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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法律监督 尊重保障人权

发布日期:2005-03-0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第三十三条增加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浓墨重彩的一笔,开创了以人为本、依法保障人权的新篇章。依法治国离不开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和保障人权则将大大推进依法治国。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维护法制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权、推进依法治国的重任,因此,宪法的这一规定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无可否认,较长时期以来,在我们这样一个以国家为本位、注重社会秩序的国家里,国家机关在行使公权力、维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有过忽视个人权益保护的现象。在这种传统观念的影响下,我国刑事司法片面强调打击功能,忽视保障功能,包括检察机关在内也曾存在“重打击,轻保护”的僵化观念。检察机关要真正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平正义,就必须摒弃“重打击,轻保护”的观念,牢固树立“保障人权”的现代司法理念。

  为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检察机关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在执法过程中,既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依法保障被害人及其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既依法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又平等地保护国有企业、私营企业、混合制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的执法理念。在维护法律尊严的同时尽可能表现出人文关怀,将人文关怀贯穿于整个诉讼环节,努力做到法的公正与情的感化有机结合,彰显司法文明。如对于未成年犯罪人,检察机关在执法活动中,要注重教育、感化和挽救,给予更多的关怀和爱护,避免将其简单地推向社会对立面。

  二、要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的观念。程序公正在某种程度上是维护人权的要求。以损害程序公正来换得的实体公正,是不健全的公正、不文明的公正、社会效果不理想的公正。在具体执法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坚决杜绝刑讯逼供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的行为。在侦查过程中,不先入为主,不违法取证,不以侦代立,不违法采取强制措施。在证据收集、审查和运用中,既要重视有罪、罪重的证据,也要重视无罪、罪轻的证据。

  三、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要着重强化对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等诉讼活动中违反程序、侵犯人权、侵犯诉讼权利问题的监督。刑事立案监督的重点是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非法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侦查活动监督的重点是及时发现遗罪漏犯,及时追捕追诉,纠正滥用和随意改变强制措施的现象,依法排除非法言词证据。审判监督的重点是加强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对因行政干预或地方保护主义导致裁判不公的案件,审判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导致裁判不公的案件,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导致裁判不公的案件,坚决依法监督纠正。刑罚执行监督的重点是监督纠正判决后不依法交付执行和以钱抵刑等问题,开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监督,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等侵犯人权的现象。进一步完善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和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严格执行高检院关于保障律师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规定,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四、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和检务督察制度,探索加强内外部监督制约的新机制。一是在检察机关内部推行检务督察制度。根据案件当事人申诉、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各业务部门及主诉检察官办案组所承办的案件、干警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实施专门性的内部监督,提出处理建议。另一方面,在检察机关外部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全面落实高检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对不服逮捕决定和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这三类案件,要不折不扣地进入监督程序。支持人民监督员大胆履行职责,保证人民监督员充分行使监督权,切实发挥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作用,从而使检察机关通过建立内外部监督制约的新机制,确保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实现检察工作对人权的保障。

  林永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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