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小泉参拜判决看日本违宪审查制度的“附随性”(上)
摘要:围绕小泉的前三次参拜,日本国内共对其提起七件诉讼,到2005年10月止,共出现了11次判决。这些判决可分为3大类:对参拜行为不进行“公、私”界定,更不进入宪法判断程序;对参拜行为进行“公、私”界定,因为不具有“事件性”,不进入宪法判断程序;界定参拜行为是公行为,判决参拜违宪。这主要是由日本违宪审查制度的“附随性”所导致的。在“附随性”体制下,判决的“既定力”仅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判决的先例拘束力在事实层面上是制约法官的。小泉判决也是对该体制的回应。
关键词:靖国神社 事件性 附随性 违宪判决效力
一、判决事实分析
(一)判决概况
小泉纯一郎任首相以来,参拜了五次靖国神社。[1] 围绕前三次参拜,到目前为止,日本全国共有7件诉讼相继提起,其中地方法院7次,高院4次共计11次判决。下面是对小泉参拜的一系列判决:
判决时间 |
判决法院 |
宪法判断 |
是“公”是“私” |
赔偿请求 |
原告 |
所针对的参拜 |
2004年2月 |
大阪地方法院(第一次审理) |
未进行宪法判断 |
政治性公行为 |
驳回 |
日本人遗属44人、韩国遗属16人等 |
01年8月13日 |
2004年3月 |
松山地方法院 |
未进行宪法判断 |
未进行“公、私”界定 |
驳回 |
两个宗教法人、四国地区战死者家属133人 |
01年8月13日、
02年4月21日、
03年1月14日 |
2004年4月 |
福冈地方法院 |
违宪 |
政治性公行为 |
驳回 |
九州山口地区市民211人 |
01年8月13日 |
2004年5月 |
大阪地方法院(二次审理) |
未进行宪法判断 |
私人行为 |
驳回 |
包括124个台湾人在内的236人 |
01年8月13日、
02年4月21日、
03年1月14日 |
2004年11月 |
千叶地方法院 |
未进行宪法判断 |
政治性公行为 |
驳回 |
居住在千叶的牧师、僧侣63人 |
01年8月13日 |
2005年1月 |
那霸地方法院 |
未进行宪法判断 |
未进行“公、私”界定 |
驳回 |
冲绳地区战死者家属94人 |
01年8月13日、
02年4月21日 |
2005年4月 |
东京地方法院 |
未进行宪法判断 |
未进行“公、私”界定 |
驳回 |
日韩战死者家属、市民1000人 |
01年8月13日、 |
2005年7月 |
大阪高院(第一次审理) |
未进行宪法判断 |
未进行“公、私”界定 |
驳回 |
旧日军遗属、宗教人士共338人 |
01年8月13日 |
2005年9月 |
东京高院 |
未进行宪法判断 |
私人行为 |
驳回 |
千叶县战死者遗属、宗教人士39人 |
01年8月13日 |
2005年9月 |
大阪高院(第二次审理) |
违宪 |
政治性公行为 |
驳回 |
包括二战中战死的台湾遗属116人在内的188人 |
01年8月13日、
02年4月21日、
03年1月14日 |
2005年10月 |
高松高院(松山诉讼二审) |
未进行宪法判断 |
未进行“公、私”界定 |
驳回 |
四国地区宗教人士、战死者遗属73人,两个宗教法人 |
01年8月13日、
02年4月21日、
03年1月14日 |
(二)对判决的归类分析
1 不对参拜进行“公、私”界定,更不进行宪法判决。
因为对参拜行为不进行“公、私”界定,不是宪法20条第3款所规定宗教活动;原告的主张不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即没有案件性;又因为日本是附随性违宪审查制度,所以不进行违宪审查。松山地方法院、那霸地方法院、东京地方法院、大阪高院第一次判决、高松高院属于这类情况。以松山地方法院为例:松山地方法院判决中“该参拜行为,只不过是简单的事实行为,不属于能在国民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权力行使范围”(该判决虽然确认不是“公权力范畴行使”范畴,但是没从正面确认小泉的“公行为性)
