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物权法名师讲义: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发布日期:2012-12-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精彩链接:
司考物权法名师讲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司考物权法名师讲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司考物权法名师讲义: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司法考试民法名师讲义:债的特征与分类
(1)自主占有
自主占有指以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占有。自主占有不以享有所有权为前提。所有人的占有通常为自主占有,小偷的占有、侵占遗失物的拾得人的占有、不知买卖合同无效的买受人的占有均为自主占有。
需注意:自主占有与所有权人的占有不能等同,原因有二:①所有人以外的人,只要以“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占有均为自主占有。②所有人对自己的所有物亦可成立他主占有。
【例1】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①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房屋的所有权仍属甲。②由于乙“以据为己有的意思”占有房屋,所以乙是房屋的自主占有人。③甲呢?答:甲不是占有人,他的占有已经因交付的完成而丧失(再次提请注意!)。 法律 敎育 网
【例2】甲将自己的三间房屋出租给乙,乙将这三间房屋出租给丙,丙又将其中的一间出租给甲。对甲向丙租赁的这间房屋而言:①甲属于直接占有、他主占有。丙属于第一层次的间接占有,他主占有。乙属于第二层次的间接占有,他主占有。甲属于第三层次的间接占有,自主占有。②也就是说:甲以承租人的身份直接占有时,为他主占有人;甲以出租人的身份通过第三层次的间接占有而占有时,为自主占有人。③所有人对自己的所有物亦可成立他主占有!
(2)他主占有
他主占有指不以据为已有的意思而占有。不具有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对物进行的占有,为他主占有。①凡是基于占有媒介关系占有“他人”之物者,如承租人、保管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占有均为他主占有。②若他主占有人“变了心”,以外界可得而知的方式将他主占有的意思变更为自主占有的意思,则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
【例3】甲的手机丢失,由乙拾得。①若乙发布招领公告或者通知失主,乙的占有为他主占有。②若乙不发布招领公告或者通知失主,则通常为自主占有。
【例4】甲将手机借给乙使用。①乙的占有为他主占有。②若乙对甲表示手机为自己所有或者以外界可知的方式表明了据为己有的意思,则乙的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
在司法考试中区分的用处:根据《物权法》第244条的规定,无权占有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对于权利人因此遭受的损失:①善意的自主占有人无论是否具有过错,均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②善意的他主占有人,因超越假想的占有权对占有物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51.关于法律规则、法律条文与语言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28.关于承包经营集体土地可以从事的生产活动,下列哪一选项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
- 27.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26.关于增值税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25.郭某与10岁的儿子到饭馆用餐,入厕时将手提包留在座位上嘱儿子看管,回来后发现手提包丢失。郭某要求饭馆赔偿被拒绝,遂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消费者安全保障权,下列
- 24.对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机构定位和工作职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关于刑罚的具体运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关于承包经营集体土地可以从事的生产活动,下列哪一选项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
-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说法
- 国家司法考试练习题下载之经济法单选真题2
- 国家司法考试练习题下载之经济法单选真题1
- 国家司法考试练习题下载之经济法单选真题
- 刑事诉讼法-刑事速裁程序
- 三国法-国际商事法庭
- 法考模拟试题:刑事诉讼法-讯问犯罪嫌疑人
热门文章
- 【相关法条】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 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的概念
- 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 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仿真练习题
- 司法解释民诉法: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
-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外国法律的查明问题
-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义
- 司法考试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纯正不作为犯区别
- 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进行一项商事交易,约定适用英国法律
- 宪法的功能和作用
- 简述汉代刑制改革的内容和意义
- 人民法院的性质、组织体系与职权
- 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职责范围
- 法律职业资格证样本(图片)
- 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关于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