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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为进一步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2004年7月,市政府批准了“三挂钩一照顾”的失业保险金发放办法,即与失业保险缴费时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挂钩,对大龄失业人员适当照顾。具体办法和标准为: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55%计发;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60%计发;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65%计发;

    (四)从领取期限的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按第1个月发放标准的95%发放,第19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按第1个月发放标准的90%发放;

    (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男性年满57周岁、女性年满47周岁的,其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不再递减。按照这一办法,我市根据当时的最低工资标准540元,确定了现行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为进一步加大对失业人员的保障力度,我市在去年调标的基础上,再次提高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调整后失业保险金发放水平人均每月将增加70元。

具体标准如下:

 

累计缴费

时间

发放标准(元)

第1-12个月

第13-18个月

第19-24个月

满1年

不满10年

367

353

362

满10年

不满20年

394

378

362

满20年

421

404

386

       新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对2005年7月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在7月底前进行一次性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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