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与面子
咱们国家有历史悠久的传统文化,也有深厚的文化传统,这是我们常常引以为自豪的。可是宪政的传统厥如却是我们常常忧心的。在中国,宪政已经断断续续地谈了一百多年了,看来还将继续谈下去。这一方面是因为当代中国必须与世界潮流保持一致,而且不行宪政无以立国,但是另一方面,在一个有着深厚文化传统的国度行宪政又必然有它的特殊性,也就是说,必须与文化传统妥协。不与传统妥协,宪政可能难于实行。
咱们的文化传统有很多,比如说中国人喜欢讲面子就是一例。面子对宪政之实行有影响吗?有的,不仅有,而且还相当地大呢!所以我们剖析一下面子的内涵及其影响,对于我们理解在中国实行宪政及如何实行宪政可能会大有裨益呢!
那么什么是面子呢?简明扼要地说,面子就是要好看,要说得过去,我们经常听到人说给某某留一个面子,那意思无非是说,不要让他/她当众出丑。因此面子实际上是人与人之间交往的面具。西方人也讲面具的,比如罗马人就以面具为人之人格,这是具有同一性、稳定性的一种存在。但很显而易见,我们中国人所说的作为面子的面具在根本上不同于西方人之所说的作为人格的面具,因为西方人所说的作为人格的面具在它背后再不存在着什么了,但是我们中国人所说的作为面子的面具在它的背后才是真实的存在,这个真实的存在是一个隐藏着的真我。中国人讲死要面子活受罪,就是讲的真我虽然不舒服,但是毕竟面子也就是表面上过得去。中国自古以来的学者反复呼吁要呈现真诚的自我,这正好反证出我们中国人常常以虚假的自我在活动着。强调面子有好处,也有坏处。好处是能够协调人与人之间关系,坏处是在一团和气中失去原则性,而且,一旦失去面子,或者说双方撕破了脸皮,则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难于恢复。所以人与人之间一定要照顾彼此的面子,即使对方令自己很不满意,也不说出来,这就显得中国人很“老谋深算”。
这种面子观念对当代中国宪政的构建是有很大的影响的。从我们这种面子观念看来,西方式的宪政是很丢面子的,比如说在议会里两造之间激烈的辩论,双方甚至于发展到动手动脚,很显然,这太不雅了,太不君子了!所以相对于西方式的议会,我们的人代会开得就一团和气!这是有面子的表现。可是这种面子观念对于我们的宪政建设应该说也是有很大的负面作用的。该说的不说,不该说的不得不说,核心是要照顾对方的面子。中国从古代以来就有“无讼”的传统,应该说这种无讼的传统与面子观念一起彼此得到了强化。
太过于强调面子,就会在我们所理解的宪政上造成一个现实的困局,即宪法仅仅是一个面子。但我们知道,一个国家要实行宪政,光有宪法是不够的,这是大家都公认的了。因为有宪法并不一定就有宪政,而且常常有一些独裁者以有宪法为借口而拒绝社会的宪政变迁,把纸面宪法当成现实宪法。在一定意义上,宪政就是将纸面宪法变为现实宪法,将纸面宪法中承诺的基本权利与对政府权力的强有力限制付诸实施。根据世界宪政的经验,做到这一点的一个重要保障是违宪审查。没有违宪审查,宪法说得再冠冕堂皇,也挡不住现实生活中无数的违宪事件的发生,人们甚至于视违宪事件为突破与发展,要大胆地干,大胆地闯!还为这类事件取了一个好听的名字,叫做什么“良性违宪”!这意思是说,违宪是可以的了,关键看是不是良性的。可是谁来判断是良性的呢?你说是良性的,我说是恶性的,怎么办?看看我们生活的现实,这类事件几乎每天都在发生。而且,我们要的是人的面子,至于宪法的面子,对不起了,人是活的,宪法是死的,是活人重要,还是宪法重要,这不是明摆着的么!
但是不是有了违宪审查制度,宪政就一帆风顺了呢?有人认为中国宪政之难行,就是缺乏违宪审查制度,可是根据王振民教授的研究,中国并不是没有违宪审查制度,他认为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都是有很大的违宪审查权的。可是令他惊谔不止的是,违宪审查的权力几乎从来没有被行使过!事实是,比如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一府两院”通常也只进行一般性的监督,没有针对某一个具体的事情进行违宪审查,对于地方立法的宪法性审查也一样。王教授问道:是否说“一府两院”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都那么循规蹈矩、没有违宪情况发生呢?很显然这是不可能的。或者,是不是发生了违宪的事实不被全国人大常委会知道呢?这也是不可能的。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只能是,有违宪的情况发生而且被发现了,怎么办?王教授研究出的结论是:通常是内部协调解决,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般会要求有关机关自行纠正自己的违宪行为。按照传统文化的逻辑,对方就有了面子。一切都发生在于无声处。这就是为什么人们看不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大张旗鼓地、公开地审查国务院或者地方权力机构制定的法规是否违宪,听取各造的辩论,并郑重其事地作出一个是否违宪的判断或者判决。(王振民:《中国违宪审查制度》,页115,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看不久前发生的一个例子吧。2003年5月14日发生了一件震动全国的事件。三名法学博士由于受到孙志刚事件的触动,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要求审查导致孙志刚惨案的国务院制定《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他们认为收容遣送办法中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规定与中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相抵触,因此建议对这个行政法规进行违宪审查,改变或者撤消这个行政法规。这是见诸报端的第一起公开要求对行政立法进行违宪审查的案件。但事情的发展并没有如人所愿。孙志刚案件虽然得到了迅速的解决,《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也被《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取而代之,但令人意犹未尽的是,违宪审查终于没有起动。“尽管全国人大常委会违宪审查的程序最终没有被起动,但是违宪审查的目的达到了。”王振民教授如是说。(王振民:《中国违宪审查制度》,页165,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程序毕竟是服务于目的的,目的既然已经达到,也就别无他求了。我们也只好这样安慰自己了。从面子的观点看,大概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给国务院的又一次面子吧。是国务院自己纠正了自己的错误,而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外在力量。
是的,面子正是反对外在力量的,它强调的是自我决定、自我纠正、自我评价,核心是自律。当然,也不是说它无视外界的力量,而是说外在的力量到底还是要化为内在的力量才能起作用。如果说现实的西式宪政是建立在机械的人际关系之上的,那么可能的中式宪政则将建立在有机的人际关系之上。面子所表现的正是这种有机的人际关系,一种圆融无碍的人际关系,它将紧张包容于和谐,将冲突化解于一致。从这个意义上讲,并不是违宪审查制度没有起作用,只不过它起作用的方式于无声处罢了,这跟西式的违宪审查乍乍乎乎看起来是很不一样的。也许,这正是宪政的中国道路?
魏敦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