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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宪法:宪法备考集

发布日期:2012-12-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的词源

1.中国古代的宪法有三种含义:

(1)宪法是和其他的法律是一样的,就是指一般的法律;(2)一般法律的基本法的含义;(3)指法律的颁布制定。

2.西方的宪法

(1)古希腊的是城邦国家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的法律;(2)古罗马是作为皇帝的敕令;(3)英国是用来标志国王和其他阶层之间生活关系的法律

3.近代意义的宪法,19世纪80年代在中国有了近代宪法的意义。

法是一个统称,宪法是其中一门具体的法,它具有法的共性。这些共同特征就是:它们都是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都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都是通过对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的确认、保护和发展来形成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重要工具;宪法规范的内容取决于相应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二、宪法的特征: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宪法是国家公民权利保证书;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一)宪法是国家根本法:

(1)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的重大问题;

(2)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体现在: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一切社会组织和一切公民个人都必须遵守的最高的行为规则;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例1:宪法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下列关于宪法附则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2002年试卷一第7题)

A.附则是宪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法律效力当然应与一般条款相同

B.附则是宪法的特定条款,因而仅对特定事项具有法律效力

C.附则是宪法的临时条款,因而仅在特定的时限内具有法律效力

D.附则是宪法的特别条款,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因而其法律效力高于宪法一般条款

答案:D.

解析:宪法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其名称有暂行条款、过渡条款、特别条款、临时条款等等。由于附则是宪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法律效力当然也应该与宪法的一般条文相同,因此A项正确。同时,其法律效力还有两大特点:一是特定性,即附则只对特定的条文或者事件适用,因此B项正确;二是临时性,即附则只对特定的时间或者情况适用,有时间限制,一旦时间届满或情况发生变化,其法律效力自然应当终止,因此C项正确。D项表述正好与A项相反,故为应选项。

例2: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哪些方面的含义?(2002年试卷一第38题)

A.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B.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C.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的要求更加严格

D.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答案AB.

解析:《宪法》序言规定:“本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与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第5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除。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此即宪法最高法律效力的体现。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宪法是制定法律法规的依据,任何法律、法对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精神相违背;二是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因此,为A、B应选项。CD与宪法具有最高效力共同决定了宪法的根本地位,处于同一平面,不存在谁包括谁的问题。

(3)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制定的主体是特定的主体(我国是宪法起草委员会);

通过的时候也要严格,普通法律的通过是立法机关的半数以上代表通过即可,宪法的通过必须是制宪机构或普通立法机关的绝对多数通过后才可以;

在修改程序上,能够提出宪法修正案的主体规定非常严格,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才有权提出宪法修正案;一般题目会设干扰项,如:中共中央能不能提?大会主席团可不可以提?现在,我国修宪实际上惯例是中共中央提出建议,但它无权向全国人大直接提出修正案,其建议可以提到常委会讨论,然后经由常委会提到全国人大。

宪法修正案的通过程序也非常严格,普通法律是立法机关过半数代表通过即可,,而不用1/2以上多数。但是宪法要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绝对多数(2/3以上多数)通过后才可以通过。干扰项前后均可设,前边比如说由全国人大出席会议的代表,请注意全体代表同出席会议的代表是不一样的;后边可以设2/3多数,宪法中规定的是“2/3以上多数”。

法规定,比如说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就以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国为1/2以上多数涉及到一个法律的本数问题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些是可以提出宪法修改有效议案的主体?(2000年试卷一第51题)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个代表团

C.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答案:AC.

(二)宪法是国家公民权利保证书,列宁说过:“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不管是社会主义的宪法还是资本主义的宪法,其产生、内容、发展都与民主有紧密地联系。

三、宪法的本质,宪法是社会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四、宪法的分类(资产阶级法学的宪法分类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宪法分类)

两大部分:资产阶级学者的宪法分类和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宪法分类。

1.资产阶级学者的宪法分类

(1)是否成文。(2)刚性柔性。(3)钦定、民定和协定。前两种分类都是英国法学家普莱斯提出来的。划分标准:是否成文是以有没有统一法典为标准的;刚性柔性的标准是看制定和修改的规定严不严格的问题;钦定、民定和协定的标准是以制定颁布的主体来划分的。

哪些国家的宪法是成文的、不成文的,刚性的、柔性的,钦定、民定和协定的。英国是最典型的不成文的宪法国家,美国是最典型的成文的宪法国家,成文宪法基本可以等于刚性宪法,柔性宪法基本可以等于不成文宪法。

2.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宪法分类

阶级本质上分:资本主义宪法,社会主义宪法(宪法是近代的,无封建和奴隶制)

第二节 宪法的历史发展和分类

一、宪法的产生

1.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后的产物,三大条件:经济条件、政治原因和思想条件。究其根源无非是,(1)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普遍化,提供了物质基础;(2)资产阶级通过革命夺取政权,提供了政治基础;(3)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的各种政治学说,提供了思想基础。

2.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

我们认为宪法是根本法是从它和部门法的关系角度来讲,若从历史上讲,则是先有法律,后有宪法,宪法的产生至今还不过二百年,世界上第一部宪法是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所以说宪法是近代的产物,有人问:古代有没有宪法?古代有宪法这个词,等同于刑法。

(1)英国宪法是最早产生的宪法,英国也是最早实现宪政的国家(确立宪政体制的是1215年《自由大宪章》),英国的宪法有两个特点:不成文的宪法,没有宪法法典(形式上的特点),实行君主立宪(内容上的特点)。三大构成部分: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

宪政和民主是两个对应的概念,民主是讲政权的合法性,宪政是讲不管是民主还是专制的政府,它的权力要不要受限制的问题。英国最早对国王的权力实行限制,但是它们民主真正的普选制实际是本世纪的事情,然而它搞宪政已经搞了几百年,所以说英国是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英国宪政的体制反映了两方面特点:一是内容上的特点,英国确立了君主立宪制的政治体制;一是在形式上,英国没有统一完整的宪法典。从法律上说英国君主享有很高的权力,但实际上英王没有实权,另外英国是世界上宪法的母国,是最早出现宪法的国家。

(2)美国宪法是世界上产生最早的成文宪法,美国宪法产生之前,有些政治法律文件,如: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马克思把它称为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是世界宪法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宪法典由宪法序言、宪法正文、宪法修正案(现在有27条修正案)组成;

1787年美国宪法产生之前,美国还有两个著名的文件,即《独立宣言》和《邦联条例》。这两个文件为美国宪法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3)法国的宪法,1789年的《人权宣言》(提出主权在民,权力分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资产阶级法制原则)。1791年的宪法是第一部宪法,是欧洲大陆最早的成文宪法,其突出的弱点是把公民分为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1918年的苏俄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法国宪法以往考过一题,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是不是1791年法国宪法的组成部分?是,因为法国将《人权宣言》纳入了宪法的序言,所以它是宪法的组成部分。

二、我们国家现行的宪法是1982年的宪法,我们建国以后第一个宪法性文件是中国人民共同政治协商会议纲领,是1949年9月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是1954年制定的(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干扰项: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第一部新民主主义宪法),后来的75、78、82宪法,其中78年宪法在79年、80年做过两次部分修改。1982年12月4日产生了新中国第四部宪法,即1982年的宪法。1.指导思想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2.82宪法在88、93、99年三次以附修正案的方式进行了修改:

