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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营业执照前须经有关部门专项审批的部分生产经营项目(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事依据 1. 种子生产、经营(农林局);

2. 农药生产(化工厅);

3. 食品(含饲料添加剂)生产、销售(防疫站);

4. 药品生产、经营(卫生局、医药管理局); 

5.兽药生产、经营(农林局);

6.烟草专卖品生产、批发(烟草专卖局); 

7.盐业生产、批发(盐管局); 

8.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劳动局); 

9.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公安局); 

10.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公安局);

11.化学危险品(含石油)生产、经营(化工厅、商业局);

12.地质勘探及采矿(地矿局); 

13.金融业务(人民银行);

14.金银收购、金银制品加工、经营及从废料中回收金银(人民银行); 

15.民用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业务(民航局);

16.旅行社(旅游局); 

17.特种行业(旅馆、印刷、废旧金属收购、文化娱乐、浴室)(公安局); 

18.邮电通信企业(邮电局); 

19.图书报刊和录音录像制品的出版、发行销售(广播电视局、文化局);

20.水路运输、客运(交通局、公用局);

21.进出口贸易(外经委); 

22.娱乐场所(文化局); 

23.经营文物(文物局); 

24.期货经纪公司(国家工商局); 

25小轿车经营(国家工商局); 

26.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政局、审计局); 

27.房地产经营(建委);

28.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经营(广播电视局); 

29.广告经营(工商局); 

30.商标印刷(工商局); 

31.报关企业(海关总署); 

32.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司法局); 

33.国有资产评估(财政局); 

34.环境保护(环保局); 

35.成品油批发、零售、加油站(计经委); 

36.搬运装卸(交通局); 

37.电话业务(电信局); 

38.邮票、集邮品业务(邮政行管办); 

39.种畜禽(多经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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