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名师讲义:合同终止
发布日期:2012-12-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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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偿
1、代为清偿(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代为受领(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2、性质:不限于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也可构成——可不要求清偿人有行为能力
3、偿费用: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债务人负担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抵消
1:抵销的分类:合意(双方抵消)法定(单方抵消)
2:主动债权(为抵销的债权)、被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
3:法定抵销的要件
(1)双方互负债务;
(2)双方互负的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
(3)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4)依债的性质可以抵销。(不作为债务、故意的侵权之债不得抵销;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亦可主张抵销)
4:法定抵销权的行使 法律 教育 网
(1)法定抵销权的性质:形成权——不以对方同意为要件
(2)行使方法:单方依通知方式行使;法定抵销权以单方做出意思表示到达对方生效
(3)抵销异议期的规定:异议期内可以起诉,过时的不支持(未约定期限的通知到达之日起3个月)
(4)限制: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三)提存
1:提存事由
(1)债权人迟延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债权人丧失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2:提存效力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消灭
(2)债务人与提存部门之间:提存部门(公证部门)负妥善保管提存物的义务
(3)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所有权、领取权、风险、孳息、提存费用均归债权人。
3:除斥期间
(1)债权人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领取权的,领取权消灭;
(2)领取权消灭的,扣除提存费用后,提存物归国家。
(四)免除(五)混同
注:免除规则
(1)单方法律行为;无因行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为之:
(2)由债权人向债务人以意思表示为之:
(3)一旦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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