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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准予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
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336项;
(二)《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9月1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4号发布)第八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条  件
(一)开办健身气功活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开展的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2.有活动所在场所的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3.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4.有参加过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辅导人员或专业管理人员;
5.有相应的安全、卫生条件。
(二)开办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应具备下列条件:
1.活动场所安全、适用,并经所在地管理者同意使用;
2.活动时间相对固定;
3.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
4.辅导人员参加过体育行政部门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5.活动内容健康、科学,符合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九、十四条。

申请材料
(一)举办健身气功活动须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体育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报告(包括活动的主办、承办单位、时间、地点、组织办法和活动内容等事项)(原件1份);
3.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资金来源说明(不允许收报名费、入场费)(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活动场地所属单位同意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场地示意图(复印件1份);
6.有经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健身气功辅导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二)设立健身气功站点须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体育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报告(包括指导思想、组织机构、开展活动的时间、地点、工作责任要求等内容)(原件1份);
3.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健身气功辅导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活动场所使用权证明或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盖章的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场地示意图(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体育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申请书可在市体育局产业与场馆处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体育信息网//www.szsport.gov.cn上免费下载。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体育局
决定机关
深圳市体育局
程  序
1.申请人到市体育局产业与场馆处提交申请材料;
2.市体育局产业与场馆处受理申请,对申办材料齐全的出具《深圳市体育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出具《深圳市体育局行政许可补充材料通知书》;
3.由市体育局群众体育处对受理的申请进行现场审查后提出意见,由产业与场馆处审核并报市体育局领导审定;
4.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准予开展活动或设立站点的许可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做出书面说明。
时  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开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许可证》,开展健身气功活动的一次性有效,期限三个月;设立站点的无期限规定。 
法律效力
申请人取得《开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站点。
收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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