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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德并举,探索科学的治理方式

发布日期:2004-12-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法治与德治,何为治国之道,自古以来就在中国土地上争论不休。在人类刚刚迈入新世纪的关键时刻,江泽民同志提出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的治国方略,拨开了许多人心中的迷雾。2001年1月,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实施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基本方略,对推进我国新世纪的改革发展稳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 法治与德治的内涵

  (一) 法律与道德的内涵

  一般说来,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其目的在于维护、巩固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可见,任何一种法律,都是为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服务的,其所具有的经济功能、政治功能和社会功能,决定了它成为治理社会和国家的必不可少的手段。

  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质条件下的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它是人们对于自身所依存的社会关系的一种自觉反映形式,依靠教育、社会舆论和人们内心信念的力量,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每一种社会经济形态都有其相应的道德;同时,不同的道德体系,又为相应社会经济结构的发展和完善服务,为相应社会的发展提供精神动力,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法制建设与社会治理法治化中的思考法律与道德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其功能和地位也各不相同。但是,它们都是建立在同一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都是维护和巩固特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工具,它们相辅相成,密切配合。法律依据法的权威性运用强制手段约束人的行为,强调“他律”;道德依据社会舆论、人的良知和传统习惯运用教育手段约束人的动机,强调“自律”。法律关注人的外部行为的合法性,单纯的思想不属于法律调整的对象;道德所关注的不仅仅是人的外部行为,还有对人们行为的内在影响。因此,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在对社会和国家的治理过程中,法律和道德在遵循共同的客观规律的基础上,能发挥相互补充、相互配合的作用。

  (二) 法治与德治的内涵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通常是与“人治”相对立的概念,其根本区别在于在进行决策过程中,当法律与领导者个人的意志发生矛盾时,最终是法律的意志高于个人,还是个人的意志高于法律。也就是说,法治从根本上否定了特权意识和特权现象,在对社会和国家的治理上,使民主日益法律化、制度化,建立一种以全社会共同遵守法律为基础的、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最大限度地保证大多数人的自由和权利。这里所说的法治,是指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法治要求按照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和制度来治理国家,既需要完备的法律体系和完善的行政执法、司法、监督体系,又需要人们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的逐步提高。

  在中国,德治作为一种治国之道,是从儒家思想开始的,其基本主张是“为政以德”,倡导贤人政治。这里所说的德治,不同于传统的德治,是在继承历史的基本价值成果基础上,根据现代社会和国家发展的需要进行不断补充完善形成的,是对社会和国家进行治理的总体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在对社会和国家进行治理的过程中,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配套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德治要求充分发挥思想道德因素的作用,不断提高党政干部的思想道德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思想道德水平,增强整个社会的精神文明素质,推进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

  江泽民同志指出:“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两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现代世界的政治实践证明,只有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实施科学治理,才能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

  二、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一) 法治与德治不可相互取代

  如前所述,法治的实质性内容,就是把法律作为处理社会和国家的一种最重要的手段。在现代政治生活中,法治是必不可少的,这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同样,德治也是治理社会和国家不可缺少的手段,没有道德作为基础,法律的作用也无法持久。因此,舍弃任何一方,都不可能把国家治理好,甚至丢国丧邦。

  古代儒家思想推崇德治,将德治作为一种治国之道,强调道德教化和引导,这在一定时期缓和了社会矛盾,成为安邦定国的主要手段,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但是,由于片面强调德治,排斥法治,德治不可避免地转化为人治,国家的清明就寄托在君主的身上,其片面性和局限性也充分暴露,出现“人亡政息”的结果。同样,后来法家的法治思想也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如秦始皇重视法治而忽视、否定德治,认法不认人,实行严刑峻法,并发动焚书坑儒,最终导致了国家的迅速灭亡。可见,只讲道德不讲法律,道德就没有约束力,就会变成苍白无力的说教;只讲法律不讲道德,法律就失去民众的诚服,导致野蛮粗暴的管理。

  在现代社会,法治和德治也不可相互取代。法治是硬约束,强调用法律制度来治理国家,用强制的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保证各项社会活动都依法进行,从而保证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的各种权利。其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治对规范社会成员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安全等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从某种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必须更加重视运用法律手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打击不法行为,保证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这是其他任何手段不能替代的。德治是软约束,通过道德教育的手段,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来影响和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觉悟,使人们自觉地遵守这些行为规范。市场经济是交换经济,又是竞争经济,交换与竞争必须有共同遵守的规则,既要有法制规范,也要有道德规范。当前社会上存在的坑蒙拐骗、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等等见利忘义的现象,不仅是社会主义法制不健全所致,也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滞后所致。如在黄浦区法院每年审理的案件中,因欺诈行为导致的刑事民事纠纷情况相当突出;而 “执行难”问题,也有近80%的执行案件是由于当事人的不诚信造成的。另外,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做假帐虚帐、登播不实广告等,都是道德失范、诚信错失的结果。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企业乃至政府的诚信缺失日益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突出问题。建立诚信体系,不仅需要法治的外在约束和规范,诚信作为一种道德伦理观念,更需要道德的内在引导和推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证明并将继续证明,废弃法治,市场经济必将无序混乱,无法健康发展;废弃德治,市场经济同样不可能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 法治与德治历来相辅相成

