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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登记须知(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事依据 1、名称登记: 

(1)企业填写一份《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申请书》简称《申请书》。盖好印章,并附以下材料:

①项目建议书; 

②有关项目建议书的批文;

③中、外双方营业执照(或复印件)各一份。 

(2)名称登记前须经我局查询,获准使用后方能填写。 

(3)《申请书》中"主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指中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外商独资企业的外方负责人。《登记表》中"企业类别"指"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申请企业"指中外双方企业。 

2、注册登记: 按下列顺序要求报送注册登记材料: 

(1)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为我局下发,共一式三份); 

(2) 批准证书(为市政府颁发,企业须提供批准证书的副本、原件);

(3)合同、章程须经市、区、县外经局或开发区管委会批准。 

(4)合同、章程(必须由合营各方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人签字并附授权证明书);

(5)名称核准登记通知书(为我局签署); 

(6)可行性立项报告批文; 

(7)可行性立项报告(必须由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并附授权证明书); 

(8)合营各方营业执照(中方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须由当地工商局加盖公章,外方提交当地政府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合营各方资信证明; 

(10)董事会领导人员推荐书(必须推荐到副总经理为止);

(11)企业领导人员履历表(照片齐全、盖章签字齐全、外方所荐中方人员还须中方单位证明。境外人员须提交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身份证件); 

(12)有关消防、环保、相关许可证等证明; 

(13)土地开发、使用、房屋租赁等证明。 

3、登记表填写须知: 

(1)注册登记表分为《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简称《登记表》;《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表》,简称备案表;《企业领导成员履历表》,简称《履历表》;《联络员登记表》,简称《联络员表》。 各表下发数量为:《登记表》3份、《履历表》若干份、《联络员表》1份。企业按各表栏目认真填写、签字盖章后,上报我局(数量不够自行复印解决),《登记表》3份应原文上报。

(2)《登记表》填写请注意:

① 封面须由三资企业中、外双方正副董事长亲笔签名。

② 表中"投资各方认缴出资期限"是指三资企业在合同、章程中规定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所限定的出资日期和出资数额。填写时应原话写明。

③"合同有效期"指企业在合同、章程中规定的经营期限。 ④"分支机构"一栏可不填。 ⑤"登记主管机关审核意见"由我局填写。 

(3)《法定代表人数》指三资企业董事长表。"委派单位"为推荐方单位。"法定代表签字"应为董事长本人签字。并注意提供近期免冠照片。

(4)《履历表》为三资企业副总经理以上领导填写(含董事会所有成员)。注意填明"电话"等,以利联系。"拟任职务"指拟在三资企业担任何职务。"企业盖章"为推荐方单位盖章,并写明同意意见。外方所荐人员应由外方董事长本人签字或盖章。外方所荐中方人员应由该员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干部主管部门审查意见",指该人员的上级任命机关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履历表》需贴该人员近期免冠照片。 

(5)《联络员表》由与工商部门联络办理的人员填写,请注意填好"单位地址"、"电话"、"邮编",联络员应由该三资企业董事长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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