(1)88年的修改:关于土地的制度作了变动(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还有根据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我们在宪法中规定了私营经济的问题,私营经济的合法存在(国家保护私营经济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他们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他们是社会主义公有经济的补充)。

(2)1993年修改的内容较多。

A.我们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问题,在宪法中第一次把初级阶段理论纳入宪法;

B.我们国家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这两个制度,也是93年纳入宪法的;

C.农村的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很大成果,我们把农村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经济形势为主确定下来了;

D.第一次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定纳入宪法;

E.县级人大的任期调整到5年;

(3)1999年的修正案,是6个方面:

A.发展阶段方面,强调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长期性,指导思想中增加了邓小平理论;

B.在我国法制建设中规定,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化国家;

C.基本经济制度发生了重大变革,以公有制为主,多种经济制度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分配制度也相应变成了,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形式并存;

D.农村的经营体制又发生变化,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E.非公有制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从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形式变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F.反革命的称谓改成了叛国和危害国家安全。

(4)2004.3.14修正案

A.三个代表入宪;

B.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C.国家保护私有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

D.重新阐释爱国统一战线,认为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

E.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同时出于公共利益之需要,国家可依法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F.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并建立同全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G.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第三节 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四大原则: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法治和权力制约。

资产阶级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通用以上原则,但是表现不同,尤其是权力制约原则,资产阶级是三权分立基础上的权力制约原则,社会主义国家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基础上的权力制约原则。

第四节 宪法的作用

确认和巩固(政权)作用,限制和规范(公共权力)作用,指引和协调作用,评价作用。

第五节 宪法的渊源和宪法的结构

一、宪法的渊源

1.成文的宪法典。宪法文件不同于宪法典。

2.宪法性法律,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如英国规定宪法问题的所有法律都叫宪法性法律,因为没有宪法典。在我国成文宪法国家,由国家立法机关为实施宪法而制定的有关规定宪法内容的法律。因此在成文宪法国家,既存在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既宪法典,又存在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即普通法律中有关规定宪法内容的法律,如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立法法、代议机关议事规则等等。

下列哪那些法律文件属于宪法性文件:(多选)

A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B民族区域自治法

C立法法

D义务教育法

此题答案应为:ABCD

3.宪法惯例,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存在,并为国际机关、党政及公众普遍遵循,且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违反宪法惯例不构成违宪。不成文宪法国家的宪法惯例很多,成文宪法国家也有宪法惯例,如我国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直到如今,凡是人大开会的时候,政协就同时开会,政协委员可以列席人大会议,任何法律法规均未作此规定,这种事实上“人大政协一同开会,政协委员列席人代会”即我国的宪法惯例。

4.宪法判例,是指实行宪法法院监督或普通法院有宪法审查权的国家,他们的法院在判决宪法案件过程中作出来的判决,而且这个国家又是实行判例法的国家,判出来的判决对下级法院或者以后的判决能够发生法律效力能够作为法律来引用的宪法。

5.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二、宪法的结构

序言,正文,附则

附则的地位(宪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法律效力当然应该与一般条文相同)和作用,两大特点:1.特定性;2.临时性。

第五节 宪法规

一、宪法规范的概念: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二、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1)根本性;(2)最高权威性;(3)原则性;(4)纲领性;(5)相对稳定性。

第六节宪法关系

一、宪法关系的概念

二、宪法关系的主体:公民,国家,其它机关(国家机关,民族,政党和利益集团)

宪法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相比有自身的特点,就在于这种关系非常广泛,其中永远有一方跟国家有关系。宪法关系的内容可以出一个多选题,包括四个方面:第一,是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关系,第二,是国有和国内各民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之间的关系,第三,是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第四,是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这些是宪法关系的内容。

三、宪法关系的内容

四、宪法关系的客体

第七节宪法与宪政

一、宪政的概念特征

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的,以民主政治为核心的,以法治为基石的,以保障人权为目的。(四要素:民主、法治、人权+宪法)

三大特征:

1.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2.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3.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

下列有关宪法与宪政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宪法是宪政的前提

B.近代的宪法与宪政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为目的

C.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体现

D.近代的宪法与宪政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

「答 案」ABCD

「知识点」

宪法与宪政

「详 解」

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因此A选项正确。

一般说来,宪法与宪政都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都是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表现,都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为目的。因此B、D选项正确。

只有真正树立起宪法的最高权威,公共权力的限制、公民权利的实现也才能有坚实的保障,因此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体现,C选项正确。

第二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上)

第一节 人民民主专政的制度

一、国体的类型,我们是以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以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特殊形式。领导力量,阶级基础,专政职能,历史使命都相同。

二、重点是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

1.多党合作制度,我国政党制度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共产党是唯一的执政党、领导党,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合作基础或指导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爱国统一战线,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以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爱国者政治联盟,分为大陆部分的联盟和港澳台与海外部分的联盟。

2.政治协商会议是统一战线的一个组织形式,政协从中央到地方都有它的组织,中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地方:地方委员会。政协不等同于国家机关,更不是一般群众团体、企业单位。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进行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参政议政的政权组织,简单的说是统一战线的组织。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一、基本经济制度在99年修改后变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制度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了。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自然资源可以归国家所有也可以归集体所有,有两种只能归国家所有的是:矿藏和水流这两种自然资源。土地中自然资源,特殊的政策,原来是不允许任何形式的非法转让,现在改成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的土地原则上归集体所有。城市郊区的土地有的归国家所有,有的归集体所有。农村的宅基地也是集体的土地,但城市居民的宅基地归国家所有。

二、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我国分别对他们实行了不同的政策,尤其是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99年发生的变化,99年以前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是分别实行不同的政策的,现在他们实行的政策都是一样的,都是引导、监督和管理。

第三节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关系,物质是基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思想道德建设和教育文化建设。

第三章 国家基本制度(下)

第一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我国政体属于共和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非公民,人民是一种集体概念);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出选择题,一般会设干扰项,如:国务院、地方各级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出多项选择题

还有一个知识点就是人大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三个事务,即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和社会事务。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例1:我国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项原则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下列哪些方面?

A.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

B.在同级国家机构中,国家权力机关居于主导地位

C.在中央和地方机构的关系方面,实行“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和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D.各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实行集体负责制

「答 案」ABC

例2:我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下列哪些选项是关于多党合作制度的正确表述?

A.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都必须以宪法为基本活动准则

B.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

C.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D.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答案:ABC

第二节 选举制度(重点在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和选举制度的民主程序,工会选举不受选举法调整)

一、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首先要掌握的问题是:4个基本原则,普遍性原则,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秘密投票的原则。

1.普遍性原则,我们的选举制度普遍说明我们享有选举权的人非常多非常广泛(我国公民,年满18周岁,享有政治权利)。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我国正在受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人员(未决犯),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决定后,他们可以停止选举权,没有被决定停止的人,可以继续行使选举权。被定罪判刑的人员(已决犯),但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他们有权参加选举。精神病人不能行使选举权(享有选举权)。华侨有选举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华侨在选举期间回国的,他可以参加出国前的居住地或原籍地的县乡两级选举。(有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一致,如对国家主席年龄的限制,大多一致)

例1:在把握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时,以下做法是对的:

A.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B.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察、起诉审判的人,经选举委员会决定,在羁押期间停止选举权利

C.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

D.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在选举期间由选举委员会和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和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答案及注解]ACD.