  法律和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感召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法治和德治必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使之相互配合,不能相互割裂。

  法治与德治在内容上相互吸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立法上,法律常常反映一定的道德精神。从人类法制发展的历史来看,今天的立法是如此,过去的立法也是如此。统治阶级的道德往往是立法的基本原则,许多法律规范由道德规范转化而来,法律是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道德。如我国封建社会法律中关于“十恶不赦”的条文,不少就是封建礼教和道德规范的内容;如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本身就是道德伦理性很强的法律,尤其是关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以及应当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等规定,具有明显的道德倡导性;另外,我国《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都分别体现了特定的道德原则,包含着一些道德规范的内容。二是以法的形式来推进德治。如把社会主义道德的主要内容上升为国家根本大法,《宪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又如,道德建设的其他相关内容以法律法规形式加以推行,社会公德建设一些内容被列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上海市市容卫生条例》等;在职业道德建设中,有《律师法》、《法官法》等;家庭美德建设有关要求被列入《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保护法》等。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同样如此,如加拿大的《公务员利益冲突和离职后行为法》,韩国的《公职人员道德法》等;甚至吐痰、抽烟等行为,也可以通过法的方式来规范,如香港对抽烟规定的最高罚款3000元,拘留28天。因此,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法律和道德是互相包含和互相转化的,法治和德治是互相渗透和互相凭借的。

  法治与德治在实施中相互支撑。在一个特定的社会里,法治与德治都是旨在把人们的行为纳入一定的秩序范围。因此,法治和德治常常相互补充、相互支撑。当某些行为不能够或不便于进行法律制裁时,便采用道德的手段加以调解;一旦这些行为不能靠道德手段调解,就可采取法律措施。如在婚姻家庭领域,凡是涉及到保障人身权、财产权和涉及社会秩序的问题,应该依靠法治的权威性、强制性来规范和保证;涉及到思想品行、生活习俗方面的问题,应该依靠德治,通过讲道理来规劝和引导。具体地说,法治是他律,作为以强制形式规范行为的手段,只能解决“敢不敢”、“准不准”的问题,却无法解决“想不想”、“愿不愿”的问题,对所涉及的人的思想观念问题,无法整齐划一地进行规范,而应该由德治来解决;而且,法律作为一种原则性的规范,不可能把千变万化的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管起来,道德先于法律而产生,其覆盖面又宽于法律,必然有一些法律无法涉及的领域由道德来管理。即便在高度崇尚法治的西方国家,也有借助神的信仰推行德治的传统,以德治弥补法治的不足,如设立道德法庭等做法。同样,德治是自律,依靠人的自觉性来调节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但对没有自觉性的人常常缺乏必要的强制力量,而必须以法制为后盾、靠法治手段来解决。正如邓小平同志所强调的,制度是根本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因此,法治与德治作为同一治国方略的两个侧面,在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上是相辅相成的,其作用也是相互补充的。良好的道德风尚可以引导人们尊重和信守法律,法治的威慑力量有助于保障道德规范的实现和社会良好道德风尚的形成。

  三、 将法治与德治紧密结合起来,

  实施区域科学治理综观中华民族数千年的文明史,在治理社会和国家过程中,只有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法德兼施,才能既使国家、社会有序,又能赢得民心,保持国家的长治久安。但是,法治和德治各有所长、各有侧重。所谓“依法”,就是将“法”作为治理社会和国家的准则:“以德”,则是将“德”作为一种治理的工具。因此,两者之间不能简单地划等号,也不能就事论事地加以实施,而应该将法治和德治有效结合起来,使法治与德治互相凭借、相互支撑。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一项综合的社会法治系统工程,既需要自上而下地推动,也需要自下而上地促进。区(县)是我国最基层的地方行政区域,是保障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基层得以贯彻实施的一级政权组织。依法治区、以德治区不仅是加快区域经济建设、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也是治国方略在区级行政区域的具体实施,是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贯彻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方略,就是要全面、充分、深入地认识和领会江泽民同志所提出的“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思想,既不能忽视法治的重要性,也不能轻视德治的重要性,着眼于法治与德治的有效结合,全方位推进区域治理工作,进而促进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推进依法治区、以德治区,就是要从法治和德治的结合上加强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通过权力机关的立法、行政机关的执法、司法机关的司法,以及先进思想道德的倡导,使党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和全社会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推动各项事业向依法规范、依法管理和依法运行转变;就是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在加强法制建设的同时加强道德建设,在严格管理的同时注重引导,在惩治不法行为的同时弘扬社会正气,充分发挥法治和德治相互交融的作用,以法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来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以德的感召力和劝导力来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觉悟,使社会秩序达到最佳的协调状态,从而推动人与社会的共同发展,推动社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不“依法”,无以治国;不“以德”,就无法提高国民的素质和道德品质,一个国家同样无法健康发展。只有坚持法治与德治并举,实施科学、高效的社会治理,才能建设一个民主、文明的现代化国家。

  上海市黄浦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余海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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