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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考民法名师讲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法律行为

发布日期:2012-12-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3司考民法名师讲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法律行为。为了帮助各位考生更好地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法律行为的名师讲义,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祝各位考生都能取得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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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不真实,分为有意的不真实(真意保留、戏谑行为、虚伪表示、隐藏行为)与无意的不真实(重大误解)。所谓“有意的不真实”,指表意人于表意时知道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意不一致。反之,表意人于表意时不知其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意不一致的,则为“无意的不真实”。

1.真意保留。

又称单独虚伪表示,指行为人故意隐瞒其真意,而表示与其真意不同之意思的意思表示。真意保留的构成要件为:①须有意思表示;②表示与内心真意不一致;③须表意人明知其表示与真意不符。真意保留的效力:①原则:有效。②例外:其不一致为相对人所明知者,无效(注意:此点对结婚不适用)。但该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例1】乙提出以300万元购买甲的A房屋,甲心想怎么可能?为了戏弄乙,甲提出签订书面合同,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约定,甲将A房屋以30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①若乙不知道甲为真意保留,乙的交易安全优先受到保护,甲、乙的买卖合同有效。②若乙知道甲真意保留,乙不值得保护,甲、乙的合同买卖合同(因真意保留)无效。③真意保留被称为“恶意的玩笑”。

【例2】甲、乙兄弟二人都是古画爱好者,根据甲父所立遗嘱,甲父收藏的全部古画均由甲继承,甲、乙因此失和,兄弟相煎。某日,甲母病危,甲母央求甲将继承的古画分一半给乙,甲打死都不愿意,为了暂时安慰老母,假意同意,对乙表示将一半古画赠与乙,乙表示接受,并于甲母病榻前交付。①甲的行为构成真意保留。②若乙不知甲真意保留,赠与合同有效,乙取得受让古画的所有权。③若乙明知甲真意保留,赠与合同无效,乙不能取得古画的所有权。

2.戏谑行为。

谐谑行为是真意保留的一个变种,但法律效果截然不同。戏谑行为的要件:①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属于真意保留;②表意人有理由期待,其不一致的意思表示不至于被对方误解(即:有正当的理由期待对方正确理解自己的意思,明了自己内心的真意)。戏谑行为的法律效力:①戏谑行为的意思表示一律无效(无论相对人是否信以为真)。②若相对人对戏谑行为信以为真,戏谑者(依照诚实信用原则)有义务不迟延地向对方澄清误会,避免对方遭受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

【例3】甲攒了10年钱,攒了15万元,又找人借了9万元,买了一辆新款“Passat”轿车,第二天开车出门时碰见邻居乙(乙颇知甲买车之艰辛历程)。乙对该车赞不绝口,甲于是对乙说:“送给你吧!”,乙立马回道:“我要了,多谢哥哥!”①甲的意思表示属于戏谑行为。②无论乙是否对甲的话信以为真,甲的意思表示(赠与的要约)都是无效的。

3.虚伪表示。

又称“双方虚假行为”,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假的意思表示。虚伪表示要件:①须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否则不能形成“通谋”);②须表示与真意不符;③须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所谓“通谋”,指表意人与相对人互相故意为非真意的表示。虚伪行为的效力:①在当事人间,因当事人无受其拘束的意思(无法效意思),故虚伪表示无效。换言之,虚伪表示之当事人一致的意思就是该意思表示不发生效力,当然应无效。②虚伪表示的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例4】甲在茫茫人海中捞一未婚妻,可叹“万事具备,只欠婚房”。未来的丈母娘多次表示:“敢裸婚,就把你们俩送到月球上去!”在“地王”公司担任售楼经理的朋友乙,给根本不具备购楼能力的甲出了个主意。很快,在乙的襄助下,甲与“地王”公司签订了一份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各种手续一应俱全。(合同约定,房屋面积212平米,2年后交付房屋)。甲凭着该购房合同办理了结婚证,举行了婚礼。半年后,甲赌马发了大财,加之房价又翻了两番。手持购房合同,前往“地王”公司,要求后者履行交房义务。①甲与“地王”公司的买卖合同属于双方虚假行为。②双方虚假行为无效。

4.隐藏行为。

指隐藏于虚伪表示中依其真意所欲发生的法律行为。隐藏行为必须与虚伪表示如影随形。隐藏行为的要件:①表意人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②表意人另外作成虚伪行为;③以虚伪行为隐藏真实的意思表示。隐藏行为的效力:①虚伪行为无效。②被隐藏行为不因被隐藏的事实而无效,其是否有效,应适用关于该行为的规定。法律 敎育 网 

【例5】甲将一辆汽车赠与乙,双方达成一致。为了防止甲的亲戚嫉妒,节外生枝,甲、乙又假装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将该辆汽车以3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①买卖合同属于双方虚假行为,无效。②赠与合同属于隐藏行为。该赠与合同不因曾经被隐蔽过而无效。③依照现行法,赠与合同无效力瑕疵,有效。

【例6】甲公司和乙公司暗中约定,甲公司借给乙公司1亿元,借期一年,利息10%。因甲公司并非金融机构,为了达到借款目的,甲、乙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售“泸州老窖1573”5万瓶,甲公司支付预付款1亿元。如果乙公司不能按期交货,应支付违约金1千万元。①买卖合同属于双方虚假行为,无效。②借款合同属于隐藏行为,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无效。

【例7】甲出售房屋,乙同意购买。为了少缴纳税款,双方约定,房屋价款600万元,但双方签订的书面买卖合同写明的价款为200万元。后乙支付了600万元房款,甲也给乙办理了过户登记。不久,税务机关查知此事。对此,有关甲、乙房屋买卖合同的表述正确的是?

