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再婚房屋归谁所有?
发布日期:2013-03-27 作者:连会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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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1999年,王先生与李女士登记结婚,2002年王先生向其所在单位提交了购买公有住房申请书,,申请购买公有住房一套,并支付6万元的购房款,2003年5月入住该房屋。2003年8月,王先生与李女士登记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此房屋的居住权归李女士所有,离婚后,李女士一直居住在此房屋内。2004年1月,王先生与赵女士再婚,再婚后王先生与单位在2004年5月签订了《公有住房买卖协议》,2004年8月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登记在王先生的名下。后王先生起诉李女士,以房屋属于其再婚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李女士腾退房屋?
【法律分析】
此问题的关键在于诉争房产的性质是如何认定的,是属于王先生哪一个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呢?
(一)在王先生与李女士婚姻存续期间,即2002年,李先生已经向其所在单位申请购买了此房屋,并已经全部缴纳了购房款,尽管当时并没有签订公有住宅买卖合同,但是双方用实际行动表明了合同的成立生效,一方交付房款,一方交付房屋,虽然在再婚期间签订了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但是合同的实际履行是在第一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买卖协议只是对之前行为的一种确认。李先生在再婚期间取得房产证是房产证明。据此,此房产应该认定为是王先生与李女士的共同财产,而不应该认定为是在婚期间的共同财产。
(二)王先生没有权利要求李女士腾房,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双方具有平等的使用权,虽然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对房屋的所有权问题没有进行处理,但王先生与李女士已经达成了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此房屋的居住权归李女士所有,根据法律的规定,该协议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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