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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监督检查 (江西)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1、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加强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实施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人员对消防设计审核质量和审核程序进行抽查,对抽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并进行通报,问题严重的要按照公安消防机构执法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查处。
  2、作出审核批准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或其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依据管理权限撤消已发出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由此造成申报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1)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审核批准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严重违反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的;
  (2)超越法定职权审核批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审核批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
  (4)审核批准的消防设计由不具备资格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或申报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3、作出审核批准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或其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发现申报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的,可以依据职权撤消已发出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申报人由此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4、公安消防机构应适时组织负责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消防监督人员对在建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样性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消防设计是否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施工是否与批准的消防设计相符;
  (2)消防设施承包企业的资质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3)选用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材料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消防设施的施工工艺和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
  (5)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是否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各项施工记录是否真实、有效;
  (6)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是否符合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5、公安消防机构对在建工程进行施工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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