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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档案管理的新规定(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根据宁劳就[1999]26号文件精神,档案由省、市、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市人才服务中心、市高层人才服务中心保管的,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对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或暂不申请享受失业保险金且不申请转移档案的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备案手续后,失业人员凭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个人申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备案办理证明,可直接到户籍所在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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