2 虽然对参拜作了“公、私”界定,。但是也没有进行宪法判断
这种类型中,即使是公行为,因为不具有案件性,所以不进行违宪审查;界定为私行为的情况,原告的主张不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毫无迟疑地驳回了诉讼请求。
这两种情况下,法院都采取回避宪法判决的手法。大阪地方法院第一次审理、大阪地方法院的二次审理、千叶地方法院、东京高院的判决属于此范围。例如:
(1)大阪地方法院第一次审理,根据以下理由确认小泉参拜是公行为“小泉在01年4月自民党总裁选举时许诺:”一定于8月15号参拜靖国神社“,参拜是对许诺的兑现;虽然献花的钱是自己支付的,但乘公用车前往,并有秘书等随从;佩戴”内阁总理大臣小泉纯一郎“字样的胸牌。驳回了首相私参拜的主张,确认是”以内阁总理大臣身份举行“的公行为。因为原告主张不是法律所要保护的利益,没有进行是否违宪的判决;
(2)东京高院根据如下理由:为了不让公众认为是职务行为,将计划2001年8月15号的参拜,提前到8月13日;献花的钱是自己负担的;虽然佩戴“内阁总理大臣小泉纯一郎”字样的胸牌,这仅是官衔的一个标志而已。判决“所有这些都没有超出私人行为的界限,不能认为是首相的职务行为。”针对原告主张的小泉的行为违反宪法上的政教分离原则,“欠缺构成公行为要件的前提”驳回了诉讼请求,没有进行宪法判断。
3 首先界定参拜是公行为,然后判决参拜行为违宪
福冈地方法院、大阪高院的二次审理属于此类型。以大阪高院第二次审理为例:
(1)大阪高院第二次审理判决“使用公车并有秘书随从;是对公共许诺的兑现;小泉并没有明言是私人行为,没有否认是职务行为;参拜是内阁总理大臣的职务行为”“三年来一年一度的参拜,表明实施参拜的坚强意志;从意识上,国家仅仅跟靖国神社间具有特别的关系,会给一般人造成,国家对靖国神社进行特别支持的印象,导致参拜者的增多与网站点击率的激增。”并且,针对参拜效果,法院判决道“是对特定宗教的助长与促进,对照我国的社会、文化条件,超出了相当的限度。”是宪法二十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宗教活动。
(三)对判决的总结
判决的焦点有二:一是对参拜行为性质的界定,二是对该参拜行为是否违宪的界定。
1、 第一个焦点:
根据对参拜性质的界定标准,分为“公参拜”“私参拜”“是公是私不加判断”三种情况:因为如果小泉的参拜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根据该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就可能违反宪法20条第3款,可能被法院判为违宪。在日本历史上就靖国参拜判为违宪的有:1971年名古屋高院津地镇祭诉讼违宪判决;1991年1月仙台高院对岩手靖国居民诉讼的违宪判决;1992年2月福冈高院在中曾根公式参拜九州违宪诉讼中判决“如果继续参拜将违宪”;1992年7月,大阪高院中曾根公式参拜关西违宪诉讼中判决存在“违宪的嫌疑”1997年爱媛玉串料诉讼最高院的违宪判决。
2、 第二个焦点:
根据是否进行了宪法判断这一标准,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因循最高院的宪法判例“法院没有权限在与具体案件相分离的情况下,对法律、命令等进行是否合宪的判决。”有9件未进行宪法判断;第二类,去年4月的福冈地方法院与今年9月的大阪高院(第二次判决),沿用津地镇祭和爱媛玉串料诉讼中最高院判决中的“目的、效果”[2]判断基准,判决小泉参拜违宪。
那么,导致 11个判决3大类型的根本原因是什么呢?那就是日本违宪审查制的性质―――附随性。
[注释]
[1]分别于2001年8月13日、2002年4月21日、2003年1月14日,2004年1月1日、2005年10月17日,进行了参拜。
[2]判断国家与宗教的关系时,关注国家行为的目的(宗教性还是习俗性)与效果(是助长还是压制了某特定宗教)根据社会通行的理念,如果没有超越政教分离原则,则肯认之的一种法律论。现在有关政教分离的裁判多根据这一基准作出。
王峰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