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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辅导: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发布日期:2012-12-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有三种模式:自行管理;委托他人管理;聘任他人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4.擅自将企业的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5.擅自以企业的财产提供担保。

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竞业禁止、交易禁止、知识产权转让的禁止都不是绝对的禁止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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