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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能否进行异地传唤

发布日期:2014-04-04    作者:刘永胜律师
最近代理一起正在侦查阶段的刑事案件,接到了西安市公安局X分局的传唤证,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七条至规定,兹传唤犯罪嫌疑人张XX(性别男,出生日期日期XXX日,住址山东省XX区)于2014328日到西安市X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接受讯问,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的,可以依法拘传。”
这样一份看似正规的传《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传唤的讯问地点作了明确规定: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他的住处进行讯问。西安市X分局的作法,体现了某些公安机关对对刑事传唤概念认识模糊,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该规定显示了法律对传唤的讯问地点作了明确规定: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他的住处进行讯问。西安市X分局的作法,体现了某些公安机关对刑事传唤概念认识模糊,法律对于传唤的适用对象、条件、审批程序。西安市公安局X分局的作法,既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又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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