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氏族组织向国家的伟大转变
一、问题的提出
二、氏族组织的基本状况及国家的萌芽
三、氏族组织与国家的区别及国家最终形成的标志
四、推动氏族组织向国家转变的动力
五、结束语
一、问题的提出
120年前(西元1884年),伟大的革命导师恩格斯接过马克思的笔,在马克思《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的基础上,通过对前人或当时的人类学家的研究成果(尤其是美国着名人类学家路易士·亨利·摩尔根的《古代社会》)的总结、分析与批判,结合自己的深入研究,写出了不朽巨着《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该书沿着人类原始社会发展的历史脉络,为我们描绘了一幅人类经过蒙昧时代、野蛮时代到文明时代的三个顺序相承的发展图景;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揭示了推动人类家庭、私有制和国家从萌芽到发展的内在的、经济的动因。这部巨着虽然公开发表已经一个多世纪了,但今天读来仍觉得十分客观、真实与亲切。到目前为止,恩格斯在一百多年前对人类史前文化所作的论述和结论仍然没有人能予以断然地否认和推翻。正值该巨着发表120周年之际,本人特作此文,以兹纪念。
今天,我们每一个人无不是生活在一个国家中。而国家,作为一种社会政治制度,已经有四、五千年的历史了。但是从人类生存历史的全部过程来看,则是先有氏族组织后有国家。早在国家产生以前,人类一直是长期生活在原始社会的氏族组织之中的,其时间远远超过生活在国家这一形态之下的时间.
国家的产生,既不是有的人想像的那样,是偶然出现的、瞬息即生的;也不象有的人所认为的那样,是在彻底摧毁了氏族组织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相反,国家是从原始社会的氏族组织转化而来的。我们认为,在原始社会里,氏族组织就已经是不是“国家”的国家了:它具有国家的要素和外壳。从氏族组织到国家,是一个长期渐变的过程,不但是一个从简陋到庞大的量的发展过程,更重要的是一个从没有阶级性到有阶级性的质的转变过程。
二、氏族组织的基本状况及国家的萌芽
关於原始社会,人类学家和历史学家已经给我们作了许多精彩、细緻地描述。我们知道,在我们平常所讲的原始社会的母系时期和父系时期(即氏族社会),人们是生活在氏族、部落、部落联盟等氏族组织之中的。早在一百多年前,美国着名的人类学家路易士·亨利·摩尔根就指出:“氏族组织给我们显示了人类的一种时代最古、流行最广的制度。无论亚洲、欧洲、美洲、澳洲,其古代社会几乎一律採取这种政治方式。氏族制度是社会赖以组织和维繫的手段。”[1](P62)
(一)氏族组织——氏族、部落、部落联盟
氏族,按照摩尔根的定义,是具有共同氏族名称的血亲团体.[1](P62)每一个成员都是具有同一不太远的祖先的血亲同胞。一个氏族就是一个社会集团,也是一个政治团体.氏族成员在氏族里共同生产、生活并繁衍后代。氏族成为氏族社会的基本单位,是氏族社会的基础.
随着氏族人口的增多,有的氏族便从中分出一个或几个子女氏族,组成胞族(罗马人称为“库里亚”)。为了共同防禦外族侵扰或征服外族,以及生产的需要,向个胞族又联合起来形成了部落。部落内各氏族地位平等,互相帮助和支援,有共同的利益和聚居区,有某些共同的节日和活动,有对其他部落的交涉中团结一致。每一个部落都有属於自己生活、生产的领地范围,部落领地不容其他部落侵犯,并且也一般地为其他部落所承认.相邻部落间往往隔着中间地带,而这种地带又往往是不固定的,部落间的交易一般都是交界的中间地带进行。
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口的增添,部落活动范围的不断扩张,因面各个部落免不了经常发生战争。战争的结果,或是几个具有共同利益的部落联合起来,或是一个强大的部落战胜其他部落,使之臣服於己,而形成新的联合。这种部落联合体即部落联盟(古希腊、古罗马称为“民族”)。部落联盟是一种比部落更为高级、领地范围更为广阔的氏族组织形式。
这种从氏族发展到部落,从部落发展到部落联盟,是氏族组织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的顺序相承的几个阶段。联盟是氏族社会里氏族组织的最高形式,它的出现,标志着人类社会进步到即将跨入文明社会的门槛了。
(二)氏族组织机构——氏族会议和氏族首领
如同国家有国家机构一样,氏族组织亦有氏族组织机构。这种氏族组织机构即是管理氏族社会生活、组织氏族社会生产、维护氏族社会秩序、保护本氏族利益的政权机构,主要有氏族会议和氏族首领.