B是错的,这类人若在羁押期间停止选举权利,须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而不是由选举委员会决定。

[解题关键]要特别注意,只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原则上都应准许其行使选举权。

[错解剖析]不明白有哪几类特殊人员,各自的处理方法是怎样的。除了上述人员外,尚有:1)被羁押、正在受侦察、起诉审判的人,没有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停止选举权的;2)正在取保侯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3)正在受拘留处罚的。这几类人员和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和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此外,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县及以下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或者出国前居住地县、乡两级的选举。

例2:某村开始了三年一次的村委会选举,推选以下四位村民为村委会主任候选人。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你认为下列四位村民中哪几位可以被推荐为村委会主任候选人?

A.李小波,刚过完17岁生日,初中毕业后成为家里的主要劳力,田里地里都是一把好手。可其父亲素有小偷小摸的毛病,去年偷了吕家的一条黄牛被处罚

B.刘光华,23岁,为人忠厚,写得一手好字。但跟着他爷爷学了一些占卜、算卦之类的“技术”

C.周秋兰,现任村妇女主任,热情大方,精明能干。只是经常与那些年轻后生嘻嘻哈哈,其丈夫死后,她与比自己小好几岁的小伙子周小满谈恋爱,被老辈人说成是有伤风化

D.丁长生,原为村里的民办教师,因犯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在服刑期间,他学会了多种果树栽培技术和特种养殖技术。提前释放回来后便搞起特种养殖和果园开发

「答 案」BCD

「详 解」根据宪法第三十四条和《村民委员会法》第十二条,享有选举权利的村民就可以被推荐为村委会主任候选人。A选项的李小波不满十八周岁,依法不享有选举权利,因此不能推荐为村委会主任候选人。D选项的丁长生尽管犯过罪,但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仍享有选举权利,可以被推荐为村委会主任候选人。

例3: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选项中哪些人可以在选举日回其原选区参加投票?(2002年试卷一第40题)

A.冯某,被判处拘役6个月,还差1个月期满

B.马某,被刑事拘留15天,已执行2天

C.王某,被判劳动教养3年,已执行1年

D.汪某,被判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已执行刑罚5年

答案:AC.

解析: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第4条:“因反革命案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第5条:“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以上所列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选区参加选举。“

可见,A项选项属于第5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C选项属于同条款第4项规定的情形,且均符合第5条第2款关于可以原选区参选的规定,因此均为应选项。B项是刑事拘留的情形,刑事拘留属于刑事强制措施,不同于行政拘留、妨害民事行政诉讼的拘留等处罚性措施,不是拘留处罚,因此不在第5条第2款的规定之列。另外,由于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最为重要的政治权利,被处以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的人在主刑执行期间自然不具有参加选举的权利,因此,D应被排除。

2.平等性原则,三大方面,每一个选民或代表在选举中都只有一个选举权。每一个选民或代表所得票的效力相等。每一个选民或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基数应当大致相等,农村和农村相等,城镇和城镇相等。

我国选举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根据各行政区域的人口总数来确定。假设某镇人口为15万人,那么该镇人民代表的总名额最多是多少?

A.150人

B.135人

C.130人

D.140人

答案:C.

选举法第九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350名,省、自治区每15万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人口超过一亿的省,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

(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240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650名;

(三)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代表名额基数为120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450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120名;

(四)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40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九万的乡、民族乡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00名;人口超过十三万的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30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40名。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直接选举也就是选民投票直接产生代表的选举。间接选举是由选民选出的下级人大代表,或者是由代表选出的下级人大代表投票选出的上级人大的代表。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是在全国范围内采用的原则。全国人大和省级代表只能是间接产生的,乡级代表只能是直接产生的。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县乡两级(还包括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大代表直接选举,比县高的人大代表间接选举。无论是普通市的区还是直辖市的区在宪法地位上来讲都是县级单位,他们都是直接选举。79年前只是乡级代表才直接选举。

4.秘密投票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实行无记名投票,没有例外。79年以后才作出这样的规定的。

二、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物质保障是指选举的一切费用是国家负担,这也是和西方国家明显的区别之一,这样做主要是为了防止用金钱来干预选举,用金钱来操纵政治。法律保障是我国法律对选举的规定。

三、选举的民主程序

1.选举的组织机构,间接选举是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来组织的。直接选举,县乡两级设立县级人大常委会领导的选举委员会来组织具体的工作。

2.第二个程序是划分选区、登记选民,只有直接选举才有选区,选出代表,代表开展活动,监督代表都在选区内进行。我国明确规定,按照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照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和工作单位划分。选区只能产生1至3名代表。选民登记的标准是年满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予登记意味这几种情况:(1)小孩,不满18周岁的。(2)被剥夺政治权利。(3)精神病人。(4)这个人可能已经死亡。为了保护公民的选举权,我国选举法明确规定要提前公布选民名单,在选举的20日以前要公布选民名单。选民对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进行申诉。对选举委员会的答复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单独的也可以联合的提名代表候选人。在直接选举中,10个以上的选民联名,在间接选举中10 个以上的代表联名也可以提名代表候选人。选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不是必须从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根据规定选举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不一定非从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以前不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也可以直接被提名为全国人大代表的候选人。差额选举,直接选举,候选人的名额应比应选代表的名额多1/3到1倍。间接选举,候选人的名额应比应选代表的名额多1/5至1/2.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日的5日(提名在15日以前公布)前公布,提名代表候选人的选民或代表有权在法定时间内介绍代表候选人,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选举日不得介绍代表候选人。

4.投票选举,召开选举大会有可能是有效也可能是无效,全选区的选民过半数参加选举的视为有效。经过投票选举后统计票数,票数如果少于或等于参加会议的选民,那此选举有效,如果票数多于参加会议的选民的人数,那此选举无效。候选人当选,该候选人得到的票数多于半数参加会议的选民,那该候选人就当选了。直接选举:全体选民出席过半数有效,得到票数过半数当选。

选民进行投票可采取三种方式,在选区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

5.罢免人民代表,根据法律规定,代表是受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也就是谁选的,谁监督,谁罢免。罢免会议的表决,直接选举,全体选民的半数以上赞成罢免,才能罢免。人民代表是可以辞职的,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辞职要向选举他的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

①对于县级和乡级的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县级人大常委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表决——经原选区过半数选民通过;

②对于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主席团或1/10以上代表联名——向该级人大提出——经该级人大代表过半数通过;人大闭会期间,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常委会1/5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向该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经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三节 我国的结构形式

结构形式就两种:单一制和联邦制。我国实行单一制,因为历史原因,民族原因。我国的单一制和其他国家单一制的区别:我国的单一制的结构有两个特别的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

第四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宪法都有规定。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实行的制度,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下实行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部分地区实行的,具体说就是少数民族地区,而且必须是少数民族聚集区。根据法律规定,设立民族自治地方有三个级别: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根据法律还有一个是民族乡,但是它不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是有民族特色的一般地方。

二、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大和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不是民族自治机关。(自治机关包括权利机关和行政机关,不包括法院、检察院)

例1:哪些是民族自治机关?

