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人不同意 房产转让无效
发布日期:2014-03-26 作者:吴丁亚律师
陈老伯居住的售后公房,房屋产权为陈老伯以及女婿郑先生、外孙小郑三人按份共有,其中陈老伯拥有43%的份额。
今年5月11日,陈老伯与侄女小陈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书》,按照协议书的约定,陈老伯自愿将该套售后公房里,属于自己的份额赠与给小陈。为慎重起见,陈老伯和小陈还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
一切看起来都没有什么问题,但令陈老伯意想不到的是,自己的赠与行为却遭到了共住的女婿及外孙的反对。
郑先生父子不仅否认这份赠与协议的效力,还拒绝配合陈老伯办理房屋产权人的变更手续。
协议签订了,产权过户却迟迟无法办理,在这样的情况下,小陈于今年6月28日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她和伯父签订的赠与协议书有效,43%的房地产权利份额归其所有;并要求法院判令郑先生父子,协助办理房权变更登记手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出售公有住房的有关规定,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的对象,应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同住成年人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
主审法官指出,在本案中,由于原、被告双方的亲属关系,三人均具备本市规定的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的主体资格,陈老伯与郑先生父子可以按份共有售后公有住房的产权。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因此尽管陈老伯赠与的是属于自己的售后公房产权部分,但并未经郑先生父子等其他共有人同意,房屋赠与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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