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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人才交流会(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举办人才交流会
法律依据
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2、《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3、《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三十二条;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交流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85号)
数量及方式
 
条  件
1、申请单位所持的《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允许其经营人才交流会的业务;
2、交流会的名称、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主办单位的业务范围;
3、有完善的组织方案和安全措施;
4、有与交流会规模相适应的场所;
5、符合安全、交通、卫生等城市管理方面的规定。

申请材料
1、《举办人才交流会申请表》(原件1份),附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2、《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3、主办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4、主办单位与合办、协办、承办单位的合作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5、交流会组织方案、会址及会场平面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6、租用场地意向合同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7、拟刊播的启事文稿和招聘信息复印件3份(验原件);8、主办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9、举办大型人才交流会的应附公安机关批准的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10、5名持证人员的资格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业务表格可登陆深圳市人事局(编办)网站(www.rsj.sz.gov.cn)、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网站(www.szzw.gov.cn)下载。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人事局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决定机关
深圳市人事局
程  序
1、举办全市性的人才交流会,申请人提前30天向深圳市人事局报送申请材料;
2、受理机关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开具受理回执;3、受理机关工作人员检查其经营场所、设施,对许可条件进行审核;4、受理机关领导复审后签署意见;
5、申请人凭受理回执领取批准举办或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
时  限
5个工作日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收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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