A.宁夏自治区的人大 B.内蒙古自治区的人民政府 C.呼和浩特市的人大 D.银川市的人民政府

C和D是不能选的,民族自治机关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和政府,民族自治地方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银川和呼和浩特既不是自治区、自治州、也不是自治县。它是市,市是普通单位。

例2:下列哪个选项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不定项选)

A民族乡的政府

B自治区的高级人民法院

C自治区的检察院

D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概念-是指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同级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和同时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和人民政府。

如此看来ABC符合题意,当排除。人大常委会是人大的的常设机构,是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在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权力机关的职权,但毕竟不是人大。是否排除难以下结论。还是凭感觉选。

本题选ABCD.有些抠法条也教条了。

例3:下列哪个选项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1999年试卷一第17题)

A.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

B.自治州的人民法院

C.自治县的人民政府

D.自治旗的人民代表大会

答案:B. 析:《宪法》第112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注意这里的限制条件有二:第一,只限于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不含民族乡;第二,只限于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含司法机关。据比本题中A、C、D均为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不符合要求的只有B项自治州的人民法院,故B项为应选项。至于D项中的自治旗,是自治县在内蒙古自治区的另一种称呼。

三、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宪法都有规定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民族自治机关行使的所有的权力不都是民族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民族自治机关行使的权力有两种,一种是同级同类的其他国家机关具有的一般国家权力,同时还有自治权。比如宁夏河南省是一个级别的,宁夏人大和河南省人大比较起来,河南省人大行使的权力,宁夏的人大都有,宁夏人大的自治权是河南省人大所没有的。河南省政府的权力,宁夏的政府也都有,但是宁夏的自治权河南省政府没有。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人大常委会在组成上,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由实行自治地方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区的主席,自治区的州长,自治县的县长,我们明确规定由实行自治地方的公民担任。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有七大方面:重点掌握1、2、6.

1.立法权。立法程序: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和备案,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要报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再由批准机关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有关法规“批准”生效的情形哪一个是错误的?

A.自治州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

B.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C.省、直辖市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D.自治县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

「答 案」C根据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只有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才须报请批准。C选项属于省级的地方性法规,根据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无须报请批准即可生效。

2.对法律和政治的变更权。

下列选项中哪个是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作变通规定的()

A宪法 B民族区域自治法 C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D地方性法规 D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6.组织维护地方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的权力。

3自主管理地方财政4自主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5自主地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第五节 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特别行政区(根据宪法的规定设立)的概念和特点,在中国领域内,在单一制的结构下建立的行政区域单位。特别行政区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高度自治的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利。行政管理权,包含货币发行权。立法权是被监督的地方立法。发生在特别行政区的一切案件都在特别行政区的法院审结。对外事务的权利不是外交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是唯一能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授权特别行政区的法院解释基本法。

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法律依据有两个方面,一是《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二是《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这是特别行政区的两个依据,有时设干扰项时将两个基本法和两个联合声明摆进题肢,应注意鉴别。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不是我国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1999年试卷一第69题)

A.宪法序言

B.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C.宪法第31条

D.中葡联合声明

答案:ABD.

二、行政长官、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最高领导人,也是特别行政区中行政机关的最高领导人。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就是注意一下他们的行政长官和他们重要的司、局、厅、署长是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它立的法是法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如果违背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给他发回。司法机关,香港只有一个司法机关:法院。澳门有两个司法机关:法院和检察院。香港没有检察院,检察职能由行政机关中的律政司来行使。

司法机关没有提由永久居民组成。

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当地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中国公民担任。行政长官由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对中央人民政府和本特别行政区负责。(任职条件从基本法的表述来看,香港澳门的行政长官的任职条件不太一样,区别就是香港规定中有一个在外国无居留权,澳门没有这个规定(在任职期内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

政府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行政官员必须是在当地连续居住15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立法会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和其他职权。议员一般是由永久性的居民担任。不过在香港,非中国籍的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在立法会的比例不得超过20%,而在澳门则没有这些资格限制。立法会的任期除第一届另有规定外,每届任期为4年。

依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列选项中哪个是担任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A.在澳门连续居住满15年

B.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

C.中国公民

D.在外国无居留权

答案:B.

解析:《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68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组成。”立法会议员要求必须是澳门永久性居民组成。立法会议员要求必须是澳门永久性居民,这是因为,永久性居民是出生在澳门或者说长期居住在澳门的居民,这种血缘与地理上的关系,使得他们的利益与澳门的前途、发展息息相关,使他们对澳门的稳定负有更大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由它们组成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参与澳门政权的建设是非常必要和适宜的。与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员的要求不同,担任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既无国籍的要求,也无“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限制。因此,C、D两项不选。

司法机关:

香港司法机关组织系统是: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由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

澳门设终审法院、中级法院、初级法院和行政法院。澳门还设有检察院。

依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列选项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说法哪个是错误的?()

A行政长官必须年满四十周岁,在特区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且必须是特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如果是香港的,还必须是在外国无居留权

B行政会议成员必须是特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如果是香港的,还须在外国无居留权

C特区主要官员必须在特区通常居住连续满十五年,是特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如果是香港的,还须在外国无居留权D特区立法会主席必须在特区通常居住连续满十五年,是特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如果是香港的,还须在外国无居留权

D澳门都不要求在外国无居留权。立法会主席香港要求居满20年,澳门只要求15年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都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实行基本法,根据基本法制定其它法律,其它法律只要不与基本法相抵触,原则上要保留下。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法律

1.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从全国法律体系中来看,它是比宪法低的基本法律,在特别行政区来说它是最高的法律。基本法的修改权这里提一个知识点,两部基本法均规定基本法只有一个机构有权修改,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大陆的法治一般说凡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在人大闭会期间常委会均有权修改,但不能跟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两部基本法作出了例外的规定,这两部基本法均由全国人大制定,但是人大常委会在人大闭会期间无权修改,只有全国人大才可以修改。

2.香港的原有法律有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

3.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4.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全国性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由于特别行政区将保持其原有的法律制度,因而全国性法律一般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但特别行政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有些体现国家主权和统一的全国性法律又有必要在那里实施。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的规定,如国旗法等一些法律也可以适用于特别行政区。

至于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主要指两个立法会制定的法律,知识点在于这些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还是备案?注意是备案,即事后审查,并且这种备案同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又有不同。备案不影响法律的生效,但若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同基本法冲突了,可以发回,不能修改,然而一旦发回该法律就失效了。

例1:自1997年7月1日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所实施的全国性法律是哪些法律?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D.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协议

答案:BCD.

解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本法以及本法第8条规定的香港原有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

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之外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可见实行“一国两制”,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法律制度,全国性法律原则上不在特别行政区适用。但是,特别行政区作为中国的一部分,又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外交事务,极少数与国防和外交有关的法律,即附件三所列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全国性法律,就有必要在特别行政区实施。附件三所列法律如需增减,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征询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方可进行。本题中B、C、D三项所列法律就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的内容,故均为应选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1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本法的规定为依据。”可见,除宪法第31条所涉及的内容外,宪法条文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故A项不选。

例2:依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下列哪些是特别行政区的对外事务权限内的事项?

