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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事依据 (一)申请

1、当事人对各工商分局、县工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南京市工商局申请复议,由市工商局法制部门受理承办。

当事人对各工商分局、县工商局所辖工商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该工商分局、县工商局申请复议,由工商分局、县工商局法制部门受理承办。

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的请求、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对口头申请的,法制部门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复议请求、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二)受理

法制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复议申请条件的,下达《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受理日期为法制部门收到复议申请的日期,并要求被申请人在10日内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和证据,并作出书面答复。对不符合复议申请条件的,下达《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对符合复议申请条件,但不属市工商局或分、县局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三)审理和决定

1、行政复议审理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法。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2、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收集证据。

3、对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做出维持决定,由法制部门报分管局领导审查决定。
4、对要撤消,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法制部门报局长办公会审查决定。

5、对被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交书面答复和提供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可做出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局领导签发,并加盖公章。

(四)期限与送达

复议决定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对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0日。

《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均须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五)申请撤回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须说明理由,填写《撤回复议申请书》,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复议终止。

(六)执行

1、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行生效,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生效后,由原做出的机关按有关规定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复议机关依法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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