确认丧葬费和抚恤金归属以所有权确认纠纷立案
发布日期:2014-09-02 作者:吴丁亚律师
【审理】
法院认为,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来看,郭大某、郭二某、郭三某属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理当列为原告、被告,徐某作为郭四某的继承人有权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理应列为被告,本案主体没有问题。至于有无遗漏当事人,可由审判庭经过法庭初步审理后追加。
【争议】
从案由和诉讼请求来看,原告提交的诉状是以法定继承纠纷案由立案,诉讼请求的标的额是46792元,即原告认为应包含丧葬费38117元、抚恤金5000元和被继承人的退休工资3675元。经审查,丧葬费、抚恤金和退休工资确实存在,但本案遇到的问题是丧葬费、抚恤金是否可以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参与分割,这也成为是否可以以法定继承立案的焦点所在。
【评析】
笔者认为,本案应当分成两个案件进行诉讼,案由分别定为法定继承纠纷和所有权确认纠纷,作为法定继承纠纷立案的标的是被继承人的退休工资,作为所有权确认纠纷的标的是丧葬费和抚恤金。理由如下: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对遗产作了定义: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这一定义,退休工资确实是被继承人郭某遗留的个人财产,所以,对于这一部分财产以法定继承纠纷立案要求分割是可以的。第二,抚恤金和丧葬费是被继承人去世之后才会发生的,是单位向被继承人家属发放的费用,不应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故不能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应以所有权确认纠纷立案,以确认这笔费用的归属。
综上,本案应分成法定继承纠纷和所有权确认纠纷两个案件进行起诉。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遗嘱继承中的代书遗嘱存在形式不合法,能否认定代书遗嘱的效力?
- 父母留下来的祖房(宅基地房)要怎么分?
- 被诉遗产继承本无明显有利证据在代理律师指导下搜集固定证据终被法院作出有利判决
- 人民法院报: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的一方能否继承另一方的遗产?
- 未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房产,被其中一名继承人私自登记在自己名下,该继承人又将该房产
- 北京房产律师——母亲遗嘱将其房屋给己方继承,部分子女不认可纠纷
- 一套住房出现三份遗嘱,哪份才有法律效力?
- 部分继承人对遗嘱内容理解有歧义,诉讼分配房屋案例
- 北京遗产律师解析一起部分继承人主张按照老人遗嘱草稿继承遗产法院驳回案例
- 父亲去世,遗产房屋部分子女起诉要求分割纠纷
- 夫妻再婚后买房,男方去世前遗嘱留给女方,男方子女不配合怎么办
- 北京房产律师——父母生前遗嘱因没有老人签字法院认定无效案例
- 父母遗产房屋部分子女主张为借名买房,法院未认可案例
- 房地产律师——父亲名下房屋为儿子出资购买,儿子去世后儿媳主张借名买房案例
- 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得遗产时,如何确定其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