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查看资料

司法考试商法辅导: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

发布日期:2012-12-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合伙企业与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关系问题,实际上是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问题。合伙企业毕竟是商事主体,因此对其债务,合伙企业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当其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时,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是补充性的。这意味着,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不得未先向合伙企业主张债权,就直接向合伙人主张债权。

由于合伙人承担补充性的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可以选择全部、部分、个别合伙人要求清偿,被请求的合伙人不得以自己承担的份额为由拒绝。每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均对其他合伙人发生清偿的效力。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清偿的债务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最新文章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5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