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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延期审理

发布日期:2012-12-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共有五种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4、对于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同时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5、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然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公诉人向法庭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其中,前三项是“可以”延期审理的情形,后两项是“应当”延期审理的情形。

刑诉法第198条规定了3种情形,及相关司法解释

1、需要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的(延期的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不计入审限,)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适用补充侦查的规定,重新计算审限)

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延期审理 (不另外给时间)

① 拒绝辩护时,另行委托或指定辩护4、准备辩护时间 ②补充起诉(10天,不计入审限,③变更起诉解释165条等) ④公诉人提出了新证据(不在证人名单和证据目录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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