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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忠民:生存能力、生存权利与生存权利的保护方式

发布日期:2005-07-2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摘  要:人的生存能力与生存权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主要表现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后者则表现在人与人的关系上。我国把生存权视为人民的首要人权,客观原因是我国的经济发展程度,主观原因是党和国家的人民性。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民生存权的基本方式,是以国家引导经济发展为主,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为辅。

  关键词:国家,尊重,保障,生存权中

  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修改宪法的亮点之一,是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人权入宪既是对我国建国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人权事业长足进展的充分肯定,又预示着我国人权事业更加辉煌的未来。人权是一个集合性概念,包括了丰富多彩的内容。生存权是人的一种基本权利,在我国被视为首要人权。生存权为什么是一种基本人权?生存权为什么在我国被视为首要人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民生存权的基本方式又是什么?厘清这些问题,对于进一步发展我国人权事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生存能力与生存权生存权与人身权是有区别的。人身权是一项传统人权,其意义是指人的身体(生命)不受非法限制,不受非法侵犯。生存权是指人有免于因饥寒而丧失生命的权利。生存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受到社会承认可以追溯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的魏玛宪法的“社会权利入宪”,作为一个明确概念的提出则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临近结束及结束后,罗斯福总统及夫人所倡扬的第四大基本人权——人人享有免于匮乏的权利。西方社会某些人或者出于偏见,或者出于无知,至今仍然固执地认为人权不包括生存权,生存只是人的能力,不是人的权利。因此,对人的生存能力与生存权利问题,很有必要作深入的探讨。

  人如果只是作为单一的个体存在,人的生存问题就只发生在人与自然界之间,人的生存就只体现为个人的能力。比如漂流荒岛的罗滨逊,在这个荒岛上如何生存下去,只是他的能力问题。但是人是群体动物,个人生活在群体之中,人的生存问题并不仅仅存在于与自然的关系之中,也存在于人与人的关系之中。如果说前者主要表现为人的能力问题,后者则主要表现为人的权利问题。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印度著名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回顾说,1943年,在他生活的印度班加尔地区发生了一场导致二、三百万人死亡的大饥荒,令他感到震撼的是那些饿殍和遗尸的阶层结构,“在整个饥荒中,我的学校里、朋友和亲戚中间几乎没有人受到影响;饥荒甚至与中低阶层也没有关系——只有那些属于经济上最低阶层的人才是受害者,如农村的无土地者。”森认为,饥荒的发生原因不在于总量的不足,而在于分配的不公,在于一部分人被剥夺了基本的权利[1].我们还可以举出一个相反的例子。我国甘肃定西地区,素来以“苦甲天下”出名,天旱少雨,土地瘠薄, 人畜饮水都极为困难。国家为了解决特别困难地方人民的生存问题,实行了移民政策,将当地群众移居至山下平坝地区。显然这里就存在两方面的关系问题:一是人的生存能力问题,在特别恶劣的自然条件下,当地人民难以生存,移民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人不能胜天”,人需要对自然界作出让步;另一方面是人的生存权利问题,这些地方的人民面临极为恶劣的然条件,不具有生存的能力,但他们有生存的权利,所以国家从尊重和保护人民的生存权利出发,将他们移民平坝地区。就是在某些人与自然关系的背后,实际也隐藏着人与人的关系。西方国家在实现工业化时期,排放了大量污染,其污染后果由整个人类社会承担。在西方国家实现工业化后,他们有实力制订高规格的环境保护标准,并企图强加给发展中国家接受。发展中国家没有能力实施西方国家在发展后的环境保护标准。这里表面上看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实际上隐藏着人与人之间的不公正秩序。综上可见,人的生存能力与人的生存权利虽然联系密切,但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着不同的内容。生存权是指在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中,在不同的权利诉求的冲撞中,求得生存是人的本能,是人的一种最基本权利。

