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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名师讲义: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

发布日期:2012-12-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民法名师讲义: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2013年司法考试备战的号角已经吹响,为了帮助更多的考生通过2013年的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出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的复习笔记供大家复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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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揽合同

1:承揽人遵循定作人指示的义务

2:任意解除权: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任意变更权: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4、承揽人应亲自完成主要工作及保密义务: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征得定作人同意,否则定作人可解除合同;辅助工作则不必;但都应就第三人完成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承揽人亲自完成主要工作义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合同相对性)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定作人的协助义务】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5、风险负担:原材料风险:所有权主义——原材料提供者承担风险。

工作物的风险:需要交付的,按交付主义;不需要交付的,按完成主义。

6、共同承揽人的,承担连带责任

267条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建设工程合同

1:无效情形(第272条)

(1)肢解发包:发包人将应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工程肢解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2)转包: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给第三人;

(3)肢解分包:承包人将全部工程肢解以后分包;

(4)分包给不具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5)再分包:分包单位再分包。法律 教育 网

2:法定优先权(第286条):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不得对抗已经全部或大部分付款的购房人;6个月,竣工之日或约定竣工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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