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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全国体育竞赛活动审批(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举办全国性和国际性(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体育竞赛审核。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第三十一条。
2、《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号2000年3月16日)第五条。
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家体育总局体政字[2004]78号文第四条第二款、第八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条  件
1、在深圳市举办的全国性或国际性(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体育竞赛,须在比赛前六个月报市体育局审核。
2、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拥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以及专业技术人员;
4、拥有竞赛规程、竞赛组织实施方案、安全保证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符合规定要求;
5、具备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器材和必要的经费。
依据:《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九条,本办法规定。

申请材料
1、体育竞赛申请表原件1份;
2、竞赛规程,包括竞赛项目、竞赛时间和地点、参加单位和参加办法、竞赛办法、竞赛规则及奖励办法等复印件1份;
3、举办单位法人的身份证或登记、注册等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
4、资金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
5、场地、设施、器材的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各式各1份(核原件)。
依据:《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本办法规定。
《体育竞赛申请表》(见附件)可在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领取,也可在深圳体育局信息网站(//www.szsport.gov.cn)上免费下载。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体育局。
决定机关
深圳市体育局。
程  序
1、举办全国性或国际性青少年及学校的体育竞赛向深圳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提交申请材料;
2、举办全国性或国际性除青少年及学校以外的体育竞赛向深圳市体育局群众体育处提交申请材料;
3、深圳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群众体育处受理申请,对申办材料齐全的出具《深圳市体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通知书》;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出具《深圳市体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
4、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群众体育处对受理的申请进行现场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5、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准予举办体育竞赛的批文,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报上级体育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书面说明;
6、经批准的体育竞赛变更时间、地点、组织形式或撤消该活动,须向市体育局提交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或撤消。
依据:本办法规定。
时  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出具准予举办体育竞赛的批文,在批准时限内有效。 
法律效力
经批准方可举办全国性或国际性(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体育竞赛。
收  费 无。
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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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各类体育竞赛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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