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检验合理期间
发布日期:2014-08-26 作者:邹超律师
案件焦点:乔丰良供应的地砖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检验合理期限的确定,应综合考虑标的物的性质、用途等因素,质量问题的表象、特点和大小,合理分析买受人可以发现质量问题的时间,在此基础上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检验合理期限。超过检验合理期限提出质量异议,按照合同法规定视为质量符合约定,属于法律拟制,不能推翻,法院对此异议应不予采纳。
1.如何确定检验合理期限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该条款规定的“合理期间”即检验合理期限。立法者之所以表述为“合理期间”,而不是确定固定期间,是将该期产的确定权交给法官,由法官根据个案情况予以裁量。
2.如何确定合理期限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在买卖合同案件中,买卖的标的物千差万别,法律不宜一刀切给出一个确定期限让买受人提出异议,而且结合个案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标的物的性质、用途等因素,质量问题的表象、特点和大小,合理分析买受人可以发现质量问题的时间,在此基础上确定检验合理期限。本案中,标的物为普通的地板砖,用途是作房屋地面装饰,主张的质量问题是色差,从常理上说,施工人在粘贴地砖过程中会对比地砖的颜色,注意保持地砖的整体协调性,确保施工符合规范要求,一旦发现存在色差,应立即停止施工,予以整改。故在施工过程中,买受人完全可以发现地砖存在色差的质量问题。因此,对于购买用于房屋装修的地砖,检验合理期限应确定为施工过程中为宜。
如何确定合理期限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买受人发现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应该及时通知出卖人,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本案买受人直至地砖粘贴完毕,也没有向出卖人通知过色差质量问题,而是在出卖人诉讼主张货款后,才提出地砖存在色差质量问题的抗辩并起诉赔偿损失,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本案可以认定已经超过该类质量问题的异议期间,视为标的物质量符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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