A.签发护照和其他旅行证件

B.实行出入境管制

C.对国际协议是否适用特别行政区发表意见

D.参与和香港有关的外交谈判

答案:ABCD.

解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4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法律给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给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其他合法居留者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旅行证件。”“对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人入境、逗留和离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实行出入境管制。”《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39条也有类似规定。故选A、B.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国际协议,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情况与需要,在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决定是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38条第1款也有类似规定。故选C.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0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代表,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的成员,参与由中央人民政府进行的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直接有关的外交谈判。”《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35条也有类似规定。故选D.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

一、公民的条件只有一个,有国籍就是公民。国籍的取得通常有两种方式:出生国籍,是指因出生取得国籍;继有国籍,是指因加入而取得国籍。

出生国籍可以依据三种原则:出生地主义原则、血统主义原则、出生地主义与血统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继有国籍,自愿的基础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在中国居住的或有其他情况的可以依法取得中国的国籍。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些人可以具有中国国籍?(2002年试卷一第87题)

A.赵某,出生于中国大陆,父亲为美国公民,母亲为中国公民

B.钱某,出生于法国,父亲为中国公民,母亲为日本公民

C.孙某,出生于柏林,父母双方均为中国公民,1980年移民德国,定居柏林(德国采用出生地主义的国籍原则)

D.李某,出生于中国,父亲为无国籍人,母亲也国籍不明

答案:ABD.

解析:《国籍法》第4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6条规定:“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A项符合上引第4条的规定,B项符合上引第5条的规定,D项符合上引第6条规定,因此均为

二、公民与人民的区别,一般了解即可。

三、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新发展,以往的宪法都是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这一章放在国家机构后面,82年宪法把它放在了前面。宪法关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条文,几部宪法不同,82年宪法规定了一些新变化,如增加了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

第二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是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引申而来的。

1.平等的享有权利,平等的履行义务。

2.国家机关对公民平等权利的保护,对公民履行义务平等的约束,平等的要求。

3.任何人不得有特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还涉及到民族的平等,男女的平等。

我国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西方国家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所强调的内容不一样,西方国家强调的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都要平等,我们国家强调执法,司法、守法的平等。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般了解。

2.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无罢工,通信放在人身权部分)

言论自由是公民(主体是公民,非新闻单位)对于政治和社会的各项问题,有通过语言的方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语言的方式有口头的和书面的两种方式。

出版自由是公民以出版物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我国现在施行的是预防制和追惩制相结合的管理办法,预防制是事前干预的办法;追惩制是事后发现违法予以追究的办法。

结社自由是公民为一定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参加具有连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公民因结社的目的不同而分为营利性结社和非营利性结社,非营利性结社又分为政治性结社和非政治性结社。我国属于非营利和非政治性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就是行使结社自由应遵循的主要法律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是公民表达其意愿的重要表现形式,直接反映了公民的宪法地位。

它是公民的权利(如政府搞国庆游行不是集会游行示威法调整的),在公共道路或露天场所,表达一定的意向;

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提行政复议,但不得提行政诉讼

例1: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些机关所在地周边距离10米至300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1999年试卷一第63题)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国务院

C.外国驻华使领馆

D.最高人民法院

答案:ABD.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10米至300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

(二)国宾下榻处;

(三)重要军事设施;

(四)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

据此,A、B、D项周边均为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场所。

至于C项“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同法第22条规定:“集会、游行、示威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馆领馆等单位所在地举行或者经过的,主管机关为了维护秩序,可以在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不得逾越。”可见,外国驻华使领馆属于在集会、游行、示威时可设置临时警戒线予以保护的地方,并非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场所。

例2: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权利时应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依法不予许可的情形?(2000年试卷一第47题)

A.社会环境不满意

B.危害国家的统一

C.危害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D.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答案:BCD.

解析:《集会游行示威法》第12条规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的;

(四)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据此,B、C、D均属于依法不予许可的情形,为应选项。

3.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权、检举控告申诉权。批评建议权是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检举控告是对任何国家机关和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申诉、控告、检举,取得赔偿权是在受到任何国家机关和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害的情况下取得赔偿的权利。刑法里的剥夺政治权利包括1、2;还有担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领导的权利。

政治权利的范围可以出两个题。一是宪法规定的政治权利的范围是什么?可以分为两类权利,先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后是六大政治自由,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一般设干扰项时,将《宪法》第41条摆上,把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列为公民的政治权利,其实《宪法》第41条单独列为监督权,不属政治权利。二是在刑法里有个“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其中可剥夺的政治权利除了宪法规定的以外,还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担任国有公司、企事业组织和人民团体职务的权利,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问题,比如判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实际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开始于主刑执行完毕,而主刑执行期间当然剥夺政治权利。

例1: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些表述是不正确的?(2002年试卷一第42题)

A.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再享有科学研究的自由

B.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再享有艺术创作的自由

C.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再享有出版著作的自由

D.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再享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答案:ABD.

例2:下列选项中,哪一项不属于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文化权利?(1998年试卷一第2题)

A.科学研究自由

B.出版自由

C.文艺创作自由

D.欣赏自由

答案:B.

解析:《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可见,A项“科学研究自由”和C项“文艺创作自由”均为宪法所明文规定的公民的文化权利,D项“欣赏自由”属于“其他文化活动”之列,也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文化权利。至于B项“出版自由”则属于宪法第35条所规定的政治自由,不属公民的文化权利。

下列选项中哪个不属于宪法规定的政治权利与自由?()

A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B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

C监督权与取得国家赔偿权 D宗教信仰自由 C项是诉愿权,属于政治权利的范畴,但剥夺政治权利时,一般不剥夺诉愿权。除ABC三项,政治权利和自由还包括担任公职的权利。

三、宗教信仰自由:

1.公民有信不信教的自由;2.有信哪个教的自由;3.有信哪个教派的自由;4.信教时间的自由。

宪法中规定的宗教政策:(1)我国把宗教作为公民个人的私事,不强制公民信教,也不歧视信教或不信教的公民;(2)保护宗教信仰,保护的是正常的宗教活动;(3)我国宗教和外国宗教的关系,我国宗教事务、宗教团体不受外国势力支配,是独立的宗教。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宗教活动场所或开办宗教院校;不得在中国境内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和进行其他的宗教活动。

四、人身自由,包括狭义的人身自由,公民的人格尊严,公民的住宅安全权,公民的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

1.狭义的人身自由,公民的肉体和精神不受非法侵犯;①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非经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部门执行,不受逮捕。②禁止非法拘禁或者以其它方法限制、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③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司法机关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依法不享有搜查权的组织和个人,对公民的身体强行搜查,都属于非法搜查。

2.人格尊严,公民的人格,就是公民作为人所具有的资格。从法律上讲就是指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的自主的资格。人格权主要指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人身权和隐私权等。

3.公民的住宅权不受侵犯,宪法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得侵入,不得非法搜查。侵占、损毁公民住宅的话也算侵犯公民的住宅安全权;

