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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要与执法相配套

发布日期:2004-12-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最近两个月,有几个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实施,如6月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6月份发布(8月1日施行)的重要的行政法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7月15日实施的北京市国土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外省市个人在京购买商品房不再经审批的通知》等。这几个法律法规的发布实施都着实让媒体热了一阵子,相关报道不断。笔者却从其中的细微之处体会到,法制建设是一个配套工程,立法之间有一定的关联性、一个立法可能需要一系列的措施跟上才能执行好。

  以居民身份证法和北京市国土局的文件为例。居民身份证法第16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其中的第二款规定了三种违法行为,一是出租,二是出借,三是转让。这里的关键在于“出借”显然与另外两种违法行为不同,第一种是营利性的违法行为,第三种是把自己的身份证给了别人,可能营利,也可能不营利。而出借既没有营利,也不是将身份证送人,而是借给别人。为什么借给别人呢?比如两个朋友去买手机,却发现要买手机的朋友没带身份证,朋友嘛,没什么说的,这位陪着去的就拿出自己的身份证让朋友买了手机,还有其他的类似情形,都可能发生借别人的身份证使用的情况。如外地人在北京购买商品房,比北京人买房多一道审批手续和相关收费,也会有北京人借给外地朋友使用自己身份证的情形。如此种种情形,大都出于方便之需、朋友之情而出借,可见出借身份证是没有主观恶意,也和出租、转让身份证的情形大不相同,出租、转让身份证之后使用该身份证人员和范围均可能是广泛的,因此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也将是广泛的。国家对出借身份证的人,一方面是要提醒他们加强自我防范意识,而非去处罚他们,另一方面应该清楚发生出借身份证的种种情形是什么,从而动手改变相应的环境,在客观上创造杜绝出借身份证的条件。北京市国土局的上述文件取消了外地人在京购房的审批手续和收费,无疑做了第二方面的工作,这样的工作做的越多,法律执行的环境就越好!

  另一件大家更为关注的规范是国务院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这项将于8月1日施行的法规同时废止了已经使用了21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这个新办法体现了人民国家的人文关怀,体现了政府职能的转变,得到社会普遍的赞同和肯定。但是据报道,马上出现了两种新情况,给人们的热情欢呼泼了一瓢凉水:一是某些城市的收容站求助者剧增,且被救助者不愿意回家,使收容站的经费问题更加令人头痛;二是流浪乞讨人员明显增多、不法分子伺机而动、某些违法或犯罪多发地段的社会治安堪忧。这些现象使一个理论上的老问题重新浮现出来:立法应当考虑执法,要考虑执法时的相关硬件建设和软环境的建设。一句话,立法要与执法相配合。这虽然是一个理论上的“老生常谈”,但是从现实情况看却是一个实践尚未解决的迫切问题!

  一件事情发生后,大家都去找我们法律上、制度上的漏洞,政府并立即作出迅速反应,这本身是社会进步的一个标志!但是,解决问题并非一蹴而就,我们也不能简单地在纸面上解决问题。因此,我们要有勇气面对积累下来的问题和由此而来的指责,在某些压力下“从容”做好立法工作。这样,才不会按下葫芦浮起瓢!才能使执法环境越来越好,执法难的问题也才能从根本上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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