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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辅导: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

发布日期:2012-12-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次性缴纳出资,也可以约定分期缴纳出资。如果是一次性出资,各方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的6个月内缴清。分期出资的,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合营各方各自认缴的出资额的15%,并且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的3个月内缴清。

合营各方均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缴清出资的,视为合营企业自动解散,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合营各方缴付第一期出资后,超过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一期出资3个月仍未出资或者出资不足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会同审批机构向其发出通知,要求在1个月内缴清出资,期限届满仍未出资的,原审批机关有权撤销对该合营企业的批准证书。

合营一方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缴付或者缴清出资的,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为违约方放弃在合营企业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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