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患先天疾病成“痴呆” 医院未筛查被判赔
发布日期:2014-07-08 作者:刘德斌律师
2004年12月23日,马某入住某医院待产,次日,马某产下一子,取名辰辰。辰辰出生后看上去并没有什么异常表现,家长没有注意,医院也没有做相应的新生儿疾病筛查。待辰辰长到2岁多时,马某夫妇却发现他存在平日多动、任性、喜怒无常、不愿与其他小朋友及家人相处的情况,智力也明显不如同龄儿童,而且头发枯黄、小便有特异鼠尿味。这时才意识到事情严重性的马某夫妇急忙带着辰辰去上海医院检查,结果被诊断孩子患有苯丙酮尿症,后按要求对辰辰采用低苯丙氨酸奶饮食治疗方法进行了治疗,花去医疗费4万余元。
其后,马某夫妇觉得某医院违反规定,未对新生儿进行疾病筛查,具有过错,遂向该医院讨说法。因协商不成,马某夫妇以辰辰的名义将某医院告上了法庭。2010年10月,徐州市医学会对某医院治疗的鉴定结论为“构成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因未提供智商检测结果,事故等级无法确定)”。
2011年3月和9月,鉴定机构又先后2次对辰辰的病情以及在某医院的治疗情况进行鉴定,专家分析意见指出,辰辰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而其所患苯丙酮尿症系先天性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疾病,需采取特殊食品低苯丙氨酸奶方治疗,且至少需持续到青春期。同年11月,根据医院补充提供的资料,徐州市医学会对某医院的治疗行为作出补充鉴定结论,认定“构成二级丁等医疗事故”。
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某医院对该起医疗事故负主要责任,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某医院赔偿辰辰医疗费、10年护理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共计23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某医院不服,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结果加重了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及范围,理由是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孩子所患疾病系先天性遗传疾病,不管医院对其是否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其都必须使用特殊食品治疗,这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医院不应承担此项治疗费用。同时,根据孩子的实际情况,其无需特别护理,医院也不应赔偿其10年护理费。
徐州中院二审认为,虽然辰辰所患苯丙酮尿症非医疗行为直接导致,但某医院未按要求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该医疗过失行为致使辰辰所患疾病未能及时得到诊断,错失最佳治疗时机,与其目前状况存在因果关系,且某医院的医疗行为已然构成医疗事故且负主要责任,故辰辰因治疗该疾病而采取特殊食品低苯丙氨酸奶方治疗所支付的费用,属于赔偿范围,一审法院判决某医院赔偿此项费用并无不当。因辰辰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在鉴定人员对其检验时,“接触欠合作,不停哭闹,口词略不清,语言能力差,爬高上低,不听劝阻”,其学习、生活等社会功能均较同龄儿低下,而且需服用特殊食品持续到青春期,根据其实际情况,一审法院支持10年护理费亦与案件的具体情况相适应。综上,某医院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最终,徐州中院驳回了某医院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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