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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制定

发布日期:2005-02-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是1954年9月20日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其所以待到建国5年后方才有宪法,是因为1949年新中国成立的时候,在全国范围内,军事行动尚未结束,土地制度的改革尚未完成,人民还没有充分组织起来,当时不具备实行普选、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的条件。所以采取过渡措施,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作为全国人民共同的政治基础。事实上,共同纲领曾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

  建国后3年,形势有了很大变化,制宪的时机巳经成熟。1952年12月24日,周恩来代表中共中央向政协常委会提议:由政协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建议制宪。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经过讨论,接受了政协的建议,通过了关于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并组成了以毛泽东任主席、由33人组成的宪法起草委员会。1954年1月至3月,毛泽东率领一个由中共中央指定成立的小组,在杭州西湖起草宪法。边起草边组织在京的中央委员讨论。为了搞好讨论,毛泽东还曾亲自开列参考书目。经过一段紧张工作,终于搞出了一个宪法草案初稿,于1954年3月23日向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提出,作为开展工作的基础。宪法起草委员会从3月23日到9月12日一共举行了9次全体会议,会议都由毛泽东或者刘少奇主持(其中第8次会议由邓小平主持)。历次会议的气氛非常民主,讨论极为深入。

  宪法的制定是在党的直接领导下进行的,同时,又特别注重群众智慧的发挥。除宪法起草委员会内部多次认真讨论外,还曾在1954年3月至6月的81天时间内,组织了北京500多位高级干部讨论宪法草案初稿,接着有全国8000多人讨论,提出了5,900多条意见。自6月14日到9月10日,还经历了为时3个月的全民讨论,全国人民对宪法草案提出修改或补充的意见,经整理归并后共达180,420条。宪法草案经过反复修改,在9月15日提交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后,1000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又进行了认真的讨论。我国的宪法是人民的宪法,人民主动、积极地参与工作,保证了1954年宪法的民主性和完善性。

  1954年宪法是新中国诞生后的第一部宪法,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毛泽东说过,这个宪法“使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正确的道路可走”。宪法第一次以根本法的形式,记录了全国人民在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长期革命斗争而取得的胜利成果,确认了千百年来受压迫的人民群众成为国家主人翁的事实。

  1954年宪法规定了各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其他的基本制度,为我国后来的民主建设与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可以说,后来宪法规定的主要内容,都是1954年宪法的继承和发展。尽管几十年来我国各方面的发展变化十分巨大,但后来的宪法在内容和形式上,都并不同第一部宪法离得太远。以目前的现行宪法来说,他所规定的一系列最根本的制度,例如人民民主专政制、人民代表大会制、民族区域自治制、生产资料公有制等等,都是从1954年宪法那里延续下来的。即使是宪法典的体系结构,也同1954年宪法非常近似。至于凝聚在1954年宪法中的理论思想,当然更应成为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宝库中的组成部分。

  由于社会发展一日千里,在新条件下产生的现行宪法无疑地更臻完善。现行宪法反映了更为丰富和新型的客观现实,从而发展到了更高的阶段。但是尽管如此,具有开创意义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崇高历史地位,是应予充分肯定的。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许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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