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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决定通知书

发布日期:2007-05-0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复核决定通知书

检  核[  ]  号

  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_________对你院_________号_________书提请本院复核。经本院复核认为: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_________条的规定,本院决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院印)
第四联送达作出决定的下级人民检察院
复核决定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机关认为不批捕或不起诉决定有错误,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要求复议,意见未被接受,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此作出复核决定时使用。
  二、本文书共四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附卷,第三联送达下级侦查机关,第四联送达作出决定的下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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