4.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是广义的通信,也就是说写信、打电话、发电报等交往都算是通信范围内的。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也是有限制的,并不是绝对的,未经法律允许任何个人及国家机关都不得侵害公民的这种自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为了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公民的通信进行检查(安全机关也可以)。

五、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1.财产权,保护公民合法的收入储蓄等合法私有财产的所有权,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2.劳动和受教育的权利有个特性,他们既是一种基本权利又是一种基本义务。公民中的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公民的物质帮助权,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向国家和社会取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干扰项:自然灾害。

3.华侨、侨眷、归侨,华侨是指在外国定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归侨是指原来是华侨,现在归国定居的人。侨眷是指华侨在国内的亲属。对于华侨是保护其正当的权利和利益,对于归侨和侨眷是保护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外国人的保护制度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国要受中国法律的约束,因为政治原因寻求庇护的我们给他寻求庇护的权利。

2004宪法修正案将保护人权入宪。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的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

A.一切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宪法规定了对华侨、归侨权益的保护,但没有规定对侨眷权益的保护

C.宪法对建立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未加以规定

D.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的继承权规定在宪法“总纲”部分

「答 案」D

「知识点」

公民基本权利

「详 解」

根据宪法第三十四条,享有选举权利,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中国公民;(2)年满十八周岁;(3)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据此,A选项错误。根据宪法第五十条,国家不仅对华侨、归侨的权益保护,也对侨眷权益进行保护。据此,B项错误。宪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据此,C项错误。宪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的继承权,这条规定在宪法总纲,所以D选项正确。

第三节 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义务;

4、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义务;

5、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服兵役的义务,劳改判刑的人不得服兵役,全日制学校的人缓征,家里唯一劳动力的缓征;有人问独生子女是不是可以缓征?注意只有在该独生子女是维持家庭生活的惟一劳动力时才可以缓征,否则不可以。

6、依法纳税;

7、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

8、其它义务,如“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第四节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一、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一)享有权利的主体非常广泛。

(二)宪法确认并保障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范围也十分广泛。

二、公民权利义务的平等性

(一)公民在享有权利和使用法律上都一律平等

(二)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权利和义务

三、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

(一)宪法在确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时,总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充分考虑到现阶段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实际水平,来确认权利自由的范围、内容以及物质保障问题。

(二)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具有法律保障和物质上的保障。法律保障有立法上的、司法上的、执法上的各种保障。物质保障主要是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

四、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是指互相依存、互相促进、互为条件的辩证统一关系。具体表现在:

(一)宪法要求公民既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又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相互结合,如享有劳动权、受教育权,它们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三)权利和义务相互促进。

第五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国家机构概述

一、国家机构的概念和分类。

二、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要了解5大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 ;

我国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项原则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下列哪些方面?

A.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

B.在同级国家机构中,国家权力机关居于主导地位

C.在中央和地方机构的关系方面,实行“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和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D.各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实行集体负责制

「答 案」ABC

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二)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三)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四)责任制原则;(五)精简和效率原则

第二节 全国人大和常委会

一、全国人大和常委会

1.全国人大和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从性质上来说全国人大是权力机关、立法机关,从地位上来说是全国最高的权力机关、立法机关,不只是在权力机关中的地位最高,在所有的国家机关中最高。常委会也是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但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它的地位是从属于全国人大的。

2.组成、任期

全国人大由人民代表组成,地域代表为主,军队代表(职业代表)为辅的代表制度。每届人大的正常任期是5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延期。

任职届满前2个月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委员若干人和秘书长组成,任期和人大一样。每届委员长、副委员长的任期5年,委员长、副委员长的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

3.职权方面,(1)对宪法的权利来讲,全国人大是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是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

(2)立法方面,全国人大能够制定、修改基本法律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常委会制定、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大会的闭会期间它可以对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进行部分的修改和补充。

(3)对重大问题的决定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两个审查和批准,两个决定,一个批准)

(4)人事任免权,人大有权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罢免案由主席团或三个以上代表团或1/10以上代表提出。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国家领导人包括五类: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1,国家主席和副主席2,中央军委主席3,最高人民法院院长4,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5;全国人大决定产生的领导人有三类:国务院总理1由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大决定、国家主席任命,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部长、委员会主任、审判长、秘书长、中国人民银行行长2,由总理提名,全国人大决定、国家主席任命,中央军委副主席及军委委员3由军委主席提名、全国人大决定、中央军委主席任命。选举和决定国家领导人的主要区别有两个:一是领导人的提名方式不同,选举的提名在大会主席团,决定产生国家领导人各有特定的提名程序;二是代表投票不同,选举投票时可投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以及另选他人,而决定产生领导人只能投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而不能另选他人,另选他人则为废票。对于国家最高领导人,正职还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副职,只能由全国人大才能任免。对于其他一些副职和部门领导人的正职,常委会和大会都有权任免(副总理、国务委员常委会无权任免),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法院的职务不由人大任免,由常委会任免。

依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1999年试卷一第81题)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决议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有权撤销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但不能改变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有权对最高人民法院的错误判决进行宪法监督,但不能改变或撤销判决

答案:ACD.

4、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人大闭会期间决定重大事项的机关。如,国家预算方案的重大调整、决定全国总动员或局部总动员,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缔约权(一般由国务院,重大由常委会),戒严权(常委会(全国、个别省市自治区的戒严),国务院(省市自治区的部分地区))

5、人事任免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免仅指国家机关副职以下包括副职的国家机关领导人的任职与免职(不包括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

6、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注意有权特赦而非大赦)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人民代表享有言论免责权,根据法律规定人民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中的发言、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人民代表在大会期间非经大会主席团批准,在大会的闭会期间,非经本届人大常委会的批准不受逮捕和刑事审判。民事行政案件还是应该出庭。质询:国务院、各部、委,两高。

例1:黄某系全国人大代表,因正常履行职务受到诬陷,被某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该公安机关无权拘留黄某,除非得到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的许可

B.该公安机关无权拘留黄某,除非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许可

C.该公安机关有权拘留黄某,但须立即向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D.该公安机关有权拘留黄某,但须立即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

「答 案」C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据此,C选项是正确的。

根据宪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据此,只有逮捕和刑事审判才需要事先获得许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之一是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有关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有权提出对国务院的质询案

B.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无权提出对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质询案

C.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有权提出对最高人民法院的质询案

D.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无权提出对国家主席的质询案

答案:ABCD.

解析:《宪法》第7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25条规定:“在常委会开会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故此可见,法律对于A、C项明确授权,基于对于国家权力采用“法不授予不得行使”的原则,因此B、D也属于应选项。

例2: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选择哪个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进行部分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2000年试卷一第2题)

A.宪法

B.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C.基本法律

D.国际条约 答案:C.

