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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及时召开人代会叫好

发布日期:2012-09-24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关键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异动;及时召开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2012年9月13日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桥口镇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会议召开,会议补选了镇长一名,副镇长二名;增选副镇长二名。

  在会议召开前的准备活动时就有人认为可以不用开会了,因为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该镇人民代表大会今年十一月要换届。按照苏仙区人大常委会的部署,该镇在 2012年10月26日进行第四届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2012年11月20日前召开桥口镇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会议。因此不在乎这一个月二个月,反正马上要召开桥口镇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会议了。在苏仙区人大常委会和中共桥口镇党委的支持下桥口镇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会议如期召开并圆满完成各项议程。

  笔者对桥口镇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在距离下一次人代会召开不到二个月前依法举行第六会议的做法大声叫好!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按惯例一年召开一次会议,一般不会为单一选举事项开会。这就出现了拟任职干部名不正言不顺,不好依法开展工作的现状。地方组织法没有明确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这是不争的实事。同时并没有赋予乡镇人大主席团人事任免权。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接受常委会组成人员等人代会选举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辞职,而对乡镇人大主席团并没有赋予接受主席、副主席辞职的权利。同时由于乡镇人大主席团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不具可比性,当然就不能因为闭会期间县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接受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辞职,乡镇人大主席团也有权力接受乡镇人大主席等公职人员的辞职请求。因此有人认为:近年来,乡镇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职务交流日益常态化,不仅表现在政府领导交流到人大任职,还出现了人大主席调任乡镇长的现象。另外,乡镇机构改革不断深化,不少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调回市直机关担任行政职务。但在履行任免法律程序时,出现了新问题,比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主席转任乡长职务,按照《地方组织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按惯例一年一次,一般不会为单一选举事项开会。这就出现了“主席职务辞不掉,代理乡长无法任命”的问题。拟任职干部名不正言不顺,不好开展工作,

  而现在乡镇人大任期也是五年,既然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既然可以接受常委会主任、副主任辞职,为什么乡镇人大主席团就不能接受人大主席辞职呢?认为人大主席等公职人员闭会期间可以向人大主席团辞职,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即可。

  笔者认为,当乡镇人大主席、乡长、镇长等公职人员提出辞职时,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行使好地方组织法赋予乡镇人大主席团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这一重要职权,及时依法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对是否接受乡镇人大主席、乡镇长等公职人员的辞职作出决定,并依法进行补选出缺的乡镇人大主席、乡镇长等。否则只接受辞职而不依法选举出缺的乡镇人大主席、乡镇长等将严重影响乡镇国家机关的运行。有人认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按惯例一年一次,一般不会为单一选举事项开会是不能成立的。因法律并没有规定乡镇人代会一年只能举行一次。地方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不是“只能”举行一次的意思,对多举行一次或几次并没有限制。如果以一年只能举行一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为由,说乡镇人大主席等公职人员职务辞不掉,是站不住脚的。

  据报道,2010年9月29日上午,湖南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湖南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在2010年1月30日闭幕)圆满完成各项议程,胜利闭幕。经过大会选举,周强当选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徐守盛当选省人民政府省长,蒋作斌当选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这是省级人大为单一选举事项开会的典范。要知道省人大常委会依法有人事任免权,可以不必为单一选举事项召开人代会。难道没有人事任免权的乡镇人大主席团还能不依法及时召开人代会来处理乡镇人大主席等公职人员的辞职请求?

  苏仙区桥口镇人大主席团根据中共苏仙区委人事安排,在镇政府领导人员出现异动时依法及时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接受镇长等公职人员的辞职请求并依法选举产生新的镇长等公职人员,是乡镇人大主席团依法履职的典范。根据省市的部署,苏仙区在2012年6月完成了撒乡并镇工作,因此区委调整了一大批包括乡镇长在内的干部,有一些乡镇长异动。苏仙区桥口镇人大主席团能依法及时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是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体现。有些人口口声声说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需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职时以各种借口不依法及时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特别是乡镇人大由于没有常设机构,在乡镇人大主席等公职人员出现异动时不依法及时召开人民代表大会而出现辞职人员和拟任人员都不能依法离任和到任的现象。而且乡镇干部异动频繁,任满五年的人大主席和乡镇长基本没有。调走的没有辞职,到任的没有当选的现象已经不是新闻。

  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能停留在口头上,应落实在行动上。笔者期待,在乡镇人大主席等公职人员出现异动时依法及时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不再成为新闻。




【作者简介】
刘家华,单位为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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