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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考民法名师讲义:诉讼时效的中止、延长

发布日期:2012-12-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3司考民法名师讲义:诉讼时效的中止、延长。为了方便考生的复习,提高复习效率,以较短的时间取得更好的复习效果,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出一些重点知识点的讲义,供需要的考生参考。本文重点讲述诉讼时效的中止、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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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诉讼时效制度的性质

2013司考民法名师讲义: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法律效果

1.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了债权人不能主张债权的法定事由,停止计算诉讼时效,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恢复计算剩余的诉讼时效期间。最长时效期间不发生中止,仅普通和特殊时效期间发生中止。

中止的法定事由包括:

①不可抗力;

②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③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法律 敎育 网

④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的。

2.延长

(1)延长的对象: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均可延长。

(2)延长的条件:

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②权利人在时效期间内未行使权利确有正当理由;

③是否延长由法院决定;

④决定延长的期间必须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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