解析: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四)解释法律;……”由上可见,宪法只有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其常委会只有解释和监督实施权,故A项不选;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虽然这一权利受到严格的限制,但毕竟具有部分修改权,所以C项为应选项。

此外,关于B项,由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和独立的司法权,其法律的修改权属于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66条、第73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权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关于D项,国际条约的修改应由国际条约的制定或缔结主体共同进行,一国无权单方做出修改。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一、国家主席是我国结构体系中的一个国家机关,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起来行使国家职权的,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主席分为主席和副主席,是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全国人大主席团提名后经过表决产生的。目前担任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条件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他们的任期是5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三、国家主席的职权,54年宪法规定国家主席是统帅全国的武装力量,有权召集并主持最高国务会议。82年宪法规定的主席行使的权力是公布法律、发布命令(是其权利和义务,无否决权),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和驻外的全权代表,享有外交权,荣典权。但这些权力除外交权之外没有一项是他可以独立行使的,前提是要根据全国人大和常委会的决定来行使这些职权。

四、国家主席职位的补缺,82年宪法规定国家主席缺位时,副主席继任,副主席缺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补选,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也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补选,补选之前这个位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长来代行主席的职务。干扰项:代理

第四节 国务院

一、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包括三个方面的性质:人民政府,国家的行政机关,国家的执行机关。从地位上来说,它是最高的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它是管理国家一切事物的行政机关。执行机关,它是从属于全国人大和常委会的,它是全国人大和常委会的执行机关。

二、国务院的组成任期,组成: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审计长、部长、主任,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的任期,整个国务院的任期和全国人大是一样的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的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宪法中未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属组成部门

三、国务院的领导体制,总理负责制,国务院的各项工作由总理负责并承担责任。宪法规定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务院有两个会议,一个叫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组成人员参加,但是比如,国家海洋局局长、国家海关总署署长等并不参加,因为他们不是国务院的组成人员),还有一个叫常务会议,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和秘书长组成。

总理有组阁权,有决定权,签署权。

四、国务院的职权,国务院有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利(根据宪法和法律),决定戒严权。

五、国务院的审计署,不是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在总理的领导下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实行审计监督。

第五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一、82宪法以前没有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性质是军事领导机关,地位是最高军事领导机关,统帅全国武装力量(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民兵、预备役)。

二、组成和任期,在组成上有一个特点,根据宪法规定,秘书长不在中央军委组成中,一般是由主席兼秘书长。中央军事委员会的主席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其他的副主席和军委委员是根据主席的提名由大会决定的,大会闭会期间,是由大会常委会决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每届任期限制是5年,但是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没有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的限制,可以终身任职。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体制,和国务院在宪法中的规定是一样的,都是实行首长负责制,也就是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负责制。不同的是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直接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也没有规定要报告工作。中央军委不对人大负责。中央军委和国务院不一样,国务院虽实行总理负责制,但是由国务院全体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中央军委就是军委主席个人负责。

依据宪法,下列哪个领导人或机关或组织必须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1999年试卷一第8题)

A.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B.中央军委主席

C.全国人大常委会

D.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答案:C.

依据宪法,下列哪些领导人或机关或组织必须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A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B中央军委主席

C全国人大常委会

D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答案:BC

解析:国家主席一般是根据人大或人大常委的决定行事,所以它没法负责

第六节 地方国家机构

一、行政区域划分

1.五个层级,第一级:中央级。第二级:省级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第三级:设区的市,省级的市和自治州。第四级:县级单位,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第五级:乡、镇、民族乡。

2.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处理,主管部门,(1)全国人大。(2)国务院。(3)省级人民政府。解决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是由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来处理,不能作出决定,他只是处理机关,作处理决定的只能是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和全国人大。

①全国人大审议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特别行政区的成立;

②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划界限的变更,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或者改变隶属关系;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要变更;

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③省、自治区、直辖市政: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或变更行政区域界线。(记两头)

边界争议处理事项及程序步骤主要包括:①争议双方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②争议双方人民政府首先应进行协商解决;③经协商为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将各自的解决方案并附边界地形图,报上级人民政府处理;④上级人民政府受理后,先应有同级民政主管部门组织调解,经调解未成的,再由受理的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民政部门是国务院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级人民政府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

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只有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才有常委会,乡镇里没有常委会(职能由主席团行使)。

从省级到乡镇一级哪级没有人大,有没有不设人大的地方?有,一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即行政公署或地区不设人大,我国虽实行地市合并,但尚未合并完成,还有大量地区存在,它们有一府两院但没有人大;二是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区公所,区和不设区的市政府的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均无人大。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1.职权,地方人大的职权,重点是他们的立法权,《立法法》规定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立法权,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也有立法权,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可以制定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有立法权。

省级人大有权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级机关所在地的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有权制定,且须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例1:在我国,哪些国家机关能够制定地方性法规?(1998年试卷一第74题)

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B.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C.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D.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答案:ACD.

解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故选A、C、D三项。B项的民族自治法规不等于地方性法规

例2: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谁可以提出副省长的人选?(1999年试卷一第51题)

A.省长

B.本级人大主席团

C.本级人大代表30人以上联名

D.本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

答案:BC. 解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1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依照本法规定联合提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0人以上书面联名,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人以上书面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因此,B、C两项符合题意。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下列选项关于立法公布与备案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有哪些?()

A法律解释通过后,由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公布

B较大的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法法规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由较大的市人大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C自治县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性条例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报请备案

D所有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性条例、规章都必须向国务院备案

答案:AB

解析:立法法89条

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制度和日程,主要掌握开会的会期,主持大会的人,如何提议案,如何表决。

地方各级人大会议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在预备会议上,选举本次大会的主席团和秘书长;经1/5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大会议。

在地方人大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10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地方人大按照选举程序选举产生本级地方一府两院的领导人,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在乡一级,主席团或1/5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副)乡长、(副)镇长的罢免案。

县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下列哪个选项依据宪法有权提出对县人民法院院长的罢免案?(1999年试卷一第58题)

A.本级人大主席团

B.本级人大常委会

C.10名以上的本级人大代表联名

D.1/10以上的本级人大代表联名

答案:ABD.

质询和询问程序: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时,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3.专门委员会和特别问题调查委员会,在全国人大中都要设立,在地方人大中则不同,在县级和乡级人大中不设专门委员会,比县高的人大才设立专门委员会。

三、县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

1.地方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组成,但是县级常委会没有秘书长。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中主任、副主任应当由实行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中央国家机关的最高领导人,他们的连续任期有不得超过两届的限制,地方人大从宪法和组织法来看,没有这个限制。县级以上的地方人大的任期都是5年,只有乡级的是3年。

2.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重点掌握省人大、较大的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

本级一府两院的人事任免权(政府首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除外)

3.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重点掌握如何提议案。

常委会主任会议、本级人民政府、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市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5人以上联名,也可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市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至少每两个月举行一次。

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县级由主任、副主任)组成,处理常委会日常工作。

四、地方人大代表,重点掌握提议案、言论免责权和人身特别保护权。

五、地方人民政府,重点掌握地方人民政府中的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主席、州长、县长应由实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民担任,地方人民政府有派出机关,有地区的行政公署,有城里区的街道办事处。

六、村委会和居委会不是国家机关,了解人员组成,机构组成和主人选举过程。

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连选可连任。

居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至9人组成,由居民选举产生。三个知识点

第一,我国的村委会和居委会是基层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三自”(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四民主”(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它们同基层政权如乡镇政权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只有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关系。

第二,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没有秘书长,记住越到基层越精简机构。

第三,村委会的组成人员如何产生呢?有人认为是由村民产生,不完全或不准确,因为村民的面太广了,小孩刚满月上了户口就是村民了,但是他们没有选举权;应当是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18周岁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或村民大会,再选举村委会,当然他们有权选举也有权罢免村委会的组成人员。居委会同村委会基本相同。

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何种选项属于需要作出改变或者撤销决定的情形?

