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届前突击补选不妥
发布日期:2012-09-24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9月13日,湖南郴州苏仙区桥口镇召开三届人大六次会议,专门补选了镇长1名,副镇长2名;增选副镇长2名。据了解,该镇已确定10月26日为第四届镇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日,根据苏仙区人大换届选举要求,该镇11月20日前就要召开桥口镇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会议。如此换届之前突击补选5名乡镇长,有人认为,依法及时并为之叫好;笔者认为,不妥!
国家机关选任人员一旦去职,依法理应及时选任。地方人代会上选举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除政府副职可以依法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个别任免”外,其他职务人员一律由人代会选举产生;如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和政府乡镇长、副乡镇长,届中出现变化,依法必须辞职和补选。认为像桥口镇这样单一召开人代会进行选举就值得叫好,实为井底之蛙。
不但乡镇政府领导变动要召开人代会选举,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主要领导变动也必须要专门召开人代会选举。就以湖南省为例,2010年9月湖南省届中特别召开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选举周强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徐守盛为省人民政府省长,蒋作斌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这并不是所谓的“省级人大为单一选举事项开会的典范”,而是属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两院”正职变动,必须由人代会进行选举的必然。
换届人事变动,不应急于补选。换届之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变动相对比较频繁。对于这些人员的职务变动,一般在换届前两个月左右属正常;因为地方组织法第十六条有规定,人大代表选出后两个月内要召开新一届人代会;因此一些领导人员需要提前安排,如人大主席、副主席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提前选为本级人大代表,“一府两院”正职通常情况下也要安排选为人大代表。因换届提前变动的人员,不同于人代会例会后的届中人事变化;因为届中相关国家机关领导变动,若不单一召开人代会,相关人员就无法履新。对于这样一些换届提前变动的人员,如果是县级以上个别政府副职,通过人大常委会来进行个别任免也未尝不可,但仅限于“个别”;如果是“一府两院”正职,可以通过个别任命为副职,再决定其代理;如果是非经人代会选举不可,也要等换届时一并选举。
将换届拟履新人员提前补选到位,实为不妥。可以预知,桥口镇这次补选的一正四副政府领导,就是即将要在该镇11月20日前召开的镇四届一次人代会选举的正副镇长候选人。笔者认为,如此突击补选,不仅劳民伤财、不宜提倡,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新一届人大代表的选举权;本应由新一届人大代表来行使选举权的换届候任人选,为什么非要兴师动众的让即将届满的老人大代表来先选一次呢?
【作者简介】
滕修福,单位为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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