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选举制度
自从人类社会诞生以来,人们就对社会政治制度的具体内容、产生办法和社会政治制度的创造者的产生办法开始了深入的探讨,这里涉及到社会政治制度本身和社会政治制度创造者的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这个问题的实质是社会政治制度的内容和社会政治制度创造者权力行使方式是否符合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意愿和利益问题,也就是近现代社会人们反复所探讨的民主问题。
民主问题的价值基础是正义,正义包括着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两方面的内容,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产生过程和方法保障,因此,程序正义高于实体正义。实体正义是指社会政治制度内容的合理性和民主性,程序正义是指贯彻和实现实体正义的具体方式、方法和步骤的合理性和民主性。实现程序正义的根本办法是选举制度。最早的选举制度起源于古希腊和罗马的民主建设,西方文艺复兴以来,选举制度得到了普遍的重视和应用,是近现代民主政治制度的最主要表现。选举制度在专制社会中没有生存的土壤,与专制制度和集权主义是根本对立的。
中国古代社会非常强调仁政和德治,其制度设计和用人制度在家国一体的基础上尽量体现社会成员的公共意志,直至清朝中期形成了官吏推选制度,普通社会成员及地方官吏均可以逐级向朝廷推选治国人才。这种官吏产生办法有一定的民主倾向和民意基础,但不属于近现代社会民主选举制度的范畴,它是与中央集权专制制度联系在一起的。
中国的选举最早起源于清朝末期开明地主的改革思想,戊戌变法前后,选举思想得到了大量的广泛的传播。清朝末年实行修律变革,推行宪政民主试验,提倡地方自治,颁行了《谘议局章程》,这是中国社会由民众选举地方民意机构最早的法律依据,后来,清廷颁布的《资政院章程》对资政院议员的选举办法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这是中国具有近现代意义的选举制度的萌芽。
中华民国成立以后,临时政府时期、北京政府时期和南京政府时期,均有关于立法机关和地方民意机构成员选举办法的法律规定。尽管民国的选举制度有诸多不完善之处,各个时期的选举制度和选举办法有许多出入,但是他们的确是吸收了西方选举制度的要以,在中国国情的基础上的一种积极探索,为不平衡的庞大中国国土实施民主选举制度在可行性上作了有益的试验。其在选举人和被选举人资格上做出有关年龄、财产、纳税、知识和经验方面的限制,这种做法直至今天值得我们去思考和研究,为中国社会再次实行民主选举制度提供了经验和教训。
选举制度主要包括国家元首和立法机关成员的选举资格、选举办法的若干规定,包括投票办法、计票方法等。立法者没有真诚的愿望,没有民主立法的经验,立法者对民主立法的思想认识不充分,选民素质地下,对主持选举的人和被选举人缺少足够的信任感,缺乏民主权利的行使习惯,这些都会影响选举制度的全面落实和到位。
中孚律师事务所·肖太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