  二、生存权是我国人民的首要人权我国把人民的生存权作为首要人权予以尊重和保护,我以为应从两个方面加以理解:一是客观要件,一是主观要件。

  从客观原因上看,我国的特殊国情决定了我国要把人民的生存与发展作为首要人权予以尊重和保障。西方国家在解决贫困人群的生存问题上,具有我国不可比拟的一些优势条件。其一,从人均资源占有量看,西方发达国家占有优势,我国地大物博但人口众多,重要资源人均占有量,如可耕地、降水量、主要矿藏等都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这一先天条件大大增加了我国解决人民的生存和发展问题的难度。其二,西方国家通过移民解决了人口与资源这一发展的最基本矛盾。近代地理大发现之后, 西方国占得先机,大量移民到新发现的土地,在美洲、澳洲建立了若干个移民国家。当今世界根本不可能再有这样的条件。其三,西方国家在发展的早期,通过殖民掠夺攫取大量财富,可以从中分一杯羹来解决国内贫困人口的生存问题。就是在现今世界,在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中,西方国家利用巨大的经济优势享有主导话语权,从而牟取巨大利益。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又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有爱好和平的历史文化传统,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也决定了我国要走和平发展的道路,与邻为善,与邻为伴,和平共处,共同发展。我国不但要主要立足于国内解决人民的生存和发展问题,还要量力而行向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一些必要的援助。再从历史角度看,因饥饿而危及人民的生存问题,可以说是困扰了我国上千年的大问题。一位美籍华人历史学家王浩先生考证,我国历史上农民起义的原因几乎都是因灾荒引起的饥馑。在改革开放之前,从整体上说整个国家都没有摆脱饥饿问题,即生存问题。中年以上的人都会记得,二十年前,人们相遇后最为习惯的问候语就是 “吃饭了吗?”只是在近二十几年中,邓小平同志提出改革开放路线以后,党的路线调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劳动积极性,加之科学技术的进步,我国才从整体上实现了温饱,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阶段。就是到现在,以人平均生活费650元的低标准计算,农村尚有近3000万人处于温饱线以下,在城市也存在3000多万的失业人群和低收入人群。这一国情决定了我国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和今后一定时期内,国家必须要把人民的生存和发展作为最基本的、最首要的人权予以保障。道理很简单,其他的大多数人权的实现,要以人的存在为前提,失去了这个前提,权利主体就消失了。

  从主观原因上看,是由我国执政党和国家的性质所决定的。人权作为一个社会思潮,兴起于资产阶级革命时代。资产阶级以“人权”为口号和武器,反抗封建专制统治。资产阶级革命后的几百年里,人权作为凝聚着人们对自由、平等、民主、人的尊严的追求的旗帜,对社会进步仍然产生着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毋庸讳言,在20世纪之前,人权的主流观念是指人的人身自由、财产自由和精神自由,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被排除在人权范围之外。不能不说这种对人权的片面性解释反映了主导人权理念话语权的资产阶级及其学者的阶级偏见。在人身自由、财产自由、精神自由这些抽象的口号背后,潜伏着资产阶级的具体的实际的利益。以人身自由为例。过去有种观点认为资产阶级主张人身自由,废除封建制度对农奴的人身束缚,是为了获得大量的自由劳动力,笔者对此问题无研究,不便置言。但新兴资产阶级级对政治反对派的人身迫害,并以独立的司法来保护这种权利,在近代宪政史上则是明显的事实。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人身保护令”的出台,原因就是政治反对派以法律形式防止国王可能实施的对他们的人身迫害。再说财产自由。资产阶级主张“财产自由”,是以其对抗国王为代表的封建政权恣意剥夺、征收、征用他们的财产,或者随意用增加税赋的方式侵犯他们的财产。精神自由、言论自由,除了包含宗教信仰自由的意义之外,基本的一点就是为了保护上述的自由权利的权利。资产阶级作为有产者,本身并不面临生存问题,所以生存这一基本的人权就被他们冷酷地遗忘了。资产阶级利用国家对“财产自由”的保护,积累了大量财富,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这种财富的积累和经济的发展是以对劳动力提供者的生存权和基本发展权的极大忽视为代价取得的,因此,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不可避免地造成了社会矛盾的激化和社会的剧烈对抗。由于以工人阶级为代表的劳动者阶层的长期斗争,也由于资产阶级内部一些开明人士对与经济发展同时伴生的社会对抗加剧的反思,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西方国家开始用社会保障的方式解决贫困人群(主要是劳工阶层)的基本生存与基本发展问题,社会权作为公民的一种基本权利被写入一些国家的宪法。第二次世界大战临近结束时, 罗斯福总统提出世界各国人民应该享有“免于匮乏的权利”,把它作为对“人身自由、财产自由、精神自由”三种传统人权的重大补充,列为四项基本人权之一。人民应该享有“免于匮乏的权利”,即享有生存权和基本发展权这一理念,在二战以后为世界各国人民和大多数国家的政府广泛接受。