1、氏族会议.“氏族会议是亚洲、欧洲、美洲的古代社会从蒙昧阶段氏族制度开始形成时起直到文明阶段止的一大特色。它是处理政治事务的机构,又是统驭氏族、部落和部落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1](P81)它包括氏族的氏族会议、部落的部落会议和部落联盟的氏联盟会议.这三种会议也表明了一个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
形式最简单的基层会议是氏族会议.参加这个氏族的成员是这个氏族的全体成年男女,每一个都有权在会上发表自己的意见。氏族会议的主要任务和职权是:讨论本氏族内的一切问题,并作出决定;选举本氏族的首领并有权罢免他;对本氏族成员被外族杀害的事件决定是否宽赦凶手还是採取复仇行动;以及收养外人为本氏族成员,等等。“总之,它是氏族的最高权力。”[2](P90)
比氏族会议高级的是部落会议和更高级的部落联盟会议.它们都是在氏族会议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不过,部落会议的正式成员只是各氏族的首领,其他部落成员可以列度会议,可以发言,但无表决权。部落的军事首领也是会议的参加者。易洛魁人的部落会议的主要职权就是接受和派遣使节、宣战、媾和,同别的部落缔结同盟,保卫全部落的公共利益,制订适用於本部落的法令规范等。部落联盟会议则是由各部落推选取出来的首领组成的。它的职权同部落会议差不多,主要也是讨论并决定全联盟的一切重大事项,对外代表联盟与其他部落或部落联盟进行交涉,如派遣和接受使节,宣战媾和,处理被征服部落的事务,还负责举办本联盟的重大宗教活动,负责推举联盟的军事首领,并为其举行授职仪式,等等。
因此,实际上,氏族会议是氏族组织的权力机构,相似不动声色近世和现代社会的各国议会。“会议有立法、行政及司法之权,不过这些职权尚未划分清楚而已。”[1](P126)
2、氏族首领.与这种氏族会议相联的是各级氏族首领.首领才是氏族会议的真正组织者和实际主持者,又是氏族会议决议的具体执行者。每一个氏族都有一个首领.他是在氏族会议上由本氏族全体成员男女选举出来的,并且随时都有被罢免的可能,只要他表现出不能胜任这一职位的话。因而他的任期是没有期限的。任期的长短全取决於氏族成员们对他的评价如何。氏族首领的职权大概是按照氏族成员会议所作出的决定,安排和带领氏族成员去进行生产、主持分配,并处理一些氏族内部的日常事务,生活纠纷等。一个氏族内除有一个首领外,有的还有一个军事首领.但这个职位仅只在战时才出现,战争结束后,他的使命也就完结了,因而是临时性的。氏族首领还代表本氏族参加部落会议.部落中有的因为部落会议不常举行,为了处理部落内的紧急问题和日常事务,便设立一个部落首领,赋予他代表部落处理事务的权力,事后再经部落会议的追认.“这是一种具有执行权力的官员的微弱萌芽。”[2](P95)由於战争,许多部落还有一个最高军事首领,负责本部落的军事行动。如易洛魁部落中的“大战士”,中国神话传说中的黄帝、炎帝等。部落联盟中一般没有首领,而有一个由各部落推选出来的首领们所组成的联盟会议,如易洛魁联盟会议是由50个部落首领组成的。他们代表着50个参加该联盟的部落,其权力、地位都是平等的,并没有一个掌握行政权的最高行政首领.但却有两个具有平等职能的权力相等的最高军事首领.有的则只有一个,如中国远古的尧、舜、禹就是联盟的军事首领.军事首领与联盟会议共同组成联盟的组织机构,联盟会议执行民政方面的职能,军事首领则执行军事方面的职能;而英雄时代的希腊人的最高军事首领“巴赛勒斯”则既是军事首领,又是法官和祭司,掌握着军事、审判和祭祀方面的大权。摩尔根指出:“最高军事长官的出现,就是未来文明社会的君主、国王或总统的萌芽!”[1](P141)
