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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救灾救济工作

发布日期:2011-01-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政策依据:
  1、全国人大常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9.1)
  2、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2000.5.12)
  3、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2001年02月28日)
  3、民政部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民救发〔1997〕8号)
  4、民政部《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规程》、《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规程》的通知(2004 年11月8日)
  5、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民发〔2004〕21号)。联系电话:0996--2031835

·服务机构和对象:
  救助机构:州民政局救灾科
  组织本州救灾工作,核查灾情,上报灾害造成的损失,申请救灾款物并向各县市民政局拨发救灾款物;接收、管理、分配社会各界救灾捐赠款物,检查、监督救灾款物的使用。
  农村灾民救助对象:因灾导致家庭丧失劳动力,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农村家庭,或虽有劳动能力,但因灾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农村家庭。
 
·服务内容:
  1、负责农村救灾工作;
  2、负责查灾、核灾、报灾工作;
  3、负责分配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开展生产自救工作。

·服务标准:
  1、准确掌握,严格执行党的救灾工作方针;
  2、核灾灾情实事求是,上报灾情及时准确,发生重灾24小时内到达现场;
  3、分配救灾款物坚持原则,突出重点,确保分配合理,使用有效;
  4、掌握农村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情况,做好农村灾民救助的审批,发放,复查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5、发放救灾救助资金要坚持政策公开、金额公开、对象公开的原则,做到不错发,不漏发,健全手续,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救灾款拨付程序:
  申报材料:1、自然灾害统计报表;2、自然灾害情况报告;3、请求拨付救灾救济款报告。
乡、镇政府持有关材料向县、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县、市民政局综合情况,由县、市人民政府或民政局向州民政局递交请款报告,州民政局根据情况,下拨救灾款至县、市民政局,县、市民政局在接到 州民政局、财政局拨款通知15天内将资金下拨到乡(镇)、村灾民手中。

·农村灾民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1、由灾民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村民小组核实后报村委会;
  2、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定救助对象和类别(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分别救助),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3天以上,广泛听取意见后,报乡(镇)政府审核;
  3、乡(镇)政府审核后,将确定的救助对象和类别上报县级民政局审批;
  4、县级民政局审批后,再次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3天以上,如无异议,则确定为救助对象。实行不定期审核,动态管理。

·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在于每年的11月定期全州广泛开展了以“扶贫济困送温暖”为主题的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以解决灾区群众的生活困难。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州民政局窗口:2613572
投诉电话:州市行政服务中心:2030110
网    址:州民政局://mzj.xjb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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