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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辅导:法定退伙

发布日期:2012-12-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定退伙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退伙。法定退伙包括两种情形:当然退伙与除名退伙。

(1)当然退伙。

当然退伙指发生了某些客观情况而导致的退伙。依据《合伙企业法》第48条,当然退伙的情形有: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备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⑤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被认定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伙人退伙。

当然退伙在法定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产生退伙的效果。

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合伙人当然退伙。对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即取得合伙人的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合伙人的财产份额:①继承人不愿成为合伙人。②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③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

(2)除名退伙。

除名退伙是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将某一合伙人开除出合伙企业而导致的退伙。依照《合伙企业法》第49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除名退伙自被除名人接到书面除名通知之日起产生退伙效果。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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