到后来,除了联盟会议、军事首领外,在希腊人、罗马人中还出现了一个全新的氏族组织机构——人民大会。这种大会是由联盟(或氏族)全体成年男女参加的一种民主大会,由联盟会议主持召开,每一个参加者都可以在会上发言。大会的主要任务是讨论联盟内的一切重大问题,并作出决定,然后交由联盟会议、军事首领去具体执行;人民大会有权否决联盟会议的决议,有权审判联盟内的一切重大的民、刑事案件。实际上,人民大会成了联盟的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审判机关.说到这里,我们就可以看到氏族组织所具有的国家的外壳和内在要素。氏族组织作为原始社会中的文明政治制度,部分地具有了阶级社会中国家的雏形和职能,即组织生产、管理社会的职能;而氏族组织机构则是具体行使这些职能的氏族社会的管理机构。每一个联盟内管辖着许多的部落和氏族。因此,假若我们把这个联盟看作是一个国家的话,那么,联盟会议(或人民大会)和军事首领则是这个国家的中央权力机构和国家首脑人物;而各部落则构成这个国家的各级行政区域;部落会议、氏族会议及各级氏族首领则组成这个国家的各级地方政权机构。摩尔根曾把这种氏族会议(包括氏族首领)、部落会议及部落首领、联盟会议、人民大会及最高军事首领形象地分别称之为“一权政府”、“二权政府”和“三权政府”,[1](P257)国家最终形成后,联盟会议演变成了元老院,人民大会成了公民大会,最高军事长官则成为最高行政长官的萌芽![1](P253-254)这是不无道理的,说明国家正是从这种氏族组织演变而来的。难怪摩尔根充满激情地说:“我们要感谢野蛮人的经验,他们建立并发展了三个主要的政府机件(指联盟会议、人民大会和最高军事首领——引者注),现在文明国家的政治方式将这三个机件包括在其编制中,这是非常普遍的了。”[1](P254)
三、氏族组织与国家的区别及国家最终形成的具体标志
恩格斯曾把氏族国家同国家作过一些区分。他指出:“国家同旧的氏族组织不同的地方,第一点就是它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第二个不同点,是公共权力的设立,这种公共权力不再就是自己组织为武装力量的居民了。”[2](P177)
恩格斯的这种划分法,如果把氏族组织同现代典型国家来进行比较,从普遍意义上讲,无疑是正确的。但实际上,这种划分法要把氏族组织同处於初创阶段的国家作对比,要说明国家到底在什么时候最终形成的,却是相当困难的。
1、并不是所有的国家从一开始形成就按地域来划分其居民的。而另一方面,早在国家最终形成之前的氏族社会里,有的氏族组织就是建立在地域统治之上。
古希腊雅典和古罗马国家产生之前,由於商业的发达,海上运输的兴起,战争频繁爆发,致使大批商人、手工业者和难民以及被释放的战俘集聚或流落在原来的土着氏族部落之中。这一大批人是外来人,因而不能加入到当地的氏族组织之中去。同时,由於多利亚人的大规模入侵,以及工商业的发展、城邦的出现,致使当地的氏族成员的散居、杂居现象特别严重、普遍,氏族成员在同一地区内共同生产生活的情况被破坏,原有的氏族组织无形中受到冲击,难以民挥其作用;相反,住在同一村落或城邦的但彼此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们,为了共同的利益,而组成了农村公社或城邦,遍佈各地,起着组织和管理社会的作用。这种农村公社或城邦的特徵不是以血缘而是以地域为联繫的纽带,而各个部落或联盟实际上又是建立在这些农村公社或城邦的基础之上的。也就是说,到了荷马时代的氏族社会,希腊的氏族组织主要是通过对农村公社或城邦的控制(即地域统治)来实现其职能的。所以,分地域划分居民并不是国家的创新,而只上顺应历史状况的表现而已。
另一方面,在那些落后的、商业不发达、交通闭塞、以农牧为主的地方,氏族组织具有极其强大的生命力,在民众中有极大的权威,有相当完备的组织机构。因此,即使氏族内部出现了阶级分化,有的成为压迫剥削的奴隶主、氏族显贵,有的则沦为本代族贵州的奴隶;即使某个部落被征服、被迫臣属於某个强大的部落,但它们内部的氏族组织仍然存在,仍在继续发挥着作用。在某个氏族组织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国家,仍然保留了原有的氏族组织,并通过这种氏族组织去统治每个居民。如古埃及统一前的“州”,就是由部落转变而来的。每个“州”的州君就是那个部落的首领.印度雅利安人的国家都是以部落的第一中心城堡为中心而建立起来的。匈奴人把被征服的部落强迫其整个整个地迁移,以便於直接进行控制,这也说明是对部落的统治而不是对地域的控制。甚至中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临近灭亡之时,夏王桀还曾召开在他管制下的各部落首领,举行会盟,并出兵计伐不服其统治的有缗氏。以后,先后起兵灭夏和商的都是原先夏和商的臣属部落——商族和周族。这些都说明这些国家完全是建立在原来的氏族、部落之上的。即便到了二十世纪的今天,许多亚非民族国家的地方政权,不少仍是以氏族部落为基础,中央政府对地方的统治,一般都是通过地方上的各个氏族的氏族组织机构来实施的。总之,在以农业为主的国家,人们定居在一个地方,这时所谓的按地域划分居民,实际上仍是在部落的基础上划分的;那个部落的势力大,它所管辖的地域也就广;每一个基本行政区域,基本上是一个部落或以一个部落为主;而在以游牧业为主的国家里,人们逐水草而居,不能固定在某一个地方。所以划分地域是无意义的。
