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工一个月遭遇解聘 食品公司女员工索赔一场空
发布日期:2013-05-03 作者:吴远国律师
重庆商报 重庆市大渡口某食品公司员工夏柳,在旷工一个多月后被解雇了,她找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获得万余元赔偿的仲裁决定。然而,公司不服仲裁,向法院起诉。昨日,记者获悉,法院根据夏柳签字确认的一份培训记录,判决公司不用支付她赔偿金。目前,上诉期已过,夏柳没有上诉。
劳动仲裁她获1.6万赔偿
2009年1月1日,夏柳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去年6月14日开始,夏柳突然不再到公司上班了,也没请假。同年7月31日,公司以夏柳旷工3日以上为由解聘夏柳。
收到通知书后,夏柳认为自己并不存在旷工问题,未到公司上班是因为她生病需要休息,而且公司没有成立工会,公司的规章制度未经过工会,对她没有约束力。于是,她向大渡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4万元、一次性生活补助金2205元。
拿到仲裁结果后,食品公司便在去年年底向法院起诉,请求不予支付夏柳赔偿金。
法院:解聘合法无需赔钱
法官调查了解到,食品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及考勤规定系经公司领导层及员工代表讨论、学习过,该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载明,员工连续旷工3天以上、一年内累计旷工5天以上,视为自动离职。该制度还载明,员工患病不能上班,可以打电话向部门经理请假,之后以书面形式报批,交考勤员登记考勤。庭审时,公司出具了一份员工入职登记表及夏柳的一张请假条,该登记表载明,在夏柳入职时参加了公司规章制度的培训,她也知道公司的请假流程。
法官审理认为,食品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经过了民主程序讨论,夏柳在该公司工作期间,也知悉公司的请假报批制度,但夏柳却旷工一个多月并没有按流程请假,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公司人事制度的相关规定。所以,食品公司作出解除夏柳劳动合同的决定,并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解除被告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
最终,法院支持了食品公司不予支付赔偿金的请求。目前,上诉期已过,夏柳没有上诉。(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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