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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专用职数(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核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专用职数
法律依据
1、国家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的通知》(人发[1999]65号);
2、深圳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实行评聘分开后全额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问题的通知》(深职改字[1995]01号);
3、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关于调整全额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职数下达办法的通知》(深职管办字[2000]2号)。
4、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位结构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6]44号)
数量及方式
 
条  件
事业单位在调入下列九类人员时,可申请专用职数:(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二)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三)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四)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五)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六)市优秀专家;(七)博士后研究人员;(八)在国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人员,以及在国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九)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安置的军转干部。
申请材料
1、《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专用职数申请表》(附件1,可从市人事局网站下载);
2、申请人的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受理机关
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决定机关
市人事局
程  序
1、承办人初审;
2、处领导审定;
3、下发《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专用职数信息登记表》。
时  限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5个工作日 
法律效力
收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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