2、氏族社会时期,就存在着公共权力;另外,公共权力是否存在,并不影响国家的存在。
恩格斯认为,国家与氏族组织的“第二个不同点,是公共权力的设立。”[2](P177)什么是“公共权力”呢?他指出:“构成这种权力的,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还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强制设施,这些东西都是以前氏族社会所没有的。”[2](P177)可见,所谓“公共权力”,具体地讲,反映的就是军队、法庭、监狱等暴力强制机构。其实,这种“公共权力”早在氏族社会至少在其末期就已经普遍存在了。
一般说来,在氏族社会里,尽管战争频繁发生而规模不小,但并没有形成专业的军队和严密的军事组织,也没有固定的从事作战的人员.恩格斯指出:美洲印第安人部落之间“要是发生战争,大半都由志愿兵来进行。”[2](P95)“反对这种敌人的军事行动,多半由一些优秀的战士来组织;这些战士发起一个战争舞蹈,凡参加舞蹈的人,就等於宣告加入了出征队,队伍便立刻组织起来,即时行动。部落的领土若被侵犯,其防卫也多半由志愿兵来担任。”[2](P95)“象在墨西哥人和希腊人那里一样,在德意志人那里,骑兵队和契形步兵纵队的战斗伫列,也是按氏族的组织来编的。”[2](P142)这是氏族社会里军队的一般组织形式。这种现象我们在阶级社会里许多民族(主要是少数民族)的军队编制方式中仍然可以看到。如匈奴人的军队还是按部落进行编制的,所有及龄壮丁都是兵。各级氏族首领亦即是大大小小的军事长官。可是另一方面,一个国家有没有军队,并不影响它的存在。现今世界上许多“微型国家”就没有军队,即是一例。美国在头一个世纪内亦没有常备军,也是一例。相反,我们却可以看到,在氏族社会末期,强大的军事首领手中就往往拥有一支专司战争的武装力量。恩格斯也认为,早在氏族社会的美洲红种人中就存在着“一种独立自主地进行战争的私人团体.这种私人团体,在德意志人中间,已经成为经常性的团体了。”[2](P150)
谈到法庭,马克思曾指出,在“罗缪勒斯以前,拉丁部落中有部落酋长是部落中居最高职位的人;他具有审判的(在城市)、军事的(在战场)和宗教的职能(领导举行宗教仪式)……。”[3](P212)在氏族社会里,一方面,氏族成员间的纠纷,由氏族首领进行评判、调停,后来阶级社会中专制君主拥有的最高审判权,可以在氏族社会里氏族首领的裁判权找到它的源头;另一方面,氏族成员间的重大纠纷,或氏族成员危害本氏族整体利益的案件,以及氏族间、部落间的矛盾冲突,又是由各级氏族会议(或人民大会)进行处理、裁决.在罗马,“凡涉及罗马公民生命的刑事诉讼案,如果上诉到‘库里亚大会’,则该大会有最后裁决之权。”[1](P314)德意志人的“人民大会同时也是审判法庭;各种控诉都向它提出,并由它作出判决,死刑也在这里宣判,……在氏族有其他分支中,也是由以氏族酋长为主席的全体大会进行审判;象在德意志人的一切最早的法庭上一样,氏族酋长只能是诉讼的领导者和审问者;德意志人的判决,不拘何时何地,都由由全体作出的。”[2](P149-150)氏族会议的这种审判职能后来逐渐为专司审判的法庭所替代,也可以说,阶级社会里国家的法庭不过是氏族会议的分化演变而来的。
遗憾的是,还没有见到过有关氏族社会里有监狱的记载.这可能是因为那时的刑罚大概除了流刑(如尧舜“流共工,放獾兜”)和肉刑(如苗族“五刑”)外,就只死刑了;而可能没有徒刑,所以就不需要有关押罪犯的地方。而且古代中国最早的监狱——夏台,据传还是在第一个奴隶制国家行将灭亡的时候才出现的。那时国家在我国大地上形成已经有二百多年的历史了。这说明,即便是国家产生以后的一个很长时期,也曾经没有过监狱.
