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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员工申领失业保险(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失业员工失业保险待遇申领须知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予以核发。 
条  件
[申领条件]
本市户籍的失业员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有劳动能力;
(二)在深圳经济特区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三)失业后按规定进行登记并有求职意向;
(四)原工作单位按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

申请材料
[提供的材料]
(一)《深圳市失业保险金申领审核表》;
(二)深圳市失业员工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四)工、农、中、建等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中任一家银行个人储蓄存折(户名帐号页)复印件(验原件);
(五)属市外调入的,须提供调入本市前连续工龄的档案材料。
深圳市失业保险金申领审核表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失业处、各区分局失业科。
决定机关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程  序
[申领程序]
(一)员工在失业登记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后60日内到社保部门失业保险窗口办理申领手续;
(二)当月申领的员工提供上述所需材料,经审核符合领取条件的,发给《深圳市失业员工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不符合领取条件的,发给《深圳市失业保险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社保基金偿付部门复核并通过银行于次月10日前支付失业保险待遇。
时  限
办理失业员工证60天内办理。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不发放证件。 
法律效力
收  费 无。
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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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失业保险金申领审核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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