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全部死亡继承人难逃清理之责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近日,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对公司股东全部死亡而引起债权人起诉要求公司偿还债务的三起案件作出判决,两股东的法定继承人虽表示不继承遗产,但仍被判承担清理责任。
被告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4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系由王某某和季某某夫妻两人共同出资成立,王某某出资30万元,季某某出资20万元,王某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成立后,向原告蒋某某等三人借款3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周转,被告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蒋某某等三人分别出具了借据,并约定于2006年9月底前一次性还清。
2006年7月,王某某和季某某夫妻及儿子因同起交通事故全部身亡,两人开办的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处于停业状态。原告蒋某某等三人为索要借款,以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和王某某、季某某的法定继承人王父、王母、季父、季母为被告,诉至通州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及王父、王母、季父、季母均未出庭参加诉讼。王父、王母、季父、季母表示不继承财产。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全部死亡,公司处于停业状态,被告王父、王母、季父、季母作为被告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两股东的法定继承人,应对被告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进行清理,并以清理的资产为限偿还三原告的债务。遂判决被告王父、王母、季父、季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进行清理,并以清理的资产为限偿还三原告30万元。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遗嘱继承中的代书遗嘱存在形式不合法,能否认定代书遗嘱的效力?
- 父母留下来的祖房(宅基地房)要怎么分?
- 被诉遗产继承本无明显有利证据在代理律师指导下搜集固定证据终被法院作出有利判决
- 人民法院报: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的一方能否继承另一方的遗产?
- 未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房产,被其中一名继承人私自登记在自己名下,该继承人又将该房产
- 北京房产律师——母亲遗嘱将其房屋给己方继承,部分子女不认可纠纷
- 一套住房出现三份遗嘱,哪份才有法律效力?
- 部分继承人对遗嘱内容理解有歧义,诉讼分配房屋案例
- 北京遗产律师解析一起部分继承人主张按照老人遗嘱草稿继承遗产法院驳回案例
- 父亲去世,遗产房屋部分子女起诉要求分割纠纷
- 夫妻再婚后买房,男方去世前遗嘱留给女方,男方子女不配合怎么办
- 北京房产律师——父母生前遗嘱因没有老人签字法院认定无效案例
- 父母遗产房屋部分子女主张为借名买房,法院未认可案例
- 房地产律师——父亲名下房屋为儿子出资购买,儿子去世后儿媳主张借名买房案例
- 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得遗产时,如何确定其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