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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有限政府才能实现政府的目的

发布日期:2004-12-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洛克在其著作中论述政府存在的起源,人民为什么放弃自己的一部分权力,让自己受制于其他任何权力的统辖和控制的原因。人在自由状态下是他自身和财产的绝对主人,同最尊贵的人平等,而不受任何人的支配,那他为什么不充分享受这种权利呢?这个原因是显然的。虽然人在自然状态中享有不受支配的权利,但这种享有是很不稳定的,有不断受别人侵犯的威胁。既然人们都一样有王者的气派,人人都是平等的,而大部分人又并不严格遵守公道和正义,个人在这种状态中对财产的享有就很不安全、很不稳妥。“这就使个人愿意放弃一种尽管自由却是充满着恐惧和经常危险的状况;因而他并非毫无理由地设法和甘愿同已经或有意联合起来的其他人们一起加入社会,以互相保护他们的生命、特权和地产,即我根据一般的名称称之为财产的东西。”

  人们之所以放弃自然状态下的所有自由,是因为这种自由可能会使他们的财产受到损失。因为在自然状态下,有着许多缺陷。在自然状态中,首先缺少一种确定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法律,为共同的同意接受和承认为是非的标准和裁判他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其次,在自然状态中,由于每一个人都是自然法的裁判者和执行者,而人们又是偏袒自己的,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在自然状态中,除了缺乏共同遵守的法律和裁判者,还缺乏权威,来使那些受到损害的人,得到帮助,使侵害别人的人受到惩罚。因此,人类在自然状态中的种种权利既不正常又不可靠。自然状态实际上很不安全。所以人们很快就被迫加入社会,希望他们的财产由此得到保障。正是这种情形使他们甘愿各自放弃他们单独行使的惩罚权力,交由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来专门加以行使;而且要按照社会所一致同意的或他们为此目的而授权的代表所一致同意的规定来行使。这就是立法和行政权力的产生缘由,政府和社会本身也因此产生。

  人们加入社会也即放弃了他们在自然状态中所享有的平等、自由和执行权,这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公道的,因为社会的其他成员也同样是这样做的。

  人们之所以把权力交给社会,由立法机关按社会的利益所要求的程度加以处理,只是出于各人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他的自由和财产的动机。社会或由他们组成的立法机关的权力绝不容许扩张到超出公众福利的需要之外,而是必须保障每一个人的财产。政府实际上是为克服自然状态权利使用的缺点而产生的。所以,谁握有国家的立法权或最高权力,谁就应该以既定的、向全国人民公布周知的、经常有效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来实行统治;应该由公正无私的法官根据这些法律来裁判纠纷;并且只是对内为了执行这些法律,对外为了防止或索偿外国所造成的损害,以及为了保障社会不受入侵和侵略,才得使用社会的力量。而这一切都没有别的目的,只是为了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众福利。也就是说政府的目的是有限的、权力是有限的,它并不具有至高无上,任意妄为的权力。

  有限政府是指在权力、职能和规模上受到严格的宪法和法律约束、限制的政府。政府在其权利行使的各方面受到多种有效的制约。实行有限政府的核心问题就是实现对于权力制衡。

  在一个国家中,如果政府是无限政府的话,那么这个政府就可以无约束的做它想做的一切,它可以自由发动战争,可以自由剥夺公民的权利,可以处罚任何无错的公民,最终它就会成为一个专断而独裁的政府、会出现独裁者。这是远离民主、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的。同时如果一个政府是立法权不受限制的有限政府的话,那么她一样会成为一个专断独裁的政府。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政府的政策之类是违法的,政府也可以通过手中拥有的立法权来改变现存的法律或者是制定一个更高位阶法律来使自己的政策等成为合法的并且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所以一个真正的有限政府下,立法权是被限制的,而且在这个条件为前提下法律是任何人和政府进行一切活动的唯一的最高准则。也就是说人民是法律下的人民。政府也是法律确认下的政府,它的任何活动要受法律的审查,必须是合法的。政府和每一个人都不能够凭自我意志而无所限制的行使自己的权力。可以设想,人们如果不是为了保护他们的生命、权利和财产品起见,如果没有关于权利和财产的经常有效的规定来保障他们的和平与安宁,人们就不会舍弃自然状态的自由而加入社会和甘受它的约束。不能想象,如果他们有权力选择,他们竟会有意把支配他们人身和财产的绝对的专断权力交给一个人或较多的人,并给予官长以力量,由他任意地对他们贯彻他的毫无限制的意志。这是要把自己置于比自然状态更坏的境地,在自然状态中,他们还享有保卫自己的权利不受别人侵害的自由,并以平等的力量进行维护权利,不论侵犯是来自个人或集合起来的许多人。可是,如果假定他们把自己交给了一个立法者的绝对的专断权力和意志,这不啻解除了自己的武装,而把立法者武装起来,任他宰割。一个人置身于能支配十万人的官长的权力之下,其处境远比置身于十万个个别人的专断权力之下更为恶劣。有这种支配权的人的实力虽是强大十万倍,但谁也不能保证他的意志会比别人的意志更好。

  在有限政府状态下,对于政府的要求是:依法行政。而依法行政的前提是必须有法可依并且是有“良”法。在实践中就是国家要有健全的法律体系及法律制度。而且法律体系必须是合乎人民利益的,能够适应法治要求的。具体来讲这种法律体系应该体现为这个国家拥有一部具有最高权威的并且是维护人民的合法权利的法律(在一个国家中这部法律应该是宪法),同时拥有适应社会生活各方面需求的准确的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但是不可以和前者相冲突的法律规范。凡是真正实施这些法律规范的,将自己所有活动规范到这个体系约束下的政府就是法治政府,是有限的政府。

  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为了保障人民的权利,必须用法律来规范政府的活动,限制政府权力。这样的有限政府才与社会和政府本身的目的相符合。

  林敏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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