A.全国人大对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B.国务院对市、县、乡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C.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省人大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D.省人大常委会对省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答 案」ABCD

「详 解」根据宪法第六十二条第十一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因此A选项正确。根据宪法第八十九条第十四项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因此B选项也是正确的。

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八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根据宪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这两种情况,宪法规定的是“撤销”,而非“改变或者撤销”,严格说来,CD不是应选项。但司法部公布的答案也选上了CD.

关于较大市地方性法规的审查程序,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省人大常委会有权对较大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适当性审查

B.省人大常委会有权对较大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合法性审查

C.省人大常委会有权对较大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作出不批准的决定

D.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较大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后,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答 案」BC

解析:本题考查立法法规定的关于行政立法的知识。

根据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的,应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由此规定,选项B、C为正确说法。该条并没有规定省人大常委会有权对较大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适当性审查的规定,故选项A说法错误。根据立法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选项D的错误在于,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较大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后,是由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而不是由省人大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增加:

第一,县以上人大,宪法规定了15项职权,重点掌握人事权,涉及选举罢免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选举罢免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选举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因为上下级检察院是领导关系,所以检察长的任免还须报请上一级检察长批准)。这里面有个问题,国务院领导地方各级政府但是总理对于地方首长没有任免权;总理对于副总理有提名权,而地方首长正职对副职没有提名权,一律由人大提名。还有选举罢免的程序,从省一级到县一级政府的正职应是差额选举,但若没有两个候选人也可以等额选,副职则必须实行差额选举,差额1到3人。

第二,乡镇人大的职权,选举罢免本级人大的主席、副主席,选举罢免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注意,乡镇一级和县一级不一样,乡镇有人大正副主席而没有常委会,县级以上有常委会而没有正副主席。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提几个知识点。

第一,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是否一样?不一样,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这五种人大有秘书长参加人大常委会,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常委会没有秘书长。

第二,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权在人大闭会期间比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力应当说要大一些,因为它有权决定所有的政府副职的任免,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闭会期间没有这个权力。

第三,一般来说,法院的院长、检察院的检察长由同级人大产生,但是北京市有第一、第二两个中级法院,有第一、第二两个检察分院,实际上没有同它相对应的人大,那么它们的人员如何产生呢?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和在直辖市内设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一级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检察分院检察长的任免。

地方人民政府里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这个知识点。

第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这五类人民政府由正职、副职、秘书长、局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组成,一般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没有厅长。

第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这一级政府由正职、副职、局长、科长组成,注意没有秘书长,县一级政府的办公室主任也不是政府组成人员。

第三,乡、民族乡、镇政府由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组成,没有秘书长,也没有职能部门。

第七节 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

一、人民法院

1.人民法院的性质,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地位,人民法院分为很多级别,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的审判机关,地方法院是地方的审判机关,还有一些专门法院是专门审判机关。从国家机关的关系来看,无论是哪级的国家审判机关,他们都是从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组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要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法院的关系也是同样的从属关系。

2.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和职权,从组织体系看,法院是由三种法院组成:最高人民法院、地方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要了解最高人民法院行使的权利,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行使的职权。

专门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级别、设立地点、设立部门,它是按照特定部门或特定案件来设立的,不是按照行政区域设立的,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军事法院有解放军军事法院,军区法院,军级法院三级。海事法院只有一级,设立在港口城市,相当于中级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分为两级,铁路分局设的基层的法院和铁路局设立的中级法院。

3.人民法院的组成和任期,最高法院由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等若干人组成。最高人民法院的法院院长的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是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基层法院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等若干人组成。中级法院、基层法院的院长任期都是5年。

4.法官制度,任职资格和任免问题,法官法明确规定,初任法官必须通过司法考试。不得担任法官有两个条件: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和被开除公职的。从最高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其他法官的任免到基层法院的法官的任免都应该重点掌握,最重要的是省、自治区按照地区设立的和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他们是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来决定他们的任免,副院长和审判委员会的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是由高级法院的院长提名,由人大常委会任免,助审员是由本院的院长来任免。

法官不得兼职,法官不仅在人大常委会中不得兼职,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也不得兼任律师,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得参加非法组织。法官的等级分为的级别了解一下。

二、人民检察院

1.人民检察院的性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地位,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同时又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监督。人民检察院要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2.体系:由最高检察院、地方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构成,地方检察院按照行政区域的名字来称呼:省院、分院、县检察院、市检察院等。省级人民检察院和县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设立一级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3.最高检察长的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下面的检察长的任期没有这个规定。检察长由本级人大决定任免后,还要由上一级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审查本级的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后才能任免。

4.检察官的制度中,记住要检察官的任职条件和不得担任检察官的条件,还有初任检察官要通过司法考试,以及分院各种职务的任免。

第六章 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

第一节 宪法实施概述

本节要掌握:

一、宪法的实施包括的方面:执行宪法,适用宪法和遵守宪法。

二、宪法实施的特点:广泛性和综合性、最高性和原则性、直接性和间接性。

三、宪法实施的原则:最高权威性原则、民主原则、合法性原则、稳定性原则、发展性原则,还有必须遵循和贯彻宪法实施的公开原则、效益原则和监督原则。

四、宪法实施的条件。外部条件(政治、经济、思想意识条件),自身条件

第二节 宪法解释

主要掌握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有权解释的主体范围,近现代各国解释宪法的机关不尽一致,综合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国家元首解释、立法机关解释、司法机关解释、特设机关解释。一般国家实行的解释体制和实行的监督体制是一样的。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

宪法解释的原则和方法,一般了解即可(统一解释,条理解释,补充解释,扩大解释)。

第三节 宪法的修改

重点是宪法的修改的方式和宪法修改的程序,宪法的修改:全面修改、部分修改、无形修改。无形修改是宪法本身条文没有变化,但是实质的含义发生了变化。

宪法修改的程序,一般包括:提案、审定、起草、议决、公布。宪法的修改,需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大会代表提议。

第四节 宪法实施的保障

一、重点掌握宪法实施的体制和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

1.体制是司法机关保障体制、立法机关保障体制、专门机关保障体制,立法机关保障的体制是由中国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采用的保障体制。司法机关保障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专门机关保障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

2.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包括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诉。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是按照事件先后,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诉是按照案件的来源方式、审查方式实行的划分,他们是可以交换的。

二、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的机制,包括政治保障、法律保障、组织保障、依*人民群众。组织保障主要应根据《立法法》有关规定的监督体制和报备案、报批准制度结合起来复习。

下列选项中哪些主体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审查的要求?()

A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B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

C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

「答 案」BCD

立法法:第九十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A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认为同宪法有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书面提出审查意见。

下列选项有关规范性法规文件效力等级的说法不正确的有哪些?()

A自治法规经济特区法规属于特殊立法,它们可以依法对上位法作出变通规定

B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

C部门规章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

D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政府规章

「答 案」BCD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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