“公共权力”从本质上来讲,是指政权组织及附属物与社会成员的关系如何而言:政权组织及其附属物超越于一般社会成员之上而成为压迫、专政的机构时,就成了所谓的“公共权力”。我们从上文看到,国家的这种“公共权力”也并不是在国家最终形成的那一天才突然出现,而是从一开始与全体氏族成员相结合、相平等的关系中逐渐地转变为超越于氏族一般成员之上并反过来压迫他们的这种转化而来的。在漫长的氏族社会历史中,这种“公共权力”逐渐从微弱发展到强大,最终把它原来赖以存在的氏族一般成员踩在脚下。而在另一种情况下,“在阶级对立还没有发展起来的社会和僻远的地区,这种公共权力可能极其微小,几乎是若有若无的,象有时在美利坚合众国的某些地方所看到的那样。但是,随着国内阶级对立的尖锐化,随着彼此相邻的各国的扩大和它们人口的增加,公共权力就日益加强。”[2](P178)这正好也说明,“公共权力”并不是国家的显着特徵,至少它在那些“阶级对立还没有发展起来的”国家就是这样。
考茨基曾正确地指出过:“人类共同生活的形式还在国家出现以前就已存在,而且这种共同生活的某些类型已经有了十分定型的宪法,如氏族联盟和部落公社的联盟……,就具有他们的立法权、审判权和执行权。因此,国家与这些先前的社会形成的区别不在於是否具有法律、法庭、军事领袖,而是在於是否存在着阶级和阶级矛盾。”[4](P19)这段话对於我们如何从本质上区别氏族组织与国家,是具有指导意义的。
我们知道,在长期的社会发展中,国家慢慢地从氏族组织转化而来,这是一个渐变的过程。那末,国家最终形成的具体标志是什么呢?我认为主要有以下二个标志:
首先一个具体标志,是社会公然地按财产的多少社会成员划分为不同的等级(阶级),从而确定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这是古希腊、古罗马国家最终形成的显着标志.在雅典,约在西元前八世纪,提秀斯就把全希腊人不问氏族、胞族或部落,一概划分贵族、农民、手工业者,并规定只有贵族才能担任官吏。这标志着雅典国家已经形成。而西元前594年的梭伦改革更是巩固这个国家的有力措施。梭伦把全体公民按照他们的地产和收入划分为四个等级:500、300、150袋穀物(1袋穀物约等於41公升)分别为前三个等级的最低限度的收入额;地产少於此数或完全没有地产的则属於第四等级。第一、二等级的可以任最高官职,第三等级的只能担任低级官职,而第四等级的不能担任官职。[2](P119)在罗马,土利乌斯(约西元前578-534年)也把全体罗马人按财产划分为六个等级:前五个等级的最低财产额依次为:10,7.5,5,2.5,1.1万阿司;第六等级为无产者,没有什么财产.新的人民大会是按百人团组成的;每一团只有一票表决权,但第一等级就有80个百人团,其他第二——五等级的分别有22、20、22、30个团,而第六等级为体面起见则准许有1个团.此外,还从最富裕的公民中(实际上是从第一等级的公民中)徵集骑士组成18个百人团,一共有193个团.按规定,在新的人民大会上,通过决议案的多数票为97票,但骑士和第一等级的就有98票,即占多数。因此,就可以需要徵求其他等级的意见,决议就能通过生效。[2](P133)可见,此时的氏族组织已经完全把持在氏族贵族、商人奴隶主的手中,成为维护少数人利益的政权机构。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氏族社会公开地把氏族成员划分为是同的阶级,并赋予最高等级的阶级以各种特权,而剥夺其他阶级参政的权利,也就标志着氏族社会的彻底崩溃,标志着氏族组织已经完全蜕变成国家了。
再一个具体标志就是:军事长官拥有了立法的、行政的、审判的全部权力,并拥有了世袭的资格,氏族首领已经不再是由全氏族(或部落、联盟)成员自由选定,而是仅限於在一个强大的家族或现任军事首领的直系血亲的范围内选定时,则表明此时国家已经最终形成。这是古东方专制国家最终形成的共同的显着标志.当夏禹独揽了联盟的全部权力,并把其职位承继给自己的儿子,使“公天下”变成“家天下”时,便宣告夏朝国家的建立。