A.甲、乙间价款为600万元的买卖合同无效

B.甲、乙间价款为200万元的买卖合同无效

C.乙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

D.乙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答案】BC(答题的关键:价款为200万元的书面买卖合同属于双方虚假行为,无效;价款为600万元的买卖合同为隐藏行为,无效力瑕疵,有效。)

5.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的要件有三:①表意人对合同的要素发生重大误解(例如: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均为重大误解,而不是鸡毛蒜皮、无关宏旨的误解);②因为误解,致使表意人表示的意思与内心真意不一致;③表意人因误解遭受较大损失(《民通意见》第71条)。重大误解的效力:因重大误解实施的(单方、双方、多方)法律行为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法律行为(《合同法》第54条;《民法通则》第59条)。

《民通意见》

71.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例8】甲收藏有一幅署名“张大千”的画。甲以为是仿真度较高的赝品,就以3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并交付。事后才知,该画乃张大千的真迹,价值约300万元。①甲对画的品种发生误认,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②甲可撤销与乙的买卖合同,但(一般而言)甲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须注意:关于标的物性质错误:①对于标的物的错误须为“性质错误”而非“价值错误”。性质,指标的物具有的,对价值具有影响力的事实上、法律上的特征及关系。价值并非性质,而是性质产生的结果,但决定价值的种种情况则属于性质。因此,对于标的物之市场价格的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见【例9】);但对于决定价值之成因的性质错误(若属重大)则构成重大误解(见【例8】,朝上看!)。②对标的物性质的错误,限于“法律行为作出时”发生的错误,对于未来发生情况的错误认识,属于投机的范围,不构成重大误解(见【例10】)。

【例9】甲收藏了一副署名张大千的画,经权威鉴定为真迹。甲以5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并交付。乙购买时认为该画的市场价格应为1000万元,其实市场价格约为510万元。①乙的错误不属于重大误解(因其错误属于价值错误而非性质错误),甲不享有撤销权。②现在,大家明白了,《民通意见》第71条为什么没有出现“价格”这个词。看来,1986年我国的民法学者就很有几把刷子。

【例10】甲有一栋房屋闲置多年,用处不大,甲即以5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已经交付了房屋,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半年后,政府将该房屋所在地规划为“酒吧一条街”,新修马路,政府出钱免费统一装修,致使该房屋的市价猛增至400万元。①合同订立后,房屋性质发生了非甲订立合同时所能预见到的变化,但并不构成重大误解,甲不享有撤销权。② 若符合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甲可以依照《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解除买卖合同;否则,甲只能眼睁睁地看着。

还须注意:关于重大误解,还须弄清两点:①“误载不害真意”。若当事人就意思表示已经达成一致,仅仅用错了词,不属于重大误解,按照其一致的意思表示确定法律行为的内容和效力(见【例11】和【例12】)。②狭义的动机错误不属于重大误解。重大误解一定是对法律行为的要素发生错误(即对主体、内容与客体发生错误),如果意思表示的要素并无错误,仅仅是作出意思表示的内心起因发生错误,属于狭义的动机错误,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因此而受到影响(见【例13】)。

【例11】乙所有的B首饰为“玉如意”,但甲、乙都以为那就是“和氏璧”(但这是错误的,因为和氏璧乃无价之宝)。甲、乙达成书面协议,载明:“甲用自己的A房屋换乙所有的‘和氏璧’”。①“误载不害真意”,甲、乙一致的意思为用A房屋换“玉如意”,合同有效,不构成重大误解,任何一方均不享有撤销权。②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仅仅用错了词,应按照其一致的意思表示法律行为的内容与效力。这叫作“误载不害真意”。

【例12】甲、乙约定,甲向乙出售鲸鱼肉100吨。双方签订的合同载明:“甲向乙出售‘Haakjoringskod’100吨。”“Haakjoringskod”是挪威语,意思是“鲨鱼肉”,但甲、乙订立合同时都以为这个词的意思是“鲸鱼肉”。由于鲨鱼肉昂贵很多,乙得知情况后,要求甲向自己交付“鲨鱼肉”。①甲、乙一致的意思表示是甲向乙出售鲸鱼肉,仅仅用错了词。“误载不害真意”,甲、乙间成立有效的鲸鱼肉买卖合同。②笔者并不认为这个例子显得多余或累赘。

【例13】甲为了增进与女友乙的感情,花28888元购买了一枚3克拉的钻戒。甲将钻戒交给乙时,乙正告甲曰:“你误会了!我已经结婚了,只是出来玩玩。我老公也没意见。”①甲发生的错误可不小。但甲对钻戒买卖合同的主体、内容、客体(买卖合同的要素)均未发生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甲物权撤销钻戒买卖合同。②甲的错误属于“狭义的动机错误”,“动机错误是私法的禁忌”。甲的动机错误并无法律上的意义。甲欲使其动机产生法律意义,可将动机约定为合同的付款。比如甲与商场约定:“若我和女友乙结婚,则该买卖合同生效。”或者约定:“若我和女友乙确定不结婚,则该买卖合同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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