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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考民法名师讲义:法律行为的分类

发布日期:2012-12-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3司考民法名师讲义:法律行为的分类。法律行为的分类是司法考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将这一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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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名师讲义汇总:民事权利的分类

司考民法:财产权、人身权与综合性权利

司考民法:主权利与从权利

司考民法:绝对权与相对权 

1.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共同法律行为

(1)单方法律行为。

指仅由一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特点是不需要相对人的同意,即告成立。无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捐助、抛弃动产所有权)和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主要有:①产生物权法效果的:抛弃(动产或不动产)所有权、抛弃他物权、请求分割共有物。②产生债权法效果的:债务免除、债务的法定抵销、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③产生代理权变动效果的:委托代理权的授予、委托代理权的撤销。④产生继承法、婚姻法效果的:订立遗嘱、撤销与变更遗嘱、继承权的抛弃、受遗赠权的抛弃、婚姻的撤销。⑤产生其他法律效果的:(设立财团法人)捐助行为。

(2)双方法律行为。

指双方当事人相对应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异向的一致)。双方法律行为强调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要求当事人之间“交互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双方法律行为即合同。

(3)共同法律行为。

指两个以上当事人相同方向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同向的一致)。法律 敎育 网 

【例1】甲、乙、丙三人共同承租丁的房屋。①双方法律行为的双方通常有相互交换利益的性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相向的,为对应的一致。②甲、乙、丙与丁之间成立的租赁合同是双方民事行为。

【例2】甲、乙订立合伙协议。①共同法律行为的多数人之间,并非利益的相互交换,而系利益的共同促成,各行为人是基于共同的目的而实施行为,意思表示为平行的一致。②甲、乙订立的合伙协议属于共同法律行为。

2.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①财产行为。指发生财产关系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如订立买卖合同、抛弃动产所有权、订立遗嘱。

②身份行为。指发生身份关系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如结婚、协议离婚、撤销婚姻、收养、解除收养。

3.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①负担行为。指使某人负担给付义务并为他人创设一项或多项请求权的法律行为。包括单独行为(如捐助)和契约(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②处分行为。指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例如抛弃所有权导致所有权的消灭,为物权行为;债务免除导致债务消灭,债权转让导致债权移主,均属准物权行为。须注意: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是德国、台湾在学理上对法律行为的分类。我国无此区分。但司法考试会涉及到。

【例3】甲、乙于3月9日签订房屋抵押合同,甲以自己的房屋为乙设立抵押权,约定双方于4月1日一同办理抵押登记,后双方依约履行。①3月9日甲、乙的抵押合同的法律效果是,甲负有办理抵押登记的义务。所以,抵押合同为负担行为。②4月1日,甲、乙办理抵押登记时,双方还须达成在甲的房屋上设立抵押权的合意,该合意为独立于负担行为之外的物权行为,该合意加上登记产生抵押权设立的效果,可直接引起物权变动,属于处分行为。③负担行为的效果是产生债权、债务,债务人因此法律行为产生了负担。所以称之为负担行为。④处分行为加上公示(此例中为登记)的效果是直接引起权利变动,不需要履行行为,所以,处分行为虽为法律行为,却根本不会产生债权与债务。

【例4】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甲给乙出售10个面包,每个一元。第二天交货时,甲交付乙10个面包,乙交付给甲10个一元的硬币。①甲、乙签订的面包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在于使甲、乙负担买卖合同中的义务(甲负有交付面包并移转所有权的义务;乙负担支付价款并移转所有权的义务),该买卖合同属于负担行为。②为了使10个面包的所有权发生移转,在买卖合同之外,甲、乙需要达成10个移转面包所有权的合意(处分行为特定原则),这些合意加上交付面包的行为,导致10个面包的所有权从甲移转到乙。这10个移转面包所有权的合意为处分行为。③为了使10个硬币的所有权发生移转,在买卖合同之外,甲、乙需要达成10个移转硬币所有权的合意(处分行为特定原则),这些合意加上交付硬币的行为,导致10个硬币的所有权从乙移转至甲。这10个移转硬币所有权的合同为处分行为。④这个交易就包含21个法律行为(1个负担行为;20个处分行为)。真的很复杂!