四、推动氏族组织向国家转变的动力
自氏族组织产生的那一天开始就已经具有了国家的因素。从氏族组织到国家的最终形成是一个漫长的逐渐发展转变的过程。那末,是什么因素推动着这种发展和转变呢?也就是说,促使氏族组织向国家转变的动力是什么呢?
对此,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作过精闢的论述。恩格斯在分析了雅典、罗马、德意志国家的产生状况以后,明确指出,生产力的发展,是国家产生的根本动力,是推动氏族组织向国家转变的根本动力。正是由於生产力的发展,社会财富有了剩余,导致私有制的出现,推动三次社会大分工,促使社会出现了阶级分化。生产力愈是发展,人们征服自然的能力以及欲望越来越大,氏族部落所进行的以财富、奴隶、领土为目的的战争愈频繁,氏族内部的阶级分化、贫富不均现象愈严重,从而阶级斗争也愈演愈烈。这样,氏族社会愈是走向崩溃,氏族组织便向国家急速发生转变。当这种转变达到某一程度,国家便以氏族组织不曾有过的新的姿态最终挺立在广漠的社会土地上。
生产力作为推动氏族组织向国家转变的根本动力,是一种内在的力量。它往往是借助於外部的形式而表现出来的,从而这些外部的形式便成为推动氏族组织向国家转变的直接动力。纵观远古国家的起源史,我们可以看到,国家一般是由於氏族内部的阶级斗争,或由於是治理自然的需要的联合,或由於部落间的战争与征服,而直接导致最终形成的。因此,这种阶级斗争、治理自然的联合、战争,就成为生产力作为推动氏族组织向国家转变的根本动力的三种表现形式,或者说,是三种直接动力。任何只强调一种形式,如只承认阶级斗争的形式,或只强调战争暴力的形式,显然都是片面的。当然,这也并不是说在鞭个具体的国家的最终形成中,只有一种直接动力起作用;有时,也许几种直接动力都在起转化作用,有时某种直接动力所起的作用突出一点.关於阶级斗争、治理自然的联合和战争是如何推动国家最终形成的问题,我们的前人们已经有过详尽地描述,为避免重複他人的话,故不在此多述。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这样说,国家是在漫长的历史岁月中从氏族组织逐渐转变而来的。氏族组织本身就具有了国家的外壳和某些要素。这种要素,随着氏族组织的不断发展、扩充,而逐渐成长起来。氏族组织每向前进一步,就向完备的国家和本质的国家接近一步。这种从氏族组织向国家的转变过程,既是一个量的发展过程,更是一个质的演变过程。推动这种发展转变的根本动力,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它通过阶级斗争、治理自然和战争而直接推动着这种转变;当这种转变达到一定的程度,即或社会公然地按财产把氏族成员划分为不同等级的阶级的时候,或是当某一个军事首领掌握了氏族组织的全部权力并按世系来继承这种权力的时候,国家也就最终从氏族组织中蜕变出来了。
注释:
[1][美]路易士·亨利·摩尔根:《古代社会》[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2]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3]马克思:《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4][德]考茨基:《库诺夫对马克思国家理论所作出的阐明》[M],俄文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彭俊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