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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消费者权益(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事依据 (一)消费者申诉应符合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受理消费者申诉的案件。 

1、消费者申诉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诉方; 

(2)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3)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

2、下列申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1)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被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2)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3)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4)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理侵害超过一年的; 

(5)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6)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

(二)消费者申诉应采用的形式 消费者申诉应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 

1、消费者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 

2、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 

3、申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 

4、申诉的日期;

5、消费者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诉活动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 

此外,消费者还可以拨打‘12315’电话或通过本网站的‘12315’投诉专栏向投诉举报中心进行投诉。
办事流程图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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