【例5】甲、乙于3月9日约定,甲把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4月1日,甲向乙交付了房屋。①3月9日的租赁合同为负担行为,其法律效力是使甲、乙负担租赁合同中的义务。②由于不涉及物权(或其他权利的直接)变动,故甲、乙之间不存在处分行为。③此例中:只有负担行为;无处分行为。

4.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①有因行为。指以原因之存在为有效要件的法律行为。多数法律行为均属有因行为。

②无因行为。指不以原因行为的存在为有效要件的行为。例如票据中的出票行为,不受买卖等基础关系效力的影响,即使基础关系被宣告无效,票据行为的效

力不受影响。此外,代理权授予行为、债务免除行为均为无因行为。须注意:我国只承认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德国、台湾还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我国无此制度。

【例6】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甲将自己的房屋出卖给乙,价款300万元。为了支付价款,乙向甲出具了一张汇票(乙为付款人)。后甲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又背书转让给丁。现丁持有该汇票请求乙承兑、付款。乙发现甲、乙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①甲、乙间的买卖合同是乙出具汇票的原因,现买卖合同无效,乙出具汇票的原因不存在。②为了鼓励票据流通,《票据法》将出票行为(单方法律行为)设定为无因行为,乙出具汇票行为的效力不因甲、乙间买卖合同的无效而受影响。③结论:乙不得拒绝丁承兑的请求。

【例7】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甲将自己的房屋出卖给乙,价款300万元。为了支付价款,乙向甲出具了一张汇票(乙为付款人)。现甲请求乙承担该汇票。①《票据法》虽然规定出票行为为无因行为,但有例外,直接当事人之间不采用出票行为的无因性。由于该汇票未被转让,所以,乙有权以甲、乙间买卖合同无效为由,拒绝为甲承兑、付款。②票据行为的直接当事人之间,不适用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概念辨析】 【物权行为的无因性】VS【物权行为的无效】德国、台湾民法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所谓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意思是,只要物权行为本身有效,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受负担行为无效的影响。①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语境中,对于物权行为的效力应单独观察,若物权行为本身具有无效事由,该物权行为仍是无效的(见【例8】)。②若负担行为无效,而物权行为并无效力瑕疵,则负担行为的无效不对物权行为的效力产生影响。这就是物权行为无因性(见【例9】和【例10】)。③综合言之,所谓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指物权行为的成立或效力应就本身加以判断,不因债权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受影响。

【例8】甲向乙出售海洛因100克,价款9万元,双方并为交付。①甲、乙的负担行为(买卖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②甲、乙间的物权行为也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③这种情况称为“瑕疵同一性”。

【例9】21岁的甲将自己的电脑出售给12岁的乙,并交付,乙的父母拒绝追认。①甲、乙间的买卖合同,因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无效。②甲、乙移转汽车所有权的物权合同,因在性质上为“使乙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法律效果仅为使乙取得所有权,不会使乙负担债务),有效。③汽车所有权发生移转(因有效的物权行为移转),乙享有汽车所有权。④由于买卖合同无效,乙取得汽车所有权无法律上原因,构成不当得利,甲有权请求乙返还不当得利(请求返还汽车所有权。注意:不是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例10】春晚导演钟某包养小三张某,钟某与张某约定,若张某答应继续被包养三年,钟某赠与张某价值900万元的别墅一栋。双方根据赠与合同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将房屋登记于张某名下。①钟某与张某间的赠与合同因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善良风俗)无效。②钟某与张某移转房屋所有权的物权行为,在道德判断上系属中立(物权行为不存在违反善良风俗),有效。③因物权行为有效,且办理了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发生移转,归张某所有。④因赠与合同无效,张某取得房屋所有权欠缺法律上原因,构成不当得利。⑤钟某属于因不法原因而给付,虽构成不当得利,排除钟某的不当得利请求权。钟某无权请求张某返还“房屋所有权”。以示对钟某的惩罚。⑥整得挺复杂!

5.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

①主法律行为。指两个法律行为中,不需要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法律行为。例如,对于保证合同来说,主债权债务合同即为主法律行为。

②从法律行为。指两个法律行为中,以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为自身存在前提的法律行为。例如,前述保证合同,相对于主债权债务合同而言,就是从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具有附属性,不能独立存在,其在发生、效力、移转和消灭上均具有从属性。

6.独立法律行为与辅助法律行为

①独立法律行为。指具有独立、实质内容的法律行为。

②辅助法律行为。指意思表示本身无独立、实质内容,只是作为他人法律行为效力完成的条件而存在的法律行为。例如,对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就是辅助法律行为。

7.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

①实践行为,指除意思表示外,尚须完成一定行为方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定金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②诺成行为,指仅须意思表示,无须完成一定行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真题研习】王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约定由王某在签约后3日借给张某1万元,张某于半年后偿还该1万元并支付7%的利息。该行为属于何种民事法律行为?(97年·卷三·54题)

A.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B.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C.单务民事法律行为 D.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AC

【真题研习】关于民事法律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08年四川·卷三·51题)

A.某演员将其演出收入捐赠给慈善机构的行为是单方行为

B.陈某去世前设立遗嘱的行为是身份行为

C.王某以自己的房屋为他人设立抵押权的行为是负担行为

D.李某受领赵某错误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是实践行为

【答案】ABCD

概念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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