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考刑法重点详析:扰乱公共秩序罪重点罪名
发布日期:2012-12-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转化:故意造成执行公务人员重伤、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2.第279条招摇撞骗罪:必须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刑法〉第372条)。
3.第280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本罪的犯罪对象,包括机动车牌证及机动车入户、过户、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买卖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国家机关的其他公文、证件、印章的,依照本罪论处。
对于买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经营许可证明,同时构成本罪和非法经营罪的,从一重罪定罪处罚。
本罪与其他犯罪常会发生牵连犯的关系,应从一重罪处罚。
4.聚众斗殴罪(第292条)
(1)只有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人构成本罪。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①多次聚众斗殴的;②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③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④持械聚众斗殴的。
(3)聚众斗殴致人轻伤的,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罪,因为聚众斗殴本身包含致人轻伤程度的伤害。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讨论」在聚众斗殴中己方人员重伤、死亡的,对己方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是否也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5.寻衅滋事罪(修八有修改):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主要是对法定刑的修改,可以不记。
6.第294条第1款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A.犯本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B.第3款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体必须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不同于包庇罪。
C.根据修八的规定(原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解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该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简言之,就是组织严密;有经济实力;以暴力、威胁为后盾;有保护伞或者通过自身犯罪不断壮大。黑社会组织是有组织犯罪的高级形态,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向黑社会组织发展的一种过渡形式。
7.第303条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犯罪。
(1)构成赌博罪在主观上必须具有营利目的,这是它同一般娱乐活动的区别。
(2)本罪的主体由2种人构成:一是“赌头”,即聚众赌博的组织者;二是以赌博为业的人,即“赌棍”。
一般参与赌博者可以给予治安处罚,但不构成犯罪。
——开设赌场罪:《刑法修正案(六)》将开设赌场的行为从原来的赌博罪中独立出来,设立了单独的开设赌场罪,其法定刑也提高到10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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