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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隐私权的保护

发布日期:2012-12-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学科分类】宪法学
【出处】北大法律
【关键词】隐私权;保护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一、隐私权的涵义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

  根据我国具体情况,结合国外有关的理论科研成果,隐私权的内容主要有:

  (1)公民享有姓名权、肖像权、住址、住宅电话、身体肌肤形态的秘密,未经许可,不可以刺探、公开或传播。(2)公民的个人活动,尤其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窥视、摄影、录像,但依法监视居住者除外。(3)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入、窥视或骚扰。(4)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干预、窥视、调查或公开。(5)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布,但依法需要公布财产状况者除外。(6)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不受刺探或非法公开,公民的个人数据不受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利用。(7)公民的社会关系,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开。(8)公民的档案材料,不得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9)不得非法向社会公开公民过去的或现在纯属个人的情况,如多次失恋、被强奸等,不得进行搜集或公开。(10)公民的任何其他属于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不可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利用。

  上述内容概括为四个方面,即与私人生活有关,与安宁有关,与形象有关,与姓名有关。隐私权具有以下特征:(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隐私权是自然人个人的私的权利,并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实际上就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所具有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3)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隐私权的保护并非毫无限制。应当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依公共利益的要求进行调整。

  根据隐私权的特征,就目前国内外学者的通说,隐私权有以下四项权利:(1)隐私隐瞒权。隐私隐瞒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人所知的权利。(2)隐私利用权。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不仅享有消极的隐瞒权,还享有积极的利用权。隐私利用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3)隐私维护权。隐私维护权是指隐私权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的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公力与私力救济,来维护隐私的不可侵犯性。(4)隐私支配权。隐私支配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权有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准许他人利用自己隐私的实质,是对自己享有的隐私利用权所作的转让行为,未经权利人承诺而利用者,为严重侵权行为。

  二、我国隐私权的现状

  隐私权是人格权的一项重要权利,属于民事权利,它的核心价值在于保护个人私生活的安宁。但从我国目前的隐私保护的立法来看,对人格权研究较为薄弱,其人格权中的隐私权历来与阴私混淆,同时又受到中国特有的文化影响,其保护的程度和保护的方法没有受到立法者的重视,在我国私法领域中的成文法律中,没有一部法律有明确的隐私保护内容,有关隐私的法律规定还比较少。《宪法》第38条“人格尊严不受侵犯”,39条“住宅不受侵犯”。40条“通信秘密不受侵犯”,其中较突出仅仅是38条人格尊严包括了名誉、姓名、肖像和隐私和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中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等内容。民事法律尚未正式承认隐私权,也未对隐私权的概念、内涵、外延和受保护的范围作出明确界定,立法上属于空白。司法实践中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以及同我国其它权利的保护相比,还显得十分薄弱和无力。由此,加强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对于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更广泛全面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三、完善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

  1、将对公民人格尊严的法律保护确认为一般性的原则,而不是将人格尊严与公民、法人的名誉权混杂在一起。

  2、在人身权制度中,先作出一般人格权的规定,另外对几种主要的人格权包括隐私权、人身自由权分别进行列举和规定。

  3、在侵权民事责任中,增加相关条文规定侵害个人隐私权和人身自由权的民事责任。

  四、完善其它法律法规对隐私权的保护

  1、新闻出版法。在未来的新闻立法中,应该规定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内容,并在公民个人隐私权与新闻出版自由、公众知情权之间划清界限。

  2、关于职业道德的法律。由于与其所服务的对象或者客户的特殊关系,某些专业人员(如医生、律师、会计师)更容易了解到客户或者服务对象的隐私,这就要求:①在各相关行业建立必要的职业道德规范;②其职业道德应当强调对客户或者服务对象隐私的保护;③规定侵害隐私权的法律责任。

  3、对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严格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职务方面的原因更容易接触和掌握公民的隐私材料,这就要求他们必须严格执法和严守法律,正确收集、保存和使用公民的个人资料,不得泄露或不当使用。

  4、完善证据立法。在证据立法中规定,有关取得证据的合法程序和手段时,要兼顾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作者简介】
孟琳,单位为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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