  我国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也是中国人民的先锋队;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执政党和国家的性质就从根本上决定了我国必然把人民的生存和发展作为最为基本的人权予以尊重和保障。党的几代领导人和领导集体对党的人民性,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都有鲜明的论述。毛泽东同志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人民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作为党的宗旨;邓小平同志将人民满意不满意,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拥护不拥护作为检验党和国家路线与政策正确与否的根本标准;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提出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并载入了党章和宪法,“三个代表”思想的第一点就是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党的新一代领导集体提出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党和国家要“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人民是一个整体,整体又可以分成若干个阶层,每个阶层的人都可能存在自身的特殊利益。在建国初期,“人民”包括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在我国现阶段,“人民”包括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建设者、社会主义爱国者以及生活在海外热爱祖国但不一定拥护社会主义的侨胞。党和国家代表人民利益,当然包括协调各阶层人民之间的利益矛盾、利益冲突,但并不是没有倾斜,在各种利益矛盾、利益冲突中,党和国家首先要代表、要维护人民的生存和基本发展的利益和权利。如果没有这一点,党和国家代表人民利益就会沦为句空话,甚至会变质。何况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生存和发展在我国并不是少数人所面临的问题,可以说是我国人民作为整体都面临的问题。

  三、我国尊重和保护人民生存权的基本方式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应该采取何种基本方式呢?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在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主要是通过征收高额税收,由国家建立一套“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这一权利的实现问题。当然,西方一些国家在某一特定的时期, 也曾用过国家发展经济的模式来决贫困人群的生存问题。如美国罗斯福新政时期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国家直接投资一些公益事业,并采用“以工代赈”的方法解决失业人群的生存问题。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相当长时期内没有条件照搬西方一些国家建立高福利社会保障体制的模式,而必须采取国家引导经济发展的方式。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人民可以说是处于普遍贫困的状态,分配方式也是以基本平均为导向,是全国人民都需要解决生存和发展问题。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国家有何财力来建立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发展经济实现人民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是唯一可行的途径。在邓小平同志主导下,党确定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路线,这条路线本身就体现了对人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尊重。这二十余年来,由于党和国家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发展才是硬道理”,坚持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社会财富快速增长,人民的生活水平极大改善。生存权和发展权对于绝大多数中国人来说,从一种应然的权利变为实际享受的权利。即便在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阶段以后,解决贫困地区和贫困人群的生存和基本发展问题,还必须主要采取国家扶持、引导这些地区和这部分人民发展经济的方式,企图仅用社会保障方式来实现这部分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依然不具备条件。国家近些年来实行的西部大开发政策,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政策和在国家统一规划和部署下有计划、有组织地扶贫开发工作,究其实质,都是以发展经济方式促进这些相对落后地区的人民和其他贫困人群生存权和发展权的真实实现。

  我们强调以国家引导经济发展为主要方式保障人民的生存权的实现,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应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把它作为保障人民生存权的一种不可或缺并且地位越来越重要的基本方式。这一点,在最近这次宪法修正中也得到体现。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在我国现行宪法第14条中增加了一款,作为第4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世界上无论任何国家,经济再发达,社会再富裕,都可能存在弱势人群,这些弱势人群都会面临生存权问题。何况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近年来,国家在城镇逐步建立了

  养老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高了统筹和发放范围,对贫困学生实行奖学金、贷学金制度,加之城镇比较好地实现了九年制义务教育,虽然未能完全解决问题,但从总体上讲,城镇贫困人群的生存权和基本发展权基本上得到了保障。但在人口占绝大多数的农村,除少数经济发达地区开展了一些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工作以外,因国家财力所限, 社会保障体系基本上还是一片空白。在农村,国家也对一些特定对象如无子女老人、残废军人给予民政救济,但所救济对象极为有限。国家应该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将社会保障体系有步骤地推向农村,从而为我国农村人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全面实现提供制度保障。我国的社会保障程度在相当长时期内只能是适度水平,甚至是低水平,只能以保障人民的生存权为基本目标,而不可能是高福利。为什么呢?我认为有三个原因:一是因为国力,二是国情,三是价值取向。国力,大家都很好理解,我国人平均国民收入刚过一千美元,国家财力不允许搞“福利社会”。国情,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促进经济发展是首要目标,许多问题也只有在发展后才能解决。我们选择了市场经济的发展机制,要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基本方法就是与利益挂钩。因此,我们只能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政策。社会保障在很大程度上是二次分配,高福利是以平等为导向,在我国国情下不利于市场主体积极性的发挥。价值取向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如罗伊斯所言,正义永远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它是因人因地因时因事而异的。在我国以生存权为社会权的主要道德基础会得到较多数人的认同,如果像北欧国家那样,以平等生活享受权为社会权的道德基础,未必能得到多数人的认同。

  参考文献:

  [1]李成贵。另外的世界和经济学家[N].南方周末,2004-06-10(19)。

  唐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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