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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考民法名师讲义: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发布日期:2012-12-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3司考民法名师讲义: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将司法考试中涉及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的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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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行为的成立

法律行为的成立,指法律行为在客观上已经存在。(1)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①当事人;②标的;③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仅须一个意思表示;合同须要约与承诺合致)。法律有特殊要求时,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特殊成立要件:①实践行为(要物行为)须交付标的物。例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都是实践合同,自标的物交付时成立。②要式法律行为须作成法定形式。例如:遗嘱必须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做成法定形式(五种),否则遗嘱未成立。

(二)法律行为的生效

法律行为的生效,指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产生行为人所意欲的法律效果。法律行为的成立属于事实判断,而法律行为的生效属于价值判断。原则上,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生效,但有下列例外:①附生效条件和附始期的合同,在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前,成立但未生效。②效力待定的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1.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有三: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自由;③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利益。法律 敎育网

2.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即不负担法律义务的法律行为,如接受奖励、赠与、报酬)有效。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有效。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④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订立遗嘱、捐助、解除合同、免除债务)、多方法律行为(订立合伙协议、订立设立公司的协议)无效。(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有效。在这一点上,我国民法与德国、台湾民法不同,他们的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一律无效。还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切合实际。这就叫作后发优势。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例如以零花钱购买零食的行为。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无效。

3.意思表示真实、自由。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指表意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与其内心真实意思一致。在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不自由、不真实的情况下,如果仍然不加区分地维持其效力,要么会损害表意人的利益,要么会损害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均非正义。故不真实、不自由的意思表示,具有效力上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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