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查看资料

司法考试民法名师讲义:法定继承

发布日期:2012-12-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民法名师讲义: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司法考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小编将这一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讲义:继承权与继承开始

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讲义:夫妻财产与债务

司法考试民法名师讲义:遗产的处理

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讲义:三种继承方式的适用

(一)法定继承的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注意:1.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均包括“亲”、“养”、“有扶养关系的继”三种情况

2.丧偶女婿、丧偶儿媳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继承人份额的增减

【继承法第13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4.非继承人的遗产取得

【继承法第14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二)特殊的法定继承规则:二个份

1:胎儿继承人的应得份

【继承法第28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法律教育网原创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2:法定继承